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县内农村建立民主政权,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以贫雇农为主要依靠对象,普遍建立区、乡、村三级政权,成立“农救会”、“妇救会”、“农民武装自卫团”,作为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和保卫减租减息、维持治安的组织机构。根据雇农多及高利贷剥削严重的情况,首先进行“减租减息”(二五减租,分半减息),迫使地主增加雇工工资10-20%,改善雇工待遇,限制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份量。打击了囤积居奇和投机倒把剥削行为,大刹了地主阶级的威风,改变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
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邹平县在“双减”运动的基础上,开始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10月,邹平县首先在第五乡东部的16个村庄开始土改工作,广大农民在党和农救会领导下,没收地主土地,动员占地较多的富农献出多余的土地,交出一部分粮食,并有针对性的对当地一些大地主进行以乡为单位的联合斗争,把他们的土地、粮食、牲畜和大型农具分给农民,当时被称为“联合斗争”。由于受敌我“拉锯”斗争形势的影响,运动未全面开展,群众觉悟尚未提高,初期土改运动不太彻底。
1947年3月,县内普遍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农会组织广大农民对地主、汉奸、恶霸进行大规模的说理、诉苦斗争,没收他们的土地、房屋、浮财,统一分给贫、雇农,对有血债或民愤极大的地主恶霸,予以镇压。7月,国民党军队占据邹平、长山、齐东三县,被斗逃亡的地主和敌伪人员组织“还乡团”,向农民进行疯狂的反攻倒算。有不少农会干部和贫、雇农被杀害,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和财产等又被倒算回去。
1948年,县境最后解放,反攻倒算的地主恶霸纷纷外逃,土改时分给农民的土地重新回到农民手中。1950年下半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县内根据前期土改不够彻底的实际情况,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县委、县府组织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党的土改政策,树立政策标准,组织发动群众,清理地主倒算回去的斗争果实,强令地主全部退出,寸草不让。严厉惩办不法地主分子,组织群众进行斗争。在土改中严格政策界限,不侵犯中农、小土地占有和工商业者的利益。并且划阶级,定成份,对土地房屋确权、发证。到1951年底,全县结束土地改革运动。在整个土地改革中,邹平县参加斗争人数为34382人,占全县总人数的21.9%。共斗争恶霸、地主、反动富农、反动道会门头子、反动党团首要分子等1309人;没收耕地26307.901亩,非耕地2064.2亩,房屋20370间,大牲畜1338头(匹),大型农具3386.5件,一般农具835件,粮食2655181.13斤,大小车1230.5辆,水车174架,全部分给了农民;划为地主成份的1598户,富农成份的1451户,小土地占有187户,中农成份的12956户,贫雇农成份的19057户。长山县参加斗争人数为44166人,占全县总人数的18.1%。共斗争地主、恶霸、反动富农等854人;没收土地17774.04亩,非耕地1295.26亩,房屋20708.5间,大牲畜841头(匹),大型农具2994件,一般农具4979件,粮食1856030.8斤,大小车605.5辆,水车501.5架;全县划为地主成份的1265户,富农成份的1226户,小土地占有的81户,中农成份的21304户,贫雇农成份的32025户。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广大劳动人民翻身得到解放,做了国家的主人,消灭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制,改变为劳动人民所有制。
邹平县、长山县土改后土地占有情况表
表10—1
牲畜:头(匹)
房屋:间
农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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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 │ ┃
┃ 数量 │户 数 │人 口 │土 地 │大牲畜 │房屋 │农具 ┃
┃ 成份 ├───┬───┼───┬───┼────┬───┬───┤ │ │ ┃
┃县名 │户数 │占% │人数 │占% │亩数 │占% │人均 │ │ │ ┃
┠─┬─────┼───┼───┼───┼───┼────┼───┼───┼────┼────┼────┨
┃ │贫雇农 │19057 │53.9 │77011 │49 │252603.8│46.3 │3.28 │10693 │150013 │83835.5 ┃
┃ │ │ │ │ │ │ │ │ │ │ │ ┃
┃邹├─────┼───┼───┼───┼───┼────┼───┼───┼────┼────┼────┨
┃ │中农 │12956 │36.7 │59972 │38.2 │231811.8│42.5 │3.865 │10428.5 │142055.5│75447.5 ┃
┃ ├─────┼───┼───┼───┼───┼────┼───┼───┼────┼────┼────┨
┃ │富农 │1451 │4.1 │8840 │5.6 │32332.9 │5.9 │3.66 │1119.5 │22478 │10964 ┃
┃平├─────┼───┼───┼───┼───┼────┼───┼───┼────┼────┼────┨
┃ │小土地出租│187 │0.5 │638 │0.4 │2663.6 │0.5 │4.17 │107 │2311 │1618 ┃
┃ ├─────┼───┼───┼───┼───┼────┼───┼───┼────┼────┼────┨
┃ │地主 │1598 │4.5 │10206 │6.5 │24503.2 │4.5 │2.4 │50 │16322 │5174 ┃
┃县├─────┼───┼───┼───┼───┼────┼───┼───┼────┼────┼────┨
┃ │其他 │80 │0.2 │428 │0.3 │891.8 │0.1 │2.08 │17 │835 │314 ┃
┠─┼─────┼───┼───┼───┼───┼────┼───┼───┼────┼────┼────┨
┃ │贫雇农 │32025 │57.16 │126805│51.96 │289427.5│48.6 │2.28 │10524 │167609.5│100857.5┃
┃长├─────┼───┼───┼───┼───┼────┼───┼───┼────┼────┼────┨
┃ │中农 │21304 │38.03 │98609 │40.41 │267462.2│44.91 │2.71 │10818.5 │156126.5│95122.5 ┃
┃ ├─────┼───┼───┼───┼───┼────┼───┼───┼────┼────┼────┨
┃ │富农 │1226 │2.19 │8756 │3.59 │21213.08│3.56 │2.42 │687 │16008 │7650.5 ┃
┃山├─────┼───┼───┼───┼───┼────┼───┼───┼────┼────┼────┨
┃ │小土地出租│31 │0.14 │272 │0.111 │653.93 │0.11 │2.42 │10 │459 │166 ┃
┃ ├─────┼───┼───┼───┼───┼────┼───┼───┼────┼────┼────┨
┃ │地主 │1265 │2.26 │8863 │3.62 │15162.08│2.55 │1.71 │76 │10752 │3731 ┃
┃县├─────┼───┼───┼───┼───┼────┼───┼───┼────┼────┼────┨
┃ │其他 │121 │0.26 │757 │0.31 │923.34 │0.15 │1.22 │ — │744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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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邹平县清河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房屋统计表
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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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占有耕地 │ │占有房屋 ┃
┃ 土改前后 │户数 │人口 ├─────┬────┤非耕地 ├────┬─────┨
┃成份 │ │ │亩数 │人均 │ │间数 │人均 ┃
┠─────┬───┼───┼───┼─────┼────┼────┼────┼─────┨
┃贫雇农 │前 │289 │1170 │3770.75 │3.22 │445.36 │1909 │1.63 ┃
┃ ├───┼───┼───┼─────┼────┼────┼────┼─────┨
┃ │后 │284 │1019 │5343.44 │5.24 │371.44 │1969 │1.93 ┃
┠─────┼───┼───┼───┼─────┼────┼────┼────┼─────┨
┃中农 │前 │153 │680 │3984.28 │5.86 │320.47 │1508 │2.22 ┃
┃ ├───┼───┼───┼─────┼────┼────┼────┼─────┨
┃ │后 │150 │842 │3769.62 │4.48 │314.22 │1772 │2.1 ┃
┠─────┼───┼───┼───┼─────┼────┼────┼────┼─────┨
┃地主 │前 │15 │122 │1323.19 │10.84 │77.94 │556 │4.56 ┃
┃ ├───┼───┼───┼─────┼────┼────┼────┼─────┨
┃ │后 │25 │142 │433.5 │3.1 │77.46 │220 │1.54 ┃
┠─────┼───┼───┼───┼─────┼────┼────┼────┼─────┨
┃富农 │前 │19 │154 │1123.72 │7.29 │96.14 │426 │2.71 ┃
┃ ├───┼───┼───┼─────┼────┼────┼────┼─────┨
┃ │后 │23 │169 │711.95 │4.21 │76.98 │392 │2.32 ┃
┠─────┼───┼───┼───┼─────┼────┼────┼────┼─────┨
┃小土地出租│前 │1 │3 │42.13 │14.04 │2.75 │13 │4.33 ┃
┃ ├───┼───┼───┼─────┼────┼────┼────┼─────┨
┃ │后 │1 │3 │22.89 │7.63 │2.78 │13 │4.33 ┃
┠─────┼───┼───┼───┼─────┼────┼────┼────┼─────┨
┃公地 │前 │ │ │54.67 │ │2.75 │25 │ ┃
┃ ├───┼───┼───┼─────┼────┼────┼────┼─────┨
┃ │后 │ │ │22.72 │ │4.38 │104 │ ┃
┠─────┼───┼───┼───┼─────┼────┼────┼────┼─────┨
┃合计 │前 │477 │2129 │10298.74 │ │945.41 │4437 │ ┃
┃ ├───┼───┼───┼─────┼────┼────┼────┼─────┨
┃ │后 │483 │2175 │10304.12 │ │847.23 │4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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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视图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县内农村建立民主政权,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以贫雇农为主要依靠对象,普遍建立区、乡、村三级政权,成立“农救会”、“妇救会”、“农民武装自卫团”,作为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和保卫减租减息、维持治安的组织机构。根据雇农多及高利贷剥削严重的情况,首先进行“减租减息”(二五减租,分半减息),迫使地主增加雇工工资10-20%,改善雇工待遇,限制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份量。打击了囤积居奇和投机倒把剥削行为,大刹了地主阶级的威风,改变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
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邹平县在“双减”运动的基础上,开始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10月,邹平县首先在第五乡东部的16个村庄开始土改工作,广大农民在党和农救会领导下,没收地主土地,动员占地较多的富农献出多余的土地,交出一部分粮食,并有针对性的对当地一些大地主进行以乡为单位的联合斗争,把他们的土地、粮食、牲畜和大型农具分给农民,当时被称为“联合斗争”。由于受敌我“拉锯”斗争形势的影响,运动未全面开展,群众觉悟尚未提高,初期土改运动不太彻底。
1947年3月,县内普遍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农会组织广大农民对地主、汉奸、恶霸进行大规模的说理、诉苦斗争,没收他们的土地、房屋、浮财,统一分给贫、雇农,对有血债或民愤极大的地主恶霸,予以镇压。7月,国民党军队占据邹平、长山、齐东三县,被斗逃亡的地主和敌伪人员组织“还乡团”,向农民进行疯狂的反攻倒算。有不少农会干部和贫、雇农被杀害,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和财产等又被倒算回去。
1948年,县境最后解放,反攻倒算的地主恶霸纷纷外逃,土改时分给农民的土地重新回到农民手中。1950年下半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县内根据前期土改不够彻底的实际情况,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县委、县府组织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党的土改政策,树立政策标准,组织发动群众,清理地主倒算回去的斗争果实,强令地主全部退出,寸草不让。严厉惩办不法地主分子,组织群众进行斗争。在土改中严格政策界限,不侵犯中农、小土地占有和工商业者的利益。并且划阶级,定成份,对土地房屋确权、发证。到1951年底,全县结束土地改革运动。在整个土地改革中,邹平县参加斗争人数为34382人,占全县总人数的21.9%。共斗争恶霸、地主、反动富农、反动道会门头子、反动党团首要分子等1309人;没收耕地26307.901亩,非耕地2064.2亩,房屋20370间,大牲畜1338头(匹),大型农具3386.5件,一般农具835件,粮食2655181.13斤,大小车1230.5辆,水车174架,全部分给了农民;划为地主成份的1598户,富农成份的1451户,小土地占有187户,中农成份的12956户,贫雇农成份的19057户。长山县参加斗争人数为44166人,占全县总人数的18.1%。共斗争地主、恶霸、反动富农等854人;没收土地17774.04亩,非耕地1295.26亩,房屋20708.5间,大牲畜841头(匹),大型农具2994件,一般农具4979件,粮食1856030.8斤,大小车605.5辆,水车501.5架;全县划为地主成份的1265户,富农成份的1226户,小土地占有的81户,中农成份的21304户,贫雇农成份的32025户。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广大劳动人民翻身得到解放,做了国家的主人,消灭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制,改变为劳动人民所有制。
邹平县、长山县土改后土地占有情况表
表10—1
牲畜:头(匹)
房屋:间
农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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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 │ │ ┃
┃ 数量 │户 数 │人 口 │土 地 │大牲畜 │房屋 │农具 ┃
┃ 成份 ├───┬───┼───┬───┼────┬───┬───┤ │ │ ┃
┃县名 │户数 │占% │人数 │占% │亩数 │占% │人均 │ │ │ ┃
┠─┬─────┼───┼───┼───┼───┼────┼───┼───┼────┼────┼────┨
┃ │贫雇农 │19057 │53.9 │77011 │49 │252603.8│46.3 │3.28 │10693 │150013 │83835.5 ┃
┃ │ │ │ │ │ │ │ │ │ │ │ ┃
┃邹├─────┼───┼───┼───┼───┼────┼───┼───┼────┼────┼────┨
┃ │中农 │12956 │36.7 │59972 │38.2 │231811.8│42.5 │3.865 │10428.5 │142055.5│75447.5 ┃
┃ ├─────┼───┼───┼───┼───┼────┼───┼───┼────┼────┼────┨
┃ │富农 │1451 │4.1 │8840 │5.6 │32332.9 │5.9 │3.66 │1119.5 │22478 │10964 ┃
┃平├─────┼───┼───┼───┼───┼────┼───┼───┼────┼────┼────┨
┃ │小土地出租│187 │0.5 │638 │0.4 │2663.6 │0.5 │4.17 │107 │2311 │1618 ┃
┃ ├─────┼───┼───┼───┼───┼────┼───┼───┼────┼────┼────┨
┃ │地主 │1598 │4.5 │10206 │6.5 │24503.2 │4.5 │2.4 │50 │16322 │5174 ┃
┃县├─────┼───┼───┼───┼───┼────┼───┼───┼────┼────┼────┨
┃ │其他 │80 │0.2 │428 │0.3 │891.8 │0.1 │2.08 │17 │835 │314 ┃
┠─┼─────┼───┼───┼───┼───┼────┼───┼───┼────┼────┼────┨
┃ │贫雇农 │32025 │57.16 │126805│51.96 │289427.5│48.6 │2.28 │10524 │167609.5│100857.5┃
┃长├─────┼───┼───┼───┼───┼────┼───┼───┼────┼────┼────┨
┃ │中农 │21304 │38.03 │98609 │40.41 │267462.2│44.91 │2.71 │10818.5 │156126.5│95122.5 ┃
┃ ├─────┼───┼───┼───┼───┼────┼───┼───┼────┼────┼────┨
┃ │富农 │1226 │2.19 │8756 │3.59 │21213.08│3.56 │2.42 │687 │16008 │7650.5 ┃
┃山├─────┼───┼───┼───┼───┼────┼───┼───┼────┼────┼────┨
┃ │小土地出租│31 │0.14 │272 │0.111 │653.93 │0.11 │2.42 │10 │459 │166 ┃
┃ ├─────┼───┼───┼───┼───┼────┼───┼───┼────┼────┼────┨
┃ │地主 │1265 │2.26 │8863 │3.62 │15162.08│2.55 │1.71 │76 │10752 │3731 ┃
┃县├─────┼───┼───┼───┼───┼────┼───┼───┼────┼────┼────┨
┃ │其他 │121 │0.26 │757 │0.31 │923.34 │0.15 │1.22 │ — │744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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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邹平县清河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房屋统计表
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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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占有耕地 │ │占有房屋 ┃
┃ 土改前后 │户数 │人口 ├─────┬────┤非耕地 ├────┬─────┨
┃成份 │ │ │亩数 │人均 │ │间数 │人均 ┃
┠─────┬───┼───┼───┼─────┼────┼────┼────┼─────┨
┃贫雇农 │前 │289 │1170 │3770.75 │3.22 │445.36 │1909 │1.63 ┃
┃ ├───┼───┼───┼─────┼────┼────┼────┼─────┨
┃ │后 │284 │1019 │5343.44 │5.24 │371.44 │1969 │1.93 ┃
┠─────┼───┼───┼───┼─────┼────┼────┼────┼─────┨
┃中农 │前 │153 │680 │3984.28 │5.86 │320.47 │1508 │2.22 ┃
┃ ├───┼───┼───┼─────┼────┼────┼────┼─────┨
┃ │后 │150 │842 │3769.62 │4.48 │314.22 │1772 │2.1 ┃
┠─────┼───┼───┼───┼─────┼────┼────┼────┼─────┨
┃地主 │前 │15 │122 │1323.19 │10.84 │77.94 │556 │4.56 ┃
┃ ├───┼───┼───┼─────┼────┼────┼────┼─────┨
┃ │后 │25 │142 │433.5 │3.1 │77.46 │220 │1.54 ┃
┠─────┼───┼───┼───┼─────┼────┼────┼────┼─────┨
┃富农 │前 │19 │154 │1123.72 │7.29 │96.14 │426 │2.71 ┃
┃ ├───┼───┼───┼─────┼────┼────┼────┼─────┨
┃ │后 │23 │169 │711.95 │4.21 │76.98 │392 │2.32 ┃
┠─────┼───┼───┼───┼─────┼────┼────┼────┼─────┨
┃小土地出租│前 │1 │3 │42.13 │14.04 │2.75 │13 │4.33 ┃
┃ ├───┼───┼───┼─────┼────┼────┼────┼─────┨
┃ │后 │1 │3 │22.89 │7.63 │2.78 │13 │4.33 ┃
┠─────┼───┼───┼───┼─────┼────┼────┼────┼─────┨
┃公地 │前 │ │ │54.67 │ │2.75 │25 │ ┃
┃ ├───┼───┼───┼─────┼────┼────┼────┼─────┨
┃ │后 │ │ │22.72 │ │4.38 │104 │ ┃
┠─────┼───┼───┼───┼─────┼────┼────┼────┼─────┨
┃合计 │前 │477 │2129 │10298.74 │ │945.41 │4437 │ ┃
┃ ├───┼───┼───┼─────┼────┼────┼────┼─────┨
┃ │后 │483 │2175 │10304.12 │ │847.23 │4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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