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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木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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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林木管护
民国初期,县境内林木大部为私有,由个人管理看护,其中大家豪富的茔田林地雇有专人看管,公有林地一般派员或雇人看管。后来,较大林地开始由区、乡或村组织专人护理。30年代,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划林业改进区,组织林业合作社,宣传造林利益和造林知识,对所有林场制定保护措施和规章制度。各乡村自动拟订乡规民约,各林业合作社派专人负责山林看护。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大量毁林伐树,县境内大量林地遭到破坏。 建国后,按照中央制订“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在山区推行“山随林走”的林木政策,分山划界,制订“谁栽树、谁割草、谁栽归谁”,“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公约,在山区村庄成立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提倡封山育林,严禁开山、入山割草等。全县成立12个护林委员会,270个护林小组。1955年合作化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林业队负责种植和管护。1956年,贯彻山东省木材采伐暂行办法,规定采伐标准为胸径1.1尺以上,由县林业局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出境证、检疫证。 1961年,县府提出《关于处理林木所有制和山、滩经营问题的意见》,对经营者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包5-7年不变”的政策。翌年,开始在码头公社进行确权发证试点工作。至1965年,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同时,制定《国社合营造林草案》,规定由国家投资,生产队出地出劳力种植、管理,采伐时按比例分成。 “文化大革命”中,林木管理混乱,乱砍滥伐树木现象严重,“年年植树不见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加强了对林业的管理。1982年,完成林业第二次确权发证工作,扭转了文化大革命中管理混乱的局面。推行林业承包责任制,开始果园承包试点。1983年,在实行“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重点实行以投标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一定十几年不变,当年共承包荒山16650亩,荒滩荒洼8335亩,成片林14204亩,沟渠路堤168里,承包额共686万元。1984年,进行以林业为主的“四荒”(荒山、荒滩、荒洼、荒水)投标承包,承包总金额2629万元。实行承包责任制,加强了林木管护,除个人管护以外,每村还设专职护林员1-3人,全县共有专职护林人员2000多人。规定在采伐木材时,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国营林木每立方征收15元,集体林木每立方征收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