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就业〕
建国前,县内农村一到农闲时节,便有部分劳力外出从事木、瓦、铁、石、编织、贩卖、缝纫、捕捞、印染、修补等项自由职业。1904年,胶济铁路建成后,沿路市镇的工商、 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县内一些农村劳动力大量 流入周村、张店、青岛、济南等城市,就业途 径主要是城市的工商业主委托专人代为招工或 投亲告友代谋职业。就业人员为雇佣工,工资 待遇很低,且多为口头协议,毫无保障,随时 有被辞退和失业的可能。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用工逐渐增多。同时,城镇人口逐渐扩大,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1956年8月,为有计划地解决社会劳动力就业问题,县人民政府 设立劳动科,负责劳动就业安置工作。废除 雇佣工制度,开始招收固定工和临时工。当 年从社会上招固定工8人,临时工779人 次。在“大炼钢铁”和“大跃进”运动中,一大批企业纷纷上马。1958年,从农村招收了大批工人,安排到各工矿企业。
60年代开始,县劳动科按照国家规定,招收部分合乎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同时,从城镇非农业户口待业人员中招工,帮助他们拓宽就业门路。1976-1985年,共招收2543名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参加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淄博、济南、青岛等市的知识青年遵照毛泽东主席“知识青年到农村中去”,同贫下中农相结合的号召,分三批来县安家落户,县内城镇知识青年也纷纷“上山下乡”,回农村安家,参加劳动锻炼。“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劳动部门积极作好知识青年的回城安排,对一部分不再回城的知识青年妥善安置就业。至1980年,共安置了508名知识青年就业。
1975年,开始实行老职工退休照顾一名子女顶替就业制度,至1978年,共安置1912人。1979-1980年,退离休职工干部增加,农村子女顶替就业量大增。1980年安置顶替就业924人,1981年安置379人。1982年,职工子女顶替就业停止。
根据县内实际需要,计划劳动部门建立后,为一些部门招收一定数量的临时工。1970 年,按照鲁革发39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当年转461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工商业和服务业大量兴起,就业门路拓宽。县府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组织文化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就业。1981-1985年,共安排2800余人。
〔用工制度〕
50年代初,劳动用工制度有招用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60年代临时工人数大增。1970年,按规定将一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5年,实行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所用临时工一律转为亦工亦农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5年。县内用工形式共有固定工、计划内常年定岗位生产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厂内外包工、厂外零活加工、代培工和亦工亦农工七种,以临时工为最多。以后,停招临时工。1976年,在县办企业中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对“亦工亦农”人员实行“社来社去”,保持社员身份,不转户口及粮食关系,收入归生产队,参加生产队分配。用工形式有轮换工和预约工两种:轮换工一般3-5年一换;预约工为定点预约,有活进厂,无活回家。80年代,改革用工制度,固定工制改为合同制。用工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增员,应招者个人报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视图
〔招工就业〕
建国前,县内农村一到农闲时节,便有部分劳力外出从事木、瓦、铁、石、编织、贩卖、缝纫、捕捞、印染、修补等项自由职业。1904年,胶济铁路建成后,沿路市镇的工商、 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县内一些农村劳动力大量 流入周村、张店、青岛、济南等城市,就业途 径主要是城市的工商业主委托专人代为招工或 投亲告友代谋职业。就业人员为雇佣工,工资 待遇很低,且多为口头协议,毫无保障,随时 有被辞退和失业的可能。
建国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用工逐渐增多。同时,城镇人口逐渐扩大,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1956年8月,为有计划地解决社会劳动力就业问题,县人民政府 设立劳动科,负责劳动就业安置工作。废除 雇佣工制度,开始招收固定工和临时工。当 年从社会上招固定工8人,临时工779人 次。在“大炼钢铁”和“大跃进”运动中,一大批企业纷纷上马。1958年,从农村招收了大批工人,安排到各工矿企业。
60年代开始,县劳动科按照国家规定,招收部分合乎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同时,从城镇非农业户口待业人员中招工,帮助他们拓宽就业门路。1976-1985年,共招收2543名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参加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淄博、济南、青岛等市的知识青年遵照毛泽东主席“知识青年到农村中去”,同贫下中农相结合的号召,分三批来县安家落户,县内城镇知识青年也纷纷“上山下乡”,回农村安家,参加劳动锻炼。“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劳动部门积极作好知识青年的回城安排,对一部分不再回城的知识青年妥善安置就业。至1980年,共安置了508名知识青年就业。
1975年,开始实行老职工退休照顾一名子女顶替就业制度,至1978年,共安置1912人。1979-1980年,退离休职工干部增加,农村子女顶替就业量大增。1980年安置顶替就业924人,1981年安置379人。1982年,职工子女顶替就业停止。
根据县内实际需要,计划劳动部门建立后,为一些部门招收一定数量的临时工。1970 年,按照鲁革发39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当年转461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工商业和服务业大量兴起,就业门路拓宽。县府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组织文化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就业。1981-1985年,共安排2800余人。
〔用工制度〕
50年代初,劳动用工制度有招用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60年代临时工人数大增。1970年,按规定将一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5年,实行用工制度改革,企业所用临时工一律转为亦工亦农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5年。县内用工形式共有固定工、计划内常年定岗位生产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厂内外包工、厂外零活加工、代培工和亦工亦农工七种,以临时工为最多。以后,停招临时工。1976年,在县办企业中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对“亦工亦农”人员实行“社来社去”,保持社员身份,不转户口及粮食关系,收入归生产队,参加生产队分配。用工形式有轮换工和预约工两种:轮换工一般3-5年一换;预约工为定点预约,有活进厂,无活回家。80年代,改革用工制度,固定工制改为合同制。用工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增员,应招者个人报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