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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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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8月12日,响应毛主席“还是人民公社好”的号召,邹平县建立第一个人民公社——黄山人民公社。至9月15日,全县1镇20个乡全部建立人民公社。起初,按乡顺序定名为红旗第××人民公社,旋即改为以驻地命名。11月调整为21处人民公社。1959年11月,又调整为18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在原高级社基础上合并、联合组成,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是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公社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下辖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村高级社规模)、生产小队。生产小队为直接生产单位。 由于在短时间内农村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革,管理体制出现很大混乱。特别是在“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左”的口号鼓动下,取消原来的高级社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引起人们思想的极大混乱。出现了“命令风”、“浮夸风”、“共产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风”,“大炼钢铁”、“大办民兵师”、“大搞卫星田”“大搞技术革命”等也狂热地搞起来。号称“一大二公”,实行“一平二调”,一切人力、物力无偿地从生产队抽调,一些生产建设工程打破了社界、县界,生产队完全丧失了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一切由公社统一调配。大办民兵师打乱了生产队的建制,公社建团,大队建营,生产队建连,实行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立集体食堂,粮食实行“供应制”,吃饭不要钱。农业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人海战术”,造成“窝工”、“怠工”现象,打乱了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58年底,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从理论上纠正人民公社化中“左”的错误。1959年3月,中央郑州会议又提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整社方针,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规模恢复到原来高级社的状况,开始纠正“五风”的影响,稳定群众情绪。 1960年,国家遇到严重经济困难。11月3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强调“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清理退赔无偿占用的社队及个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大部分实行以自然村为主的生产大队核算,全县分为524个核算单位。 1962年2月13日,中央又提出核算单位进一步下放,给生产队以更大的自主权,全县核算单位调整为4434个。.调整后的生产队规模小者20-30户,大者50-60户。9月,《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发表后,县内公社的生产关系和管理体制又进行较大调整,除极少数办得较好的大队和较小自然村的“筒子队”仍实行大队核算外,其余全部实行生产小队核算。生产队实行“计划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制度,劳动上采取“小段计划、小段定额、小段包工、小段计酬”的“四小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到1965年,全县大部分社队的生产和生活恢复到高级社时期的水平。 人民公社采取夏、秋预分,年终决算的分配制度,兼顾“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利益。社员分配一般按“人七劳三”比例,个别按“人五劳五”比例。由于农村长期延续下来的平均主义影响,一些生产队按人分配实物过多,致使欠款户增多,集体经济入不敷出,劳力多劳不能多得,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 1964年,毛泽东号召“农业学大寨”,全县上下艰苦创业,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促进了农业生产。“文化大革命”中,“农业学大寨”运动脱离实际,大割“资本主义尾巴”,收回社员自留地,取销定额管理,大批“唯生产力论”,照搬套用大寨的“评工记分法”,自报公议、评工记分和政治工分流行。大寨的一级核算模式也在大部分大队照搬套用,少数生产队搞并队合队,大搞“穷过渡”,一度给生产带来损失。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治山改土,兴修水利,农业生产仍有缓慢发展。 1975年,县府提出“奋战两年,实现大寨县”的奋斗目标,在“大批(判)促大干”及“抓革命、促生产”的口号影响下,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1978年实现“大寨县”,1980年实现“高标准大寨县”。到1978年,不但没有实现所定目标,反而使全县37.7%的社队没有现金分配,32.6%的社员欠款,有的社队人均3-4亩土地还靠国家供应口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