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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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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管理机构〕 人事局 建国前,县内无专门人事管理机构。建国初期,人事工作由县政府秘书 室兼管。1952年7月,成立县政府人事科,有科员、办事员各1人。1956年改称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设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和办事员各2人。1958年,开始建立干部档案。1961年,人事科又改名为人事监察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监察科受冲击停止工作。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原人事监察科撤销,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1978年10月,建立邹平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设局长1人,办事员4人。1981年1月13日,改为邹平县人事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5人。1984年,随着人事管理范围的扩大,定员增加为12人。同时,县政府其他主要部门也建立人事股。在人事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干部工人的管理工作。 〔编制委员会〕 建国初,县内无正式人事编制管理机构,只因事设立单位和部门,缺乏整体计划。1954年,为配合调整机构,紧缩编制,县成立整编节约委员会,开始进行机构整编和人员配备。1956年,整编机构办公室建立,进行整编机构和撤区并乡工作。196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编制原则和山东省委“关于县 (市)以上各级都建立健全编制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县编制委员会正式成立,为常设机构。 “文化大革命”中,县编制委员会解体,县内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均呈混乱状态。1984年,县编制委员会恢复,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根据县内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机构编制方面的改进意见,研究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统一管理行政(包括列为企业开支的经济、专业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编制管理。 〔管理职能〕 建国初,干部数量少,党政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秘书室分别管理。1952年7月,邹平县人事科建立,负责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对领导干部则执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干部任免权限的规定,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山东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委部委、县委办公室正副部长、主任、县府各委、办主任和科局、法院、检察院正职、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公社主任由惠民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人事科(局)分级管理。1984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革干部管理制度。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地委管理的县府、人大的副职及县委、县府部、委、局、办正副职、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公社的党政正副职改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晋升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其他干部由人事局管理。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代县府管理;一般干部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对科技干部的管理。遵照用其所学,发挥其特长的原则,及时为“文化大革命”造成“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调整了工作。同时,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中,力求做到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一般不再改行使用。1980-1983年,专业技术人员及科技人员评定职称,对符合领导干部提拔条件的科技人员,及时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提高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调动了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调配 1952年7月人事部门建立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的干部不断进行调配。1953年,邹平县调出19名干部到惠民专署工作,调出8名工农出身的干部参加文化学习。1954年,从县直抽调25名军队转业干部,增加基层单位的干部力量。1958年,抽调大批干部充实到工业部门。1960年,对干部摸底排队,通过考察、了解和培养教育,分两批下放公社,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和其他薄弱环节的领导力量。1962年,按照“全面规划、统一调整、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本着“一武装、二税务、三公安”的分配调整精神,对421名精减的干部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属县内调配的241人,调出14人,调入166人。1963年,本着“少而精,重点配备,稳定干部”的原则,对县内各单位干部进行合理调配,充实急需用人单位。1964年,按照干部德、才和身体条件合理使用的原则调整了部分人员。1965年,干部调整本着加强农业、加强基层、充实新建单位和薄弱环节精神,调配了大批干部。同时,为解决夫妻分居与干部家庭生活困难,积极与外地协商,解决了一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部门受冲击陷于瘫痪,正常的调配工作随之停止。 1978年10月,人事局重新建立后,面对基层单位和农业第一线干部年老体弱以及干部退休后未及时补充的状况,从县直各部门挑选了69名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各公社,将有技术专长的干部调入重点工矿企业。1980年1月,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分居问题的通知》,县人事局本着有出有进的原则,1982-1984年共商调干部215人。1984年,县内进行机 构改革,干部调配进行较大调整,至1985年,调整干部275人,主要充实基层单位和机构改革后编制缺额的单位。 任免 建国初,对国家机关干部的任免没有完整的程序,任免管理亦很不完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1958年8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制定出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办法。任免范围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委员会公安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的股长、副股长,税务所、粮食所的所长、副所长,国营剧团的团长、副团长,广播站的站长、林业站的站长、副站长,苗圃的主任、副主任,林场蚕场的场长,水利所所长,营业所主任、副主任,初级中学的校长、副校长,完小的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人员,如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等。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人员必须经人民委员会议通过并发任命书,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人员由人事部门承办任命手续。从此,干部任免工作走向正规化,1959-1966年共任免国家干部795人。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任免混乱,手续不完备,干部标准以派性划线,提拔了许多不应该提拔到领导岗位的干部。 1978年10月,人事管理机构恢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重新制定行政干部任免规定:人事部门首先代表县政府写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任免的名单,并附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即以县长名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均以正式文件通知县政府,并抄送县人事局。其次办理报请地区批准任免人员的手续。最后,办理公布任免人员职务的通知,负责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经县政府会议审定后,打印下发各单位。1979年1月-1985年12月,县人事局按照“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共任免干部685人。 奖惩与考核 建国后,干部管理实行“表彰先进,促进落后,惩治违法乱纪”的原则。1958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干部奖惩多为只惩不奖,奖励也只限精神奖励。1960年,查处违法乱纪干部24人。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处理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2件,按照“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留有余地,一看二帮”的原则均做了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干部奖惩工作被破坏,由于派性干扰,颠倒是非,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极大地挫伤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管理采取以奖为主、奖惩结合的办法,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1984年,在县党政机关中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干部奖惩暂行条例。每年终对干部的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德”(思想)、“能”(能力)、“勤”(出勤)、“绩”(成绩)四个方面,按照评比条例进行评功授奖。对有突出贡献、又有开拓精神的干部给予升级提资奖励;对工作消极、不负责任、工作成绩平平的干部提出警告;对其中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离休、退休 建国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年老体弱和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的安置办法。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对男年满60岁,女满55岁的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根据工作年限和贡献,发给本人原工资60-80%的退休工资。1956-1966年,共办理退休干部163人。“文化大 革命”中,又为90名老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干部退休制度更加完善。同时规定了干部离休制度。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以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补办退休手续。退休金提高到60-90%;易地安家费或回农村安家的发150元或300元的安家费;在农村安家有困难的发1000元建房补助费。干部退休后,照顾安排一名子女就业。1980年,为168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2月,国家劳动人事部又下达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扩大了离休的范围:规定1948年年底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干部、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已达到离休年龄的干部,均实行离休制度。对在老解放区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改办为离休。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情况每年分别增发1-2个月的工资。1982年底,全县由退休改办离休的老干部571人。1983 年,为离休老干部颁发了离休荣誉证书和优待证。截止1985年,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798人,退休老干部1051人。 为安置照顾好离休老干部,1960年,县府从社会福利费中拨款3.2万元,在黄山西麓建起干部疗养院。1980年,拨款60万元在黛溪河西畔建起县直干部休养所,建立老干部保健病房,妥善安排老干部,让其安度晚年。对回农村居住需建房的,各乡镇优先批给地基。对离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实行单独管理,药费实报实销。 1980年,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管理科,1983年改为老干部管理局。县委成立老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机关单位配备老干部工作专职干部,设置老干部接待室,按时发学习材料、报纸、刊物,保证离退休干部在政治待遇上与在职干部一样。逢年过节,各级党政领导分别组织对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每年组织老干部进行一次旅游或参观学习。 退职 退职是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的照顾。1957年,机构整编中,对21名编余人员作了退职处理。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为92名因生活困难影响工作而自动提出退职的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对138人因下放而自动提出退职的办了退职手续。1961-1962年,撤销重叠机构,精减人员,又对659名精减人员作了退职安置。1965 年,退职管理办法日渐健全,当年为21名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办理了手续。“文化大革命”中,退职工作未能正常进行。1978年,恢复办理退职手续,经县医院证明,为119名干部办理退职。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