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历代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对民间水、旱灾害都曾实行赈济,并根据灾情大小蠲免漕粮、附捐。清末,县内建有养济院、善济堂、育婴堂等慈善机构,对灾民、贫民及孤儿实行救济。民国初,县公署设赈务会。各区设赈济处,由省赈务会领取赈款,以备救济。1921年(民国10年)秋,邹平城北百余村水灾严重,县发放急赈,并免漕粮。1922年春,华洋义赈会以工代赈,招集灾民4000余人修筑周(村)青(城)汽车路。1926年秋,邹平县遭水灾,县府放赈救济,免去当年钱粮。华洋义赈会放赈三次。1935年,鲁西黄河水灾严重,大批灾民流离失所,县内设立灾民收容所管理处。邹平县设14处收容所,齐东县设6个收容所,分三批共收容灾区巨野、嘉祥、济宁、郓城、鱼台、金乡、东平、荷泽、鄄城、曹县10县灾民4628人。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渤海区行政公署发布对新解放区救济工作指示,提出“决不饿死一个人”的口号。规定对新解放区的贫苦灾难群众每户发给30-80斤救济粮。
1946年,县成立“救济委员会”。委员一般5-7人,由党政军干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组成。下设总务、调查、运输、救济、卫生等5个股。各村也成立3-5人的村救济委员会,由贫农、佃农及军属组成。邹平县共接收联合国救济粮20万斤。
1948年,邹平、长山两县受灾。生活困难的农民达43722户,174998人。党和政府组织广大农民积极进行生产自救,对生活困难和失去生产条件的孤老残疾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人民的生活困难。遵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农民开展生产救灾。除减免公粮外还拨出贷款、粮食、衣物、布棉等进行救济。1952年,邹平县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春荒、秋旱和蝗灾,县政府与银行商定,将5000万元(旧币)周转性贷款改为生活贷款,由民政科负责发给灾民。重灾区的辛辉、车郭、赵安3个乡的152户军属和942户群众共贷款4061.5万元(旧币)。1954年,县内风、水、旱、虫灾并发,粮食严重歉收。县府共救济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孤老残疾困难户3433户,10673人。1955年春,发放救济款3.4万元,贷款1.52万元,减免农业税粮食315588斤。1957年,为实行社会救济,全县共募集救济款8747.99元,干菜1919.91斤,各种衣服1846件,鞋551双,被子8床,袜子230双,帽子590顶。1962年,县政府为帮助农民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45万元,社会救济款21万元,采取各种措施为群众筹措棉衣27453件。1963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0万元,社会救济款5万元,解决棉衣16350件,被子570床,棉布32800尺,棉絮1800斤。
1964年,县内遇上几十年少有的特大水灾,杏花河和孝妇河两岸受灾严重。当地党委领导群众开展一块布、一把絮、一顶帽、一双鞋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贫困群众度过难关。当年,全县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83.9万元,社会救济款25.7万元,救济粮260万斤,照顾工日197120个。
“文化大革命”后,农村仍有10%左右农户生活严重困难。从1980年开始,对贫困户釆取积极措施,予以扶持。社会救济工作走上新的阶段。据不完全统计,1949-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54.94万元,粮食291055斤,棉衣、被66502件,棉布119000尺,棉絮7500斤,补助劳动工日197120个。
第一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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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历代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对民间水、旱灾害都曾实行赈济,并根据灾情大小蠲免漕粮、附捐。清末,县内建有养济院、善济堂、育婴堂等慈善机构,对灾民、贫民及孤儿实行救济。民国初,县公署设赈务会。各区设赈济处,由省赈务会领取赈款,以备救济。1921年(民国10年)秋,邹平城北百余村水灾严重,县发放急赈,并免漕粮。1922年春,华洋义赈会以工代赈,招集灾民4000余人修筑周(村)青(城)汽车路。1926年秋,邹平县遭水灾,县府放赈救济,免去当年钱粮。华洋义赈会放赈三次。1935年,鲁西黄河水灾严重,大批灾民流离失所,县内设立灾民收容所管理处。邹平县设14处收容所,齐东县设6个收容所,分三批共收容灾区巨野、嘉祥、济宁、郓城、鱼台、金乡、东平、荷泽、鄄城、曹县10县灾民4628人。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渤海区行政公署发布对新解放区救济工作指示,提出“决不饿死一个人”的口号。规定对新解放区的贫苦灾难群众每户发给30-80斤救济粮。
1946年,县成立“救济委员会”。委员一般5-7人,由党政军干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组成。下设总务、调查、运输、救济、卫生等5个股。各村也成立3-5人的村救济委员会,由贫农、佃农及军属组成。邹平县共接收联合国救济粮20万斤。
1948年,邹平、长山两县受灾。生活困难的农民达43722户,174998人。党和政府组织广大农民积极进行生产自救,对生活困难和失去生产条件的孤老残疾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人民的生活困难。遵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农民开展生产救灾。除减免公粮外还拨出贷款、粮食、衣物、布棉等进行救济。1952年,邹平县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春荒、秋旱和蝗灾,县政府与银行商定,将5000万元(旧币)周转性贷款改为生活贷款,由民政科负责发给灾民。重灾区的辛辉、车郭、赵安3个乡的152户军属和942户群众共贷款4061.5万元(旧币)。1954年,县内风、水、旱、虫灾并发,粮食严重歉收。县府共救济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孤老残疾困难户3433户,10673人。1955年春,发放救济款3.4万元,贷款1.52万元,减免农业税粮食315588斤。1957年,为实行社会救济,全县共募集救济款8747.99元,干菜1919.91斤,各种衣服1846件,鞋551双,被子8床,袜子230双,帽子590顶。1962年,县政府为帮助农民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45万元,社会救济款21万元,采取各种措施为群众筹措棉衣27453件。1963年,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0万元,社会救济款5万元,解决棉衣16350件,被子570床,棉布32800尺,棉絮1800斤。
1964年,县内遇上几十年少有的特大水灾,杏花河和孝妇河两岸受灾严重。当地党委领导群众开展一块布、一把絮、一顶帽、一双鞋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贫困群众度过难关。当年,全县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83.9万元,社会救济款25.7万元,救济粮260万斤,照顾工日197120个。
“文化大革命”后,农村仍有10%左右农户生活严重困难。从1980年开始,对贫困户釆取积极措施,予以扶持。社会救济工作走上新的阶段。据不完全统计,1949-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54.94万元,粮食291055斤,棉衣、被66502件,棉布119000尺,棉絮7500斤,补助劳动工日1971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