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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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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清代,县内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部分。官田一般为学田、义田,多系桑园、孤魂坛,或社学、义学、社仓、义仓等占地。据旧志载:邹平县有学田2块,计42.7亩。长山县有官地百余亩,散置境内130余处。齐东县学田90亩,义地418.68亩,分布于37个村庄。学田、义地一般出租给农户耕种,其收入补充办学经费,或作政府杂役支出,或作社会孤贫赈济。中华民国建立后,为繁育良种,县内建立小型农场。1926年(民国15年),省实业厅在九户设棉作育种场1处,下设铁匠家和苏庄两处试验场地,计地110亩。1931年后,乡村建设研究院在东范设立农业试验场,面积150亩,负责粮食品种试验推广。长山县在小魏,茶棚两处设林木、桑蚕试验场,土地150亩左右。农场土地为国家所有,收入归县政府。 民田为私人所有,以封建地主土地占有为主要形式。据《齐东县战备资料》载: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齐东县魏桥村共130户,613人,土地3830亩,人均6.25亩,其中地主4户,31人,占有土地1305亩,占土地总数的34%,人均42亩;富户11户,82人,占有土地738亩,占土地总数的19.3%,人均8.4亩;中农39户,233人,有土地1017亩,占土地总数的26.5%,人均4.36亩;贫农67户,267人,有土地770亩,占土地总数的20.2%,人均2.88亩。又据《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载:1935年,邹平县有农户32154户,农业人口160478人,共有土地540513亩,户均16.81亩,人均3.37亩。其中无田者2729户,占总户数的8.47%;有地10亩以下者14271户,占44,38%,有地10-30亩者10687户,占33.24%;有地30-50亩者2755户,占8.59%;有地50-100亩者1375户,占4.26%;有地100亩以上者337户,占1.06%。又据《邹平县战备资料》载:土改前,邹平城北马庄村共有240户,土地3311亩,其中地主富农12户,占地841亩,占全村土地的25.4%。全村扛长工的5户,负债的105户,佃户4家,逃荒要饭的20余户。大地主李乔有土地300余亩,骡马14匹,大车4辆,土地全部出租,还控制着全县的盐务,并在博山、北京开有玻璃工厂。全家7个院落,105间瓦房,有6亩地的花园,骄奢淫逸,过着花天酒地的日子。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以种种手段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雇佃劳动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雇工多为当地丧失土地的农民和外地灾民。地主以粮食代工资付给雇工微薄的报酬。雇工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为地主占有。雇工以时间长短分为长工、月工、短工,俗称“扛活”、“扛长工”、“扛生活”。被贬称为“伙计”,又分“大伙计”、“二伙计”,“小伙计”三等,工资一般都很低。 租佃是地主剥削的又一种形式,出租放佃一般以“口头约”或“书面约”商定租金。纳租方法,多以钱租为主,有的为钱租、分租并行。钱租一般每年每亩租金1.5-3元,有的5-6元。分租为田主与租户按收成分成,分租比例为四六,或者平分。租佃期限一般为1-3年,每年交租分春秋两次。 典放土地的地主和小土地占有者,把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货币地租。典期一般不定。此外,地主还利用自己开设的钱庄、银号,放高利贷,进行利滚利剥削。有的利用当铺盘剥农民财物。有的趁灾荒年月放“期粮”,借一斗还二斗。有的乘人之危,在青黄不接时节,低价收买农民的青苗,或利用其他手段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广大劳动人民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