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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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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城区绿化
〔街道绿化〕 原旧县城内,街道狭窄,植树颇少。建国后,县委、县府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绿化。1958年拆除城墙,沿旧址环城遍植加拿大杨。1964年,城内东西、南北两条大街两侧植泡桐。1974年新城区开发以后,曾两次绿化街道。1975年沿街道两旁植法桐,因成活率低,翌年更植泡桐,基本达到绿化要求。1984年,由建委投资,在黄山二路东端建街心花坛一处,直径30米,外设铁栏,内植花木。 〔黄山绿化〕 黄山是县城的主要风景区之一,民国期间,山上苍松翠柏,僧宇梵楼,烟火颇盛。后遭战火洗劫,山上林木砍伐净尽,各种建筑亦荡然无存。建国后,县委、县府十分重视黄山绿化。1957~1970年,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学生植侧柏20000余株,大部成活。此后,历年发动群众植树造林。由于无专门管理机构,管理措施不力,放牧拾柴,山火焚烧,以致“年年植树不见树”,绿化收效甚微。1981年黄山辟为公园。1984年建立园林所,绿化管理工作纳入正规。1983~1984两年各植刺槐1万株。1985年植树节,县直机关、学校3000余人在黄山上又植刺槐1万余株、侧柏5000株。制订《黄山林木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管理。 〔庭院绿化〕 建国后,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多植木材树,以加拿大杨、泡桐为主。自70年代中期,少数单位种植法桐、水杉等风景树种。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及住户庭院逐步趋向美化,除栽植风景树外,不少单位还叠假山,造喷泉,建设园林式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