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兵役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20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20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兵役


    〔募兵制〕
    清朝规定本族成员世代为兵,此外还召募汉人编成“绿营”兵,分拨营汛驻防备地。并且规定“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父在子为全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相袭,以兵为业。清朝末年,因屡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清廷深感兵力不济,军威不振之苦,因而参照外国的做法,“编练新军”。新军之兵役分为三种:一是常备兵,选土著壮丁中有身价的人充之,屯聚训练,发给全饷,三年出伍,回归原籍;二是续备兵,常备军三年期满后,发给凭证,资遣回乡,列为续备兵,月给锏银一两,自谋职业,每年十月,由该军统将派人前往各州府,督促训练,一月为期,如有征调,无论在籍在外,均须应召;三是后备兵,续备兵三年期满,改给凭证,列为后备兵,不发官饷,自谋职业,第二、四年会操,第一、三年免操,四年期满后,退为平民。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各派军阀深感兵力不足,采用“抓兵”的方法扩充军队。日伪及国民党时期,实行雇佣兵制,采取抽签的办法召募兵员。凡乡村所有壮丁必须参加抽签,中签者服兵役。当时富裕家庭,可出钱粮雇兵代役。

    〔志愿兵役制〕
    人民军队自建立始,至1955年,实行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不受年龄、性别、出身的限制,不计报酬,自觉地为民族利益和自身解放而英勇奋斗。兵员绝大多数是劳苦大众出身的青壮年,其次是青年学生、爱国的知识分子,敌伪军队中反正投诚和被解放的下层军官和士兵。志愿兵役制不规定服役期限,根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适当安排年龄大、体质弱和伤残、病残人员转业或复员。在革命战争时期,志愿兵役制对保证部队兵源和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役制。兵役法规定,青年有服兵役的义务,每年度征集工作成为一种制度。历年来只是征集年龄和数量不同,征集对象、要求略有差异,方法、步骤大致相同。1954-1961年征集年龄为18-22周岁,1962-1976年征集年龄为18-21周岁,1977-1985年征集年龄为18-20周岁。
    1958年,第一批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开始复员。县兵役局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把复员军人转入第一类预备役,成为国家的后备兵员。以后,历年有复员退伍军人回乡。1967年,将原陆、海、空军服役期三、四、五年改为二、三、四年。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后,恢复原服役期年限。
    为了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人大会议审议,对1955年的《兵役法》进行了修改和重新颁布。修改后的《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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