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干部工资按国家规定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政策,企业工人工资以计时工资为主,计件工资和奖金为辅的工资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沿用老解放区的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或家庭负担较重的机关人员和接收留用的原国民党公教人员工资实行工资制。
供给项目一般包括伙食、服装、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等。1950年6月,对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伙食部分,视其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分大、中、小三种灶别。地专级以上干部和少数对革命贡献大、身体致残的县级干部及一部分机要人员享受小灶待遇;参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会计、医生、演员、记者等人员享受中灶待遇,县内享受中灶待遇的有5人;其他人员享受大灶待遇。同时,根据政务院规定,相应地增加享受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并将所需的伙食费、服装费等一并发给本人包干使用,称“大包干”,县内“大包干”最高额为35元。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8种暂行工资标准,统一全国各地工资分的实物种类和数量:粮食(小米)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这种以实物为计算基础随物价浮动的货币工资制(工资分制度),在当时物价尚不稳定的情况下,保证了干部、工人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1955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改供给制为工资制,执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邹平县属山东省历城物价区标准,物价津贴为工资的6%。1956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改进干部职工工资等级制度,按照产业性质统一了职工的工资等级。在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及少数企业干部中实行职务等级工 资制,国家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工程 技术人员分18个等级。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进了十类工资区标准,邹平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明确规定:生产部门的工资要髙于其他部门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一般管理人员的工资。缩小了国家机关高级工作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在企业中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建立必需的津贴制度。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强调所谓“政治挂帅”,实行共产主义劳动分配原则。在工厂、企业取消计件工资,一律实行低薪月工资制。如废品厂、长山食品厂、邹平酒厂、王伍农场等单位的一级工工资仅为23元,二级工26元;邮电投递员的工资为27-31元;商业饮食行业的营业员工资为23-25元;中学勤杂人员和中专毕业生转正后及小学教师的工资为24.5-29.5元。低工资制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部分干部调整了工资级别。同时,邹平县由原属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全县职工的工资相应提高2.83%。1961年,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整过去低工资现象,对一些工序简单、产品单一和宜于计件的单位或车间工人的工资逐步恢复记件工资制;对实行月工资制的生产单位开始逐步实行超产奖励制度。1961年第一季度,邹平县机械一厂实行月工资制,工人出勤率只有70%左右,完不成计划,企业亏损10000余元。4月份改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后,工人的出勤率上升为92%,第二季度的生产立即盈利2500多元,工人的收入也明显增加。工资改革前,工人月工资最高为64元,最低24元。改革后,最高达80元;最低32元。1962年,又对实行等级制工资的职工,完成任务好的和超定额的,根据贡献大小实行奖励工资,多则十几元,少则3-5元。1963年,党政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进行工资调整。干部主要根据职务,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本着就低不就髙的原则,为大多数低工资干部提级。工厂企业部门的工人则根据技术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劳动态度,为一部分职工提级,全县总调资面为40%。“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奖金被视为物质刺激而取消,原先等级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分配形式演变为吃“大锅饭”,即平均分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
1971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中进行工资调整。凡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一级工或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同的工作人员均提升一级。1977年,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干部工人,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进行工资调整。调整范围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二级工和低于17级的干部。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工资低于36元的调为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调为41元。全县总调资面为40%。同时恢复奖励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奖金控制在1-1.5个月的工资数额之内。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局发布《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县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9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地部署,为全县40%的职工晋升工资。1981年,文教、卫生、体育系统的职工进行调资,一般职工晋升一级,成绩突出的可升两级。1982年,对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县内在调资范围的197个单位,2248人,其中升两级的162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额为15653元。行政机关单位73个,调资的149人,其中升两级的94人;事业单位124人,调资的755人,其中升两级的68人。是年始,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在第一线工作8年的将浮动的一级转为固定工资,然后再浮动一级。同时,县内企业内部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工资,有的也实行超定额工资的办法。县棉纺厂、染织厂、服装厂等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又分超定额计件或全额计件。1984年,根据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县企业单位根据本身经济效益好坏情况,给予3%的职工浮动升级。对在小型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奖励一级浮动工资。
1985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区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把干部职工的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长。通过改革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此次工资改革的范围有县直机关、公安、供销、司法、文教卫生、园艺等系统的7465人,月增资总额116931元,人均月增资16元。
邹平县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8—1
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元
┏━━━━━┯━━━━━━━━━━━━━━━━━━━━━┯━━━━━━━━━━━━━━━━┓
┃ 项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年份 ├─────┬────┬─────┬────┼────┬─────┬─────┨
┃ │职工总数 │其中干部│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
┠─────┼─────┼────┼─────┼────┼────┼─────┼─────┨
┃1958 │18551 │ │360.6 │339.8 │- │- │- ┃
┠─────┼─────┼────┼─────┼────┼────┼─────┼─────┨
┃1959 │12636 │3351 │490.1 │426.8 │- │ │- ┃
┠─────┼─────┼────┼─────┼────┼────┼─────┼─────┨
┃1960 │10783 │4562 │529.8 │442.7 │- │- │ ┃
┠─────┼─────┼────┼─────┼────┼────┼─────┼─────┨
┃1961 │7875 │2254 │415.3 │468.8 │ │- │- ┃
┠─────┼─────┼────┼─────┼────┼────┼─────┼─────┨
┃1962 │5545 │2170 │305.1 │473.2 │- │ │- ┃
┠─────┼─────┼────┼─────┼────┼────┼─────┼─────┨
┃1963 │5525 │1700 │293.4 │519.1 │- │- │- ┃
┠─────┼─────┼────┼─────┼────┼────┼─────┼─────┨
┃1964 │6216 │2309 │309.9 │528.0 │2808 │54.5 │242.0 ┃
┠─────┼─────┼────┼─────┼────┼────┼─────┼─────┨
┃1965 │6328 │2229 │310.2 │515.0 │2658 │56.2 │249.0 ┃
┠─────┼─────┼────┼─────┼────┼────┼─────┼─────┨
┃1966 │6452 │2240 │320.8 │530.4 │2240 │47.5 │258.0 ┃
┠─────┼─────┼────┼─────┼────┼────┼─────┼─────┨
┃1967 │6548 │ │330.9 │539.6 │2010 │43.1 │268.0 ┃
┠─────┼─────┼────┼─────┼────┼────┼─────┼─────┨
┃1968 │6792 │ │326.0 │510.0 │1030 │38.4 │300.0 ┃
┠─────┼─────┼────┼─────┼────┼────┼─────┼─────┨
┃1969 │7545 │ │350.6 │541.4 │1158 │45.8 │273.4 ┃
┠─────┼─────┼────┼─────┼────┼────┼─────┼─────┨
┃1970 │8552 │ │384.5 │477.7 │1487 │57.7 │436.1 ┃
┗━━━━━┷━━━━━┷━━━━┷━━━━━┷━━━━┷━━━━┷━━━━━┷━━━━━┛
(续表)
┏━━━━━┯━━━━━━━━━━━━━━━━━━━━━┯━━━━━━━━━━━━━━━━┓
┃ 项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
┃年份 │职工总数 │其中干部│工资总额│平均工资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
┠─────┼─────┼────┼────┼─────┼────┼─────┼─────┨
┃1971 │9281 │ │418.6 │469.5 │2107 │82.0 │456.3 ┃
┠─────┼─────┼────┼────┼─────┼────┼─────┼─────┨
┃1972 │9458 │ │492.9 │502.1 │2203 │91.0 │422.3 ┃
┠─────┼─────┼────┼────┼─────┼────┼─────┼─────┨
┃1973 │9592 │ │484.5 │468.1 │3184 │114.6 │425.4 ┃
┠─────┼─────┼────┼────┼─────┼────┼─────┼─────┨
┃1974 │9584 │ │492.5 │510.9 │2688 │115.1 │392.0 ┃
┠─────┼─────┼────┼────┼─────┼────┼─────┼─────┨
┃1975 │9702 │ │492.3 │512.3 │3560 │130.2 │416.8 ┃
┠─────┼─────┼────┼────┼─────┼────┼─────┼─────┨
┃1976 │9954 │ │492.1 │497.3 │2460 │102.7 │341.2 ┃
┠─────┼─────┼────┼────┼─────┼────┼─────┼─────┨
┃1977 │10254 │ │529.3 │513.7 │2455 │93.6 │380.7 ┃
┠─────┼─────┼────┼────┼─────┼────┼─────┼─────┨
┃1978 │13075 │1361 │683.7 │536.9 │2829 │132.9 │503.0 ┃
┠─────┼─────┼────┼────┼─────┼────┼─────┼─────┨
┃1979 │14070 │1938 │788.3 │572.1 │2885 │148.3 │519.1 ┃
┠─────┼─────┼────┼────┼─────┼────┼─────┼─────┨
┃1980 │15097 │2497 │969.8 │673.0 │2591 │165.2 │622.7 ┃
┠─────┼─────┼────┼────┼─────┼────┼─────┼─────┨
┃1981 │16164 │2728 │1125.3 │729.9 │3086 │195.2 │650.9 ┃
┠─────┼─────┼────┼────┼─────┼────┼─────┼─────┨
┃1982 │16996 │2831 │1211.0 │739.1 │2945 │198.7 │663.2 ┃
┠─────┼─────┼────┼────┼─────┼────┼─────┼─────┨
┃1983 │17420 │ │1288.8 │746.1 │2798 │219.9 │682.9 ┃
┠─────┼─────┼────┼────┼─────┼────┼─────┼─────┨
┃1984 │14076 │ │1163.7 │841.7 │7321 │517.5 │782.0 ┃
┠─────┼─────┼────┼────┼─────┼────┼─────┼─────┨
┃1985 │15044 │ │1450.0 │984.7 │7085 │606.0 │9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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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职工人数均为当年年末职工数,平均工资是依据本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推算。
2.1964年以前集体所有制工人数情况无资料。
3.本表中干部均不包括中小学教师。
第三章 工资
视图
建国初,干部工资按国家规定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政策,企业工人工资以计时工资为主,计件工资和奖金为辅的工资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沿用老解放区的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或家庭负担较重的机关人员和接收留用的原国民党公教人员工资实行工资制。
供给项目一般包括伙食、服装、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等。1950年6月,对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伙食部分,视其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分大、中、小三种灶别。地专级以上干部和少数对革命贡献大、身体致残的县级干部及一部分机要人员享受小灶待遇;参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会计、医生、演员、记者等人员享受中灶待遇,县内享受中灶待遇的有5人;其他人员享受大灶待遇。同时,根据政务院规定,相应地增加享受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并将所需的伙食费、服装费等一并发给本人包干使用,称“大包干”,县内“大包干”最高额为35元。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8种暂行工资标准,统一全国各地工资分的实物种类和数量:粮食(小米)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这种以实物为计算基础随物价浮动的货币工资制(工资分制度),在当时物价尚不稳定的情况下,保证了干部、工人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1955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改供给制为工资制,执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邹平县属山东省历城物价区标准,物价津贴为工资的6%。1956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制度,改进干部职工工资等级制度,按照产业性质统一了职工的工资等级。在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及少数企业干部中实行职务等级工 资制,国家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工程 技术人员分18个等级。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进了十类工资区标准,邹平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明确规定:生产部门的工资要髙于其他部门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一般管理人员的工资。缩小了国家机关高级工作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在企业中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建立必需的津贴制度。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强调所谓“政治挂帅”,实行共产主义劳动分配原则。在工厂、企业取消计件工资,一律实行低薪月工资制。如废品厂、长山食品厂、邹平酒厂、王伍农场等单位的一级工工资仅为23元,二级工26元;邮电投递员的工资为27-31元;商业饮食行业的营业员工资为23-25元;中学勤杂人员和中专毕业生转正后及小学教师的工资为24.5-29.5元。低工资制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部分干部调整了工资级别。同时,邹平县由原属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全县职工的工资相应提高2.83%。1961年,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整过去低工资现象,对一些工序简单、产品单一和宜于计件的单位或车间工人的工资逐步恢复记件工资制;对实行月工资制的生产单位开始逐步实行超产奖励制度。1961年第一季度,邹平县机械一厂实行月工资制,工人出勤率只有70%左右,完不成计划,企业亏损10000余元。4月份改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后,工人的出勤率上升为92%,第二季度的生产立即盈利2500多元,工人的收入也明显增加。工资改革前,工人月工资最高为64元,最低24元。改革后,最高达80元;最低32元。1962年,又对实行等级制工资的职工,完成任务好的和超定额的,根据贡献大小实行奖励工资,多则十几元,少则3-5元。1963年,党政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进行工资调整。干部主要根据职务,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本着就低不就髙的原则,为大多数低工资干部提级。工厂企业部门的工人则根据技术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劳动态度,为一部分职工提级,全县总调资面为40%。“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奖金被视为物质刺激而取消,原先等级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分配形式演变为吃“大锅饭”,即平均分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
1971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中进行工资调整。凡是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一级工或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同的工作人员均提升一级。1977年,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干部工人,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进行工资调整。调整范围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二级工和低于17级的干部。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工资低于36元的调为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调为41元。全县总调资面为40%。同时恢复奖励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奖金控制在1-1.5个月的工资数额之内。
1978年11月,国家劳动局发布《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县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9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地部署,为全县40%的职工晋升工资。1981年,文教、卫生、体育系统的职工进行调资,一般职工晋升一级,成绩突出的可升两级。1982年,对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县内在调资范围的197个单位,2248人,其中升两级的162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额为15653元。行政机关单位73个,调资的149人,其中升两级的94人;事业单位124人,调资的755人,其中升两级的68人。是年始,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在第一线工作8年的将浮动的一级转为固定工资,然后再浮动一级。同时,县内企业内部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工资,有的也实行超定额工资的办法。县棉纺厂、染织厂、服装厂等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又分超定额计件或全额计件。1984年,根据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县企业单位根据本身经济效益好坏情况,给予3%的职工浮动升级。对在小型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奖励一级浮动工资。
1985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区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把干部职工的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长。通过改革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此次工资改革的范围有县直机关、公安、供销、司法、文教卫生、园艺等系统的7465人,月增资总额116931元,人均月增资16元。
邹平县职工工资情况表
表8—1
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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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年份 ├─────┬────┬─────┬────┼────┬─────┬─────┨
┃ │职工总数 │其中干部│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
┠─────┼─────┼────┼─────┼────┼────┼─────┼─────┨
┃1958 │18551 │ │360.6 │339.8 │- │- │- ┃
┠─────┼─────┼────┼─────┼────┼────┼─────┼─────┨
┃1959 │12636 │3351 │490.1 │426.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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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0783 │4562 │529.8 │44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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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7875 │2254 │415.3 │468.8 │ │- │- ┃
┠─────┼─────┼────┼─────┼────┼────┼─────┼─────┨
┃1962 │5545 │2170 │305.1 │473.2 │- │ │- ┃
┠─────┼─────┼────┼─────┼────┼────┼─────┼─────┨
┃1963 │5525 │1700 │293.4 │519.1 │- │- │- ┃
┠─────┼─────┼────┼─────┼────┼────┼─────┼─────┨
┃1964 │6216 │2309 │309.9 │528.0 │2808 │54.5 │242.0 ┃
┠─────┼─────┼────┼─────┼────┼────┼─────┼─────┨
┃1965 │6328 │2229 │310.2 │515.0 │2658 │56.2 │249.0 ┃
┠─────┼─────┼────┼─────┼────┼────┼─────┼─────┨
┃1966 │6452 │2240 │320.8 │530.4 │2240 │47.5 │258.0 ┃
┠─────┼─────┼────┼─────┼────┼────┼─────┼─────┨
┃1967 │6548 │ │330.9 │539.6 │2010 │43.1 │268.0 ┃
┠─────┼─────┼────┼─────┼────┼────┼─────┼─────┨
┃1968 │6792 │ │326.0 │510.0 │1030 │38.4 │300.0 ┃
┠─────┼─────┼────┼─────┼────┼────┼─────┼─────┨
┃1969 │7545 │ │350.6 │541.4 │1158 │45.8 │273.4 ┃
┠─────┼─────┼────┼─────┼────┼────┼─────┼─────┨
┃1970 │8552 │ │384.5 │477.7 │1487 │57.7 │4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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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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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
┃ ├─────┬────┬────┬─────┼────┬─────┬─────┨
┃年份 │职工总数 │其中干部│工资总额│平均工资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
┠─────┼─────┼────┼────┼─────┼────┼─────┼─────┨
┃1971 │9281 │ │418.6 │469.5 │2107 │82.0 │456.3 ┃
┠─────┼─────┼────┼────┼─────┼────┼─────┼─────┨
┃1972 │9458 │ │492.9 │502.1 │2203 │91.0 │422.3 ┃
┠─────┼─────┼────┼────┼─────┼────┼─────┼─────┨
┃1973 │9592 │ │484.5 │468.1 │3184 │114.6 │425.4 ┃
┠─────┼─────┼────┼────┼─────┼────┼─────┼─────┨
┃1974 │9584 │ │492.5 │510.9 │2688 │115.1 │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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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9702 │ │492.3 │512.3 │3560 │130.2 │416.8 ┃
┠─────┼─────┼────┼────┼─────┼────┼─────┼─────┨
┃1976 │9954 │ │492.1 │497.3 │2460 │102.7 │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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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0254 │ │529.3 │513.7 │2455 │93.6 │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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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3075 │1361 │683.7 │536.9 │2829 │132.9 │5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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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4070 │1938 │788.3 │572.1 │2885 │148.3 │5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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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5097 │2497 │969.8 │673.0 │2591 │165.2 │622.7 ┃
┠─────┼─────┼────┼────┼─────┼────┼─────┼─────┨
┃1981 │16164 │2728 │1125.3 │729.9 │3086 │195.2 │6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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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6996 │2831 │1211.0 │739.1 │2945 │198.7 │6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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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7420 │ │1288.8 │746.1 │2798 │219.9 │6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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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4076 │ │1163.7 │841.7 │7321 │517.5 │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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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5044 │ │1450.0 │984.7 │7085 │606.0 │9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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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职工人数均为当年年末职工数,平均工资是依据本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推算。
2.1964年以前集体所有制工人数情况无资料。
3.本表中干部均不包括中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