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邹平、章丘边界水利纠纷及协议
邹平居章丘下游,汛期洪水下泄,在边界经常出现水利纠纷。1963年秋,绣江河决口,从薛渡口,经漯河崖、柳唐口流入辛寨洼,辛寨因筑条田逼水入邹平魏桥、九户两区,洪水围困临河、牛官、洛庄、王家、大碾、南杨等22个村庄,淹地4万余亩,两县出现强扒强堵水利纠纷。1963-1964年,章丘县刁镇乡炭张、曹家、夏候、小坡等村挖沟顺水入邹平县青阳乡西董村,西董村则以防山洪保村在边界挖南北沟。章丘刁镇乡辛庄、清十户两村在漯河北堤扒口两处,威胁邹平的四辛桥、王少唐、罗圈等村,均造成水利纠纷。为帮助解决两县这一历史水利纠纷,省水利厅多次组织泰安、惠民两地区,章丘、邹平两县,本着“团结治水,上下游兼顾,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的精神,采取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达成数次协议,基本解决了两县边界水利纠纷。
章丘县邹平县关于解决边界水利问题的协议
章丘、邹平县边界水利问题,由省厅、泰安专署水利局、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及章丘、邹平两县共13人组成查勘小组,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后又学习了中央关于处理边界水利问题的八项原则和五项指示。两县本着上下游兼顾,团结治水,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的精神,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西董、曹庄、炭张及夏侯的水利问题:
1、为恢复原有邹、章公路,章丘将新挖小排水沟之段,平沟复路,恢复公路原状以利交通便利;今后,两县上下游均不得以修路为名,开挖排水沟或借修路挖沟顺水及筑路阻水;并保证不再破坏,章丘新挖夏候到漯河分洪道老涵洞主沟一条,小坡庄村西及炭张村西到主沟的两条支沟保持原状,不再平毁,不得扩大。
2、为保证西董村的安全,邹平挖的西董村南山洪改道工程向北延长穿堤入湖。为防止沟水西溢,加大曹家洼以西水量,由邹平负责加固该沟西堤,北头与湖堤连接,高于西董村北至湖堤南北小路埂的最高点0.2米;南头以现有公路为准高0.2米,向南与弃土连接,该堤顶宽1.5米,边坡1: 2,今后不准加高培厚,两堤夯打坚实,以不向西过水为准。但遇特大洪水,堤西水位超过该堤高程时,允许自由漫溢。邹平负责在曹庄至西董的过路沟上,修建小桥一个,以便利交通,(小桥标准以通过牛车为准,桥孔过水量应和沟断面过水流量相适应,不能阻水)。
3、章丘、邹平两县排水沟入湖涵洞,可由两县根据排水情况编制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进行兴建和扩建,并抄报省厅和有关专县备查。
4、为解决该洼积涝成灾,增加生产,两县均可做台田,但为保护湖堤安全,坡外脚30米以内,不准开挖台田沟。为团结治水,两县可根据原有地形修台田,但上游不得借名顺水,下游不得借名阻水。
5、湖堤内排水沟清淤问题:待双方实测之后,根据具体情况有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决定。
6、西董新挖排水沟占压土地问题;两县可根据实际占压土地多少,经双方检查后,以同质土地,相互调换。
(二) 芽庄湖西及湖北的水利问题:
1、芽庄西双水桥穿河涵洞,在未统一规划之前,暂保持原设计,过水断面不得加深,不扩大。
2、芽庄西双水桥以上积水顺利排泄,双水桥下游排水沟及长白沟的清淤,现经两县协商,按双水桥底和段桥村东南桥底为准,进行清淤,不得扩大断面。双水桥以下至长白沟入口,按县界按统一标准,由各县负责统一清淤,邹平县除负责长白沟入口至段桥清淤外,并向下延长3公里。
3、为避免芽庄、清十户、小辛庄的积水压力,可在清十户西南公路排水沟上及邵庄村东,各做控制工程(两工程南北对应),以控制上游来水,为保证积水及时排人湖内,争取秋季种麦,可将芽庄村南入湖排水沟进行疏通(上从南北排水沟,下至湖堤),湖西涵洞入口以东章丘可进行清淤,疏通清淤标准与改建后的入湖涵洞相适应。对双水桥以上,已挖排水沟不得扩大,今后在双水桥未扩建前不得再疏通排水沟。
4、章丘境内湖西涵洞及控制工程,可由章丘县按排水情况,编制扩建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施工,并抄报省厅和有关专县备查。
5、漯河北堤由章丘县负责整修加固,保证质量,达到原标准确保堤防完整,今后不再扒。
6、 漯河刘各务节制闸及芽庄东北入湖闸,在闸内开始滞洪及滞洪期间,全部关闭。
7、为确保湖堤安全,对已破坏和已耕种的芽庄湖堤防,属那县的那县负责整修,恢复原有堤防标准,今后不准再行破坏。
8、 双水桥上下游积涝洼地,两县均可做台田,但不得上游借故顺水,下游阻水。
9、由章丘县负责恢复段桥至芽庄在排水沟上的交通桥,桥底髙可与双水桥穿河涵洞底高相适应,过水流量少大于排水沟过水能力,此桥下游,由邹平县段桥负责修生产小桥一个,过水标准要与上桥相适应。
(三) 辛寨公社与魏桥区(小清河南)上下游排水问题:
1、章丘负责薛家渡口至菅家桥左右堤及挖的沟,菅家至吴家筑的左右堤及挖的沟,王户村南筑的坝,都要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2、邹平负责菅家至孙家庄,菅家至曹家庄,吴家庄至大坡南窑湾,临河西南,康家庄南筑的堤,都要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3、对以上任务的平毁,两县组成检查组,互相检查,全部竣工后,由检查组写出报告。
(四) 小清河北,历章齐排水沟及辛庄附近排水问题:
1、辛庄以西章丘县在历章齐排水沟两岸新挖的排水沟,保持原状,不再平毁,不得扩大,但为了有利交通可以在排水沟上加作生产桥,为避免辛庄以西,位官庄以东,农场以南的原排水沟向东漫水,造成辛庄、成集、赵丰站一带的涝灾,由章丘负责加固左堤。南从历章齐排水沟开始,北至后营村东北拐湾处向西50米,高程按辛庄至三徐的道路穿排水沟左堤现有高程加髙0.7米,为全线复堤高程(相应于黄河髙程20米),顶宽2.5米,内外坡1: 2.5米,并夯打坚实,以保证不向东过水为准。
2、由于章丘将原排水沟大堤加固,以解决向东漫水的问题。因此邹平在辛庄以东筑的坝、挖的沟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3、辛庄村南历章齐排水沟内生产桥,章丘可以改修拖拉机桥,但需保持原有过水断面和路面,现有高不得扩大,该桥由章丘编制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施工,并抄报省厅和有关县备查。
4、历章齐排水沟,为防止小清河顶托沟水漫溢,两县均可在本县境内复堤,统一标准,按现有堤顶加高0.5米。
(五) 章丘境内绣江河入口对岸小清河左堤,按省确定的1964年复堤标准,修复完整。
(六) 薄庄南章丘县挖的小清河排水沟,在入口处修建涵洞。
(七) 张家村在小清河北、薄庄东南、小郭家西南挖的排水沟要平毁,恢复原有地形,小郭庄北一带可以按自然流势挖台田,但不得阻水。
(八) 章丘新挖的大寨至张家壕排水沟及张家堰至陈家窑的疏通沟,为保护大寨村庄的安全,不再平毁,但不准再扩大或延长,其他两条排水沟恢复原状(金旺至陈家窑斯挖排水沟及杏无至陈家窑渠道改的排水沟)。
(九) 上述应平、应筑、应建工程的施工时间:
1、西董排水沟筑堤、老运粮河堤坝平毁,辛庄附近的筑堤,平沟等土方工程一律在1964年3月1日开始至3月底按协议规定的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其他双水桥以下清淤及湖内湖西涵洞入湖段的排水沟清淤,于5月底完成。
2、上述建筑物工程,分别由两县负责进行测量,设计于2月底以前连同测量资料和设计及主管专署批准,于1964年5月底完成。
3、上述任务,每项工程完成后10日内,由有关县进行竣工测量,由两县负责验收,写出报告,报两专署,抄报省厅,待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后,于1964年汛前由省、专、县组织验收。
(十) 今后章、邹边界上下游各五公里范围内,作工程必需上下游双方协商研究同意,上级批准后才能施工,不准任何一方不经协商研究自行动工。
(十一)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章丘县代表:副县长岳鸿西 水利局长孙佑仁
邹平县代表:副县长高耀廷 水利科长孟欣斋
参加现场检查人员:
水利厅 孙盛桐 鞠成明
泰安专署 刘玉锡 邓民
惠民专署 刘心儒 董恒谟
一九六四年元月二十日签于济南
二、邹平、桓台边界排水协议
邹平县苑城乡西南之水汇入陈度洼,按自然流势下泄至桓台县入崔姚沟。1963年,两县曾就排水问题达成过协议。1966年,桓台县在靠邹平边界挖了一条大沟,从东尉东向北至梁郭十余里,成为边界沟,以阻邹平之水。从1967年开始,惠民地区水利局曾三次帮助协商解决,一直未得实施。
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协议
为战胜洪涝灾害,确保农业丰收,对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由专区派员协同两县及焦桥、陈庄两区代表,根据上级指示和团结治水相互协作的精神,于1963年2月12日,经过实地勘查,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邹平焦桥区张官庄南生产路南头开始,顺生产路向北至村前转向东北至村东南角,再转向北新挖之小排水沟,由邹平负责填平,张官庄东南至胜利河大坝三角洼地之排水问题,采取恢复原流势的办法解决。桓台县陈庄区辛庄南与马扎子六斗阻水处,由邹平负责扒口,口宽10公尺,底高与原洼地平。辛庄南胜利河北堤原有排水涵洞,由桓台县负责修复。
(二)、张官庄南胜利河徐马大木桥以北顺胜利河西堤新挖之排水沟,由邹平县负责全部填平,在东西农渠的东头,由邹平负责修建排水涵洞一个,以解决农渠以南之排水问题。
(三)、徐马大木桥以北胜利河东堤新挖之小排水沟,由邹平负责全部填平。
以上修建涵洞和填平新挖之排水沟等工程,定于5月1日前,由有关县安排劳力,按协议规定完成。工程完成后由两县,派员协同有关区、社共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专署。
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 技术员董恒谟
邹平县人委水利科 科长孟欣斋
邹平县焦桥区农技站 站长刘遵礼
桓台县人委水利科 副科长金宗英
桓台县陈庄区 副区长梁永水
桓台县陈庄区 生产助理马学智
桓台县陈庄区 灌溉所张景三
1963年3月12日
邹平县苑城区、桓台县陈庄区边界排水问题协议
为确保农业丰收,战胜涝灾,以团结治水的原则,上下游左右邻区在边界地区增加或恢复排水设施,必须遵照中央关于“边界水利工程”的八条规定办事,应做到有计划、有协议、有批准再行施工,坚决杜绝乱挖乱堵造成涝灾搬家等现象的发生。本此精神,对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由专区协同两县及苑城、陈庄两区和有关木佛、陈度两公社等负责干部于1963年3月25日通过实地勘查,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庄和木佛两公社新挖之边界排水和截水沟。由各自负责于4月10日前全部平毁,以维复原来地形和自然流势,待平毁后上报专区备查,并责承两县水利局派员协同两区验收。
(二)、对陈度公社和邢家一带洼地排水问题,由专区派员协同邹平、桓台两县共同组织力量勘查新的排水出路,在团结治水的原则下达成协议,按基建程序报专区批示,由两县统一组织测量施工,否则不得再发生乱挖、乱排、乱堵造成涝灾搬家等现象,友邻区必须适当控制坡水,尽量减轻涝灾,上述议项切实执行。
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指挥 崔奎双
桓台县人委水利科副科长 金宗英
桓台县陈庄区文书 傅潮海
桓台县木佛公社 何同忠
邹平县人委水利科科长 孟欣斋
邹平县范城区区长 吴云庆
邹平县陈度公社文书 袁恩江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三、邹平、周村边界水利纠纷及协议
长山镇南与周村区为邻,周村区的客水下泄,威胁长山镇栗园、田家一带。1965年春,长山镇沿与大姜乡边界挖了一条长3公里的排水沟,向左一面翻土,造成了水利纠纷。1968年,省水利厅在济南召集两县协商会议,边界水利纠纷始得解决。
关于处理淄博市周村区与邹平县边界水利纠纷问题
时间:1967年7月14-20日
地点:淄博市周村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刁世相 宋士权
淄博市水利局 李道林。
周村区水利科 刘世盛
惠民专区水建指挥部 张秀臣。
邹平县水利局 崔永远。
(一)、1964年大雨,孝妇河四处决口,洪水漫溢,内涝成灾,周村区及邹平的苑城、长山两区均遭受严重灾害。1965年邹平沿周村区边界在邹平边界内挖沟,从田家庄东南直入白蛇沟,全长5000米左右。沟底宽8米,深1.2-1.6米,在尚旺修闸一座,切断了韩信沟,大埠沟,草桥沟上游客水的自然流势。若遇大雨,排水不畅,势必造成上游严重涝灾。
处理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按1964年雨型标准,下游必须承担上游客水,要恢复原来自然流势。邹平清除现有边界沟内的土埂,弃土堆放在左岸,但不增高,保持韩信沟尚旺闸的开敞,下游未经协商同意,不得关闸堵水,上游不得破堤排水。
(二)、孝妇河护堤问题:上游堤段各自为政,以邻为壑,堤岸取土,多处险工不加整修,致使1964年四处决口,使下游邹平地区遭受严重水灾。处理意见:周村区负责对东岸加强,严加防守,否则承担责任事故。汛后双方共同测量,不够标准的,各自负责作够标准。
(三)、潴龙河改道问题:邹平按洪涝分排原则,将潴龙河改道。自1965年1月动工,断面标准为底宽6米,上口15米,深2米,为了排上游的水,修涵洞三个。处理意见:按1964年雨型标准校核改道断面,如不满足要求时,由邹平负责做够标准。按1964年雨型核算三个涵洞泄量,如不满足要求,可增建涵洞。
附:边界水利纠纷及协议
视图
一、邹平、章丘边界水利纠纷及协议
邹平居章丘下游,汛期洪水下泄,在边界经常出现水利纠纷。1963年秋,绣江河决口,从薛渡口,经漯河崖、柳唐口流入辛寨洼,辛寨因筑条田逼水入邹平魏桥、九户两区,洪水围困临河、牛官、洛庄、王家、大碾、南杨等22个村庄,淹地4万余亩,两县出现强扒强堵水利纠纷。1963-1964年,章丘县刁镇乡炭张、曹家、夏候、小坡等村挖沟顺水入邹平县青阳乡西董村,西董村则以防山洪保村在边界挖南北沟。章丘刁镇乡辛庄、清十户两村在漯河北堤扒口两处,威胁邹平的四辛桥、王少唐、罗圈等村,均造成水利纠纷。为帮助解决两县这一历史水利纠纷,省水利厅多次组织泰安、惠民两地区,章丘、邹平两县,本着“团结治水,上下游兼顾,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的精神,采取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达成数次协议,基本解决了两县边界水利纠纷。
章丘县邹平县关于解决边界水利问题的协议
章丘、邹平县边界水利问题,由省厅、泰安专署水利局、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及章丘、邹平两县共13人组成查勘小组,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后又学习了中央关于处理边界水利问题的八项原则和五项指示。两县本着上下游兼顾,团结治水,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的精神,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西董、曹庄、炭张及夏侯的水利问题:
1、为恢复原有邹、章公路,章丘将新挖小排水沟之段,平沟复路,恢复公路原状以利交通便利;今后,两县上下游均不得以修路为名,开挖排水沟或借修路挖沟顺水及筑路阻水;并保证不再破坏,章丘新挖夏候到漯河分洪道老涵洞主沟一条,小坡庄村西及炭张村西到主沟的两条支沟保持原状,不再平毁,不得扩大。
2、为保证西董村的安全,邹平挖的西董村南山洪改道工程向北延长穿堤入湖。为防止沟水西溢,加大曹家洼以西水量,由邹平负责加固该沟西堤,北头与湖堤连接,高于西董村北至湖堤南北小路埂的最高点0.2米;南头以现有公路为准高0.2米,向南与弃土连接,该堤顶宽1.5米,边坡1: 2,今后不准加高培厚,两堤夯打坚实,以不向西过水为准。但遇特大洪水,堤西水位超过该堤高程时,允许自由漫溢。邹平负责在曹庄至西董的过路沟上,修建小桥一个,以便利交通,(小桥标准以通过牛车为准,桥孔过水量应和沟断面过水流量相适应,不能阻水)。
3、章丘、邹平两县排水沟入湖涵洞,可由两县根据排水情况编制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进行兴建和扩建,并抄报省厅和有关专县备查。
4、为解决该洼积涝成灾,增加生产,两县均可做台田,但为保护湖堤安全,坡外脚30米以内,不准开挖台田沟。为团结治水,两县可根据原有地形修台田,但上游不得借名顺水,下游不得借名阻水。
5、湖堤内排水沟清淤问题:待双方实测之后,根据具体情况有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决定。
6、西董新挖排水沟占压土地问题;两县可根据实际占压土地多少,经双方检查后,以同质土地,相互调换。
(二) 芽庄湖西及湖北的水利问题:
1、芽庄西双水桥穿河涵洞,在未统一规划之前,暂保持原设计,过水断面不得加深,不扩大。
2、芽庄西双水桥以上积水顺利排泄,双水桥下游排水沟及长白沟的清淤,现经两县协商,按双水桥底和段桥村东南桥底为准,进行清淤,不得扩大断面。双水桥以下至长白沟入口,按县界按统一标准,由各县负责统一清淤,邹平县除负责长白沟入口至段桥清淤外,并向下延长3公里。
3、为避免芽庄、清十户、小辛庄的积水压力,可在清十户西南公路排水沟上及邵庄村东,各做控制工程(两工程南北对应),以控制上游来水,为保证积水及时排人湖内,争取秋季种麦,可将芽庄村南入湖排水沟进行疏通(上从南北排水沟,下至湖堤),湖西涵洞入口以东章丘可进行清淤,疏通清淤标准与改建后的入湖涵洞相适应。对双水桥以上,已挖排水沟不得扩大,今后在双水桥未扩建前不得再疏通排水沟。
4、章丘境内湖西涵洞及控制工程,可由章丘县按排水情况,编制扩建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施工,并抄报省厅和有关专县备查。
5、漯河北堤由章丘县负责整修加固,保证质量,达到原标准确保堤防完整,今后不再扒。
6、 漯河刘各务节制闸及芽庄东北入湖闸,在闸内开始滞洪及滞洪期间,全部关闭。
7、为确保湖堤安全,对已破坏和已耕种的芽庄湖堤防,属那县的那县负责整修,恢复原有堤防标准,今后不准再行破坏。
8、 双水桥上下游积涝洼地,两县均可做台田,但不得上游借故顺水,下游阻水。
9、由章丘县负责恢复段桥至芽庄在排水沟上的交通桥,桥底髙可与双水桥穿河涵洞底高相适应,过水流量少大于排水沟过水能力,此桥下游,由邹平县段桥负责修生产小桥一个,过水标准要与上桥相适应。
(三) 辛寨公社与魏桥区(小清河南)上下游排水问题:
1、章丘负责薛家渡口至菅家桥左右堤及挖的沟,菅家至吴家筑的左右堤及挖的沟,王户村南筑的坝,都要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2、邹平负责菅家至孙家庄,菅家至曹家庄,吴家庄至大坡南窑湾,临河西南,康家庄南筑的堤,都要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3、对以上任务的平毁,两县组成检查组,互相检查,全部竣工后,由检查组写出报告。
(四) 小清河北,历章齐排水沟及辛庄附近排水问题:
1、辛庄以西章丘县在历章齐排水沟两岸新挖的排水沟,保持原状,不再平毁,不得扩大,但为了有利交通可以在排水沟上加作生产桥,为避免辛庄以西,位官庄以东,农场以南的原排水沟向东漫水,造成辛庄、成集、赵丰站一带的涝灾,由章丘负责加固左堤。南从历章齐排水沟开始,北至后营村东北拐湾处向西50米,高程按辛庄至三徐的道路穿排水沟左堤现有高程加髙0.7米,为全线复堤高程(相应于黄河髙程20米),顶宽2.5米,内外坡1: 2.5米,并夯打坚实,以保证不向东过水为准。
2、由于章丘将原排水沟大堤加固,以解决向东漫水的问题。因此邹平在辛庄以东筑的坝、挖的沟全部平毁,恢复原有地形。
3、辛庄村南历章齐排水沟内生产桥,章丘可以改修拖拉机桥,但需保持原有过水断面和路面,现有高不得扩大,该桥由章丘编制计划报主管专署批准后施工,并抄报省厅和有关县备查。
4、历章齐排水沟,为防止小清河顶托沟水漫溢,两县均可在本县境内复堤,统一标准,按现有堤顶加高0.5米。
(五) 章丘境内绣江河入口对岸小清河左堤,按省确定的1964年复堤标准,修复完整。
(六) 薄庄南章丘县挖的小清河排水沟,在入口处修建涵洞。
(七) 张家村在小清河北、薄庄东南、小郭家西南挖的排水沟要平毁,恢复原有地形,小郭庄北一带可以按自然流势挖台田,但不得阻水。
(八) 章丘新挖的大寨至张家壕排水沟及张家堰至陈家窑的疏通沟,为保护大寨村庄的安全,不再平毁,但不准再扩大或延长,其他两条排水沟恢复原状(金旺至陈家窑斯挖排水沟及杏无至陈家窑渠道改的排水沟)。
(九) 上述应平、应筑、应建工程的施工时间:
1、西董排水沟筑堤、老运粮河堤坝平毁,辛庄附近的筑堤,平沟等土方工程一律在1964年3月1日开始至3月底按协议规定的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其他双水桥以下清淤及湖内湖西涵洞入湖段的排水沟清淤,于5月底完成。
2、上述建筑物工程,分别由两县负责进行测量,设计于2月底以前连同测量资料和设计及主管专署批准,于1964年5月底完成。
3、上述任务,每项工程完成后10日内,由有关县进行竣工测量,由两县负责验收,写出报告,报两专署,抄报省厅,待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后,于1964年汛前由省、专、县组织验收。
(十) 今后章、邹边界上下游各五公里范围内,作工程必需上下游双方协商研究同意,上级批准后才能施工,不准任何一方不经协商研究自行动工。
(十一)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章丘县代表:副县长岳鸿西 水利局长孙佑仁
邹平县代表:副县长高耀廷 水利科长孟欣斋
参加现场检查人员:
水利厅 孙盛桐 鞠成明
泰安专署 刘玉锡 邓民
惠民专署 刘心儒 董恒谟
一九六四年元月二十日签于济南
二、邹平、桓台边界排水协议
邹平县苑城乡西南之水汇入陈度洼,按自然流势下泄至桓台县入崔姚沟。1963年,两县曾就排水问题达成过协议。1966年,桓台县在靠邹平边界挖了一条大沟,从东尉东向北至梁郭十余里,成为边界沟,以阻邹平之水。从1967年开始,惠民地区水利局曾三次帮助协商解决,一直未得实施。
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协议
为战胜洪涝灾害,确保农业丰收,对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由专区派员协同两县及焦桥、陈庄两区代表,根据上级指示和团结治水相互协作的精神,于1963年2月12日,经过实地勘查,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邹平焦桥区张官庄南生产路南头开始,顺生产路向北至村前转向东北至村东南角,再转向北新挖之小排水沟,由邹平负责填平,张官庄东南至胜利河大坝三角洼地之排水问题,采取恢复原流势的办法解决。桓台县陈庄区辛庄南与马扎子六斗阻水处,由邹平负责扒口,口宽10公尺,底高与原洼地平。辛庄南胜利河北堤原有排水涵洞,由桓台县负责修复。
(二)、张官庄南胜利河徐马大木桥以北顺胜利河西堤新挖之排水沟,由邹平县负责全部填平,在东西农渠的东头,由邹平负责修建排水涵洞一个,以解决农渠以南之排水问题。
(三)、徐马大木桥以北胜利河东堤新挖之小排水沟,由邹平负责全部填平。
以上修建涵洞和填平新挖之排水沟等工程,定于5月1日前,由有关县安排劳力,按协议规定完成。工程完成后由两县,派员协同有关区、社共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专署。
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 技术员董恒谟
邹平县人委水利科 科长孟欣斋
邹平县焦桥区农技站 站长刘遵礼
桓台县人委水利科 副科长金宗英
桓台县陈庄区 副区长梁永水
桓台县陈庄区 生产助理马学智
桓台县陈庄区 灌溉所张景三
1963年3月12日
邹平县苑城区、桓台县陈庄区边界排水问题协议
为确保农业丰收,战胜涝灾,以团结治水的原则,上下游左右邻区在边界地区增加或恢复排水设施,必须遵照中央关于“边界水利工程”的八条规定办事,应做到有计划、有协议、有批准再行施工,坚决杜绝乱挖乱堵造成涝灾搬家等现象的发生。本此精神,对邹平、桓台两县边界排水问题,由专区协同两县及苑城、陈庄两区和有关木佛、陈度两公社等负责干部于1963年3月25日通过实地勘查,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庄和木佛两公社新挖之边界排水和截水沟。由各自负责于4月10日前全部平毁,以维复原来地形和自然流势,待平毁后上报专区备查,并责承两县水利局派员协同两区验收。
(二)、对陈度公社和邢家一带洼地排水问题,由专区派员协同邹平、桓台两县共同组织力量勘查新的排水出路,在团结治水的原则下达成协议,按基建程序报专区批示,由两县统一组织测量施工,否则不得再发生乱挖、乱排、乱堵造成涝灾搬家等现象,友邻区必须适当控制坡水,尽量减轻涝灾,上述议项切实执行。
惠民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指挥 崔奎双
桓台县人委水利科副科长 金宗英
桓台县陈庄区文书 傅潮海
桓台县木佛公社 何同忠
邹平县人委水利科科长 孟欣斋
邹平县范城区区长 吴云庆
邹平县陈度公社文书 袁恩江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三、邹平、周村边界水利纠纷及协议
长山镇南与周村区为邻,周村区的客水下泄,威胁长山镇栗园、田家一带。1965年春,长山镇沿与大姜乡边界挖了一条长3公里的排水沟,向左一面翻土,造成了水利纠纷。1968年,省水利厅在济南召集两县协商会议,边界水利纠纷始得解决。
关于处理淄博市周村区与邹平县边界水利纠纷问题
时间:1967年7月14-20日
地点:淄博市周村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刁世相 宋士权
淄博市水利局 李道林。
周村区水利科 刘世盛
惠民专区水建指挥部 张秀臣。
邹平县水利局 崔永远。
(一)、1964年大雨,孝妇河四处决口,洪水漫溢,内涝成灾,周村区及邹平的苑城、长山两区均遭受严重灾害。1965年邹平沿周村区边界在邹平边界内挖沟,从田家庄东南直入白蛇沟,全长5000米左右。沟底宽8米,深1.2-1.6米,在尚旺修闸一座,切断了韩信沟,大埠沟,草桥沟上游客水的自然流势。若遇大雨,排水不畅,势必造成上游严重涝灾。
处理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按1964年雨型标准,下游必须承担上游客水,要恢复原来自然流势。邹平清除现有边界沟内的土埂,弃土堆放在左岸,但不增高,保持韩信沟尚旺闸的开敞,下游未经协商同意,不得关闸堵水,上游不得破堤排水。
(二)、孝妇河护堤问题:上游堤段各自为政,以邻为壑,堤岸取土,多处险工不加整修,致使1964年四处决口,使下游邹平地区遭受严重水灾。处理意见:周村区负责对东岸加强,严加防守,否则承担责任事故。汛后双方共同测量,不够标准的,各自负责作够标准。
(三)、潴龙河改道问题:邹平按洪涝分排原则,将潴龙河改道。自1965年1月动工,断面标准为底宽6米,上口15米,深2米,为了排上游的水,修涵洞三个。处理意见:按1964年雨型标准校核改道断面,如不满足要求时,由邹平负责做够标准。按1964年雨型核算三个涵洞泄量,如不满足要求,可增建涵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