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劳动管理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劳动管理


    建国初期,县内劳动安置工作均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1956年8月,县政府始设劳动科。1958年2月,劳动科并入计划统计局,设专人负责劳动就业安置工作。1958年11月,重设劳动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劳动管理。1975年10月,恢复建立劳动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1985年12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劳动局领导,具体办理劳动就业安置事宜。

    〔劳动保护与保险〕
    建国后,人民政府关心工人的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管理。1953年,坡庄油棉厂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保护条例,贯彻三大规程,制定严格的劳动制度,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在危险性较大的动力车间和矿井、班组与班组之间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夏季除为工人发放防暑用品外,还根据条件对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工人尽量搭棚或増设通风设备。
    1971年12月,根据省劳动局等单位联合通知精神,对县内有关公司及储运站等单位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储运包装业务的工作人员发放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并供给保健食品。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工农业夏季生产要注意防暑降温。劳动时间提倡上午早上工,早收工,下午晚上工,晚收工,中午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并组织计划委员会、卫生局等单位对各厂矿的劳动纪律、险情预防措施及劳动卫生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各厂矿企业严格制定劳动卫生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从事夜班生产的工人实行夜班补助。1978年开始,对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内经济迅速发展,各厂矿企业增加大量高压锅炉。1979年9月,县劳动局成立锅炉档案领导小组,颁发《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建立锅炉使用档案,开始对锅炉工进行业务培训,确保锅炉工人的劳动安全。截止1985年,全县共有各种锅炉30余台,培训合格司炉工200余人。
    县内各工厂企业大都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对职工的伤、病就医,除营养滋补药品外,其医疗费用一律由国家负担,并可享受病假和工伤假待遇。对女工生育期间实行产假照顾,一般为56天,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工人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后死亡者,一律由企业发给相当于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由劳动部门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每月发给其直系亲属抚恤金,抚恤1人一般为死者月工资的25%,抚恤2人为40%,抚恤3人为50%。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和退休、退职后死亡者,由企业发给相当于企业平均工资两个月的丧葬费,并从劳动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1-3人)3-12个月工资数的抚恤金。

    〔职工退休、退职、下放〕
    1958年,开始实行工人退休退职制度,对年满60岁的男性工人和年满50岁的女性工人,凡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者,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均可酌情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规定领取一定数量的退休金。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县内职工大量精减下放,主要精减1958年来招收的工人。1961年,精减下放838人,1962年精减下放1898人,按退职处理回农村的448人,按退休处理的11人。精减下放职工回农村后,参加农业生产,口粮由农村供应,减少了国家供应的压力。退休、退职人员则根据国家规定,分别按月或一次性领取一定数量的退休、退职费。1964年9月,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农村参加生产队分配口粮和食油的国家退休职工,均转由国家供应口粮和食油,供应标准按当地机关脑力劳动者定量标准和粮种比例。此后,退休职工口粮均由国家供应。
    1979年,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后可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就业。1979年根据省规定,对集体所有制工人亦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律改变退休费标准。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进行调整: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除照发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1985年,根据省鲁劳管字(92)号文件精神,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I960-1965年被精减下放的491名老职工进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1983-1985年,还为263名退休老工人颁发退休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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