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退军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重点放在农村。1945年,渤海行政公署规定:凡够复员条件的,一律发给复员费。复员军人回农村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具、住房等问题,要保证他们在农村生活达到中农生活水平。1950年,邹平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07人,除2名干部转业安置外,其余都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发放复员粮小麦11250斤,粗粮7676斤。1952年接收农村安置复员军人380人。1950-1955年,邹平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416人。其中营职14人,连职80人,排职411人,战士2911人。除一部分安排工作外,大部安置回农村。
1956年,接收复员军人349人,属于农村安置的312人。复员军人缺住房的,釆取自己备料、农业社帮工、政府补助的办法,当年共建起住房318间,为106户复员军人解决了住房困难。对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粮食3600斤,现金641元。1963-196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983人。安置回农村的964人,安置复工、复职的19人。
“文化大革命”中,复员安置工作较混乱。一部分应转业的军队干部按退伍处理回农村,一部分回农村安置的军人又被招收为工人。
1981年,县调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周村火车站设立接待站,做到随到随接运,当年共接收退伍军人995人。其中安置回农村的971人,复工、复职的24人,对带病回乡的37人、残废军人7人、孤儿7人都作了妥善安置。1984年接收安置610人。1985年接收安置540人。1950-1985年,县内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6050人。安置回农村的14636人,城镇安排工作的1414人。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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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军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重点放在农村。1945年,渤海行政公署规定:凡够复员条件的,一律发给复员费。复员军人回农村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具、住房等问题,要保证他们在农村生活达到中农生活水平。1950年,邹平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07人,除2名干部转业安置外,其余都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发放复员粮小麦11250斤,粗粮7676斤。1952年接收农村安置复员军人380人。1950-1955年,邹平县共接收复员军人3416人。其中营职14人,连职80人,排职411人,战士2911人。除一部分安排工作外,大部安置回农村。
1956年,接收复员军人349人,属于农村安置的312人。复员军人缺住房的,釆取自己备料、农业社帮工、政府补助的办法,当年共建起住房318间,为106户复员军人解决了住房困难。对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粮食3600斤,现金641元。1963-196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983人。安置回农村的964人,安置复工、复职的19人。
“文化大革命”中,复员安置工作较混乱。一部分应转业的军队干部按退伍处理回农村,一部分回农村安置的军人又被招收为工人。
1981年,县调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周村火车站设立接待站,做到随到随接运,当年共接收退伍军人995人。其中安置回农村的971人,复工、复职的24人,对带病回乡的37人、残废军人7人、孤儿7人都作了妥善安置。1984年接收安置610人。1985年接收安置540人。1950-1985年,县内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6050人。安置回农村的14636人,城镇安排工作的14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