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8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8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内利用大会、图片展览、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婚姻法,同时处理了大量旧社会造成的不合理的婚姻案件,开始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1952年,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查出因婚姻纠纷致死的妇女中,90%的受公婆、丈夫虐待,从而对虐待妇女犯进行了从严惩处,为妇女伸张了正义。1953年,全县基本上废除了包办婚姻。1955年,国务院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手续日趋完善。凡自愿结婚、离婚的男女双方,都要持所在村队介绍信到区、公社进行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条件的,准予登记结婚或离婚,发给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不符合婚姻条件的,不予登记。结婚登记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50年代,每年结婚登记的平均2000对。60年代,每年平均2500对。70年代,年平均3500对。80年代,年均登记4500对左右。
    1981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结婚登记年龄规定男22岁,女20岁。同时宣传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登记由乡镇政府办公室办理改为由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当事人必须持所在村和单位介绍信到乡镇民政办公室填写结婚申请书,并经承办人询问,认为符合婚姻条件方予办理登记手续。1985年,全县共准予结婚登记的8566对,申请未准登记的107对,复婚的3对,准予登记离婚的27对,经调解合好不离的70对,法院处理的41对。1985年12月,县府公布《关于对非法婚姻的处理暂行办法》,对违犯《婚姻法》、虚报年龄、隐瞒婚姻状况、搞假证明或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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