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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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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复员制度。每年都有一批军队干部战士退伍,回地方工作。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进行军人复员安置工作。1951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4年、195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1958年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63年,撤销转业建设委员会,改由县人委、人民武装部、民政科联合组成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中,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临时复退办公室。1977年,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归民政局。1981年,县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具体办理荣、复、转、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