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安置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复员制度。每年都有一批军队干部战士退伍,回地方工作。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进行军人复员安置工作。1951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4年、195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1958年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63年,撤销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由县人委、人民武装部、民政科联合组成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中,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临时复退办公室。1977年,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归民政局。1981年,县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具体办理荣、复、转、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