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优待抚恤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优待抚恤
〔优待〕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对抗日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政策。1941年,中共渤海行署正式制定优待抗日军属制度,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对主力部队军人家属、地方部队军人家属和其他抗日人员家属分别按不同标准优待。 1942年,邹平、长山两县优待主力部队军人家属2401户,4437人,优待用粮 424354斤,用款16197元(本币系北海银行发行的纸币。下同);优待地方部队军人家属611户,2174人,优待用粮88210斤,用款9777元;优待其他抗日家属用粮30753斤,用款1456元。总计,优待粮543317斤,优待款27430元。 1944年,贯彻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的拥军指示,充分发挥优待抗日家属委员会的作用,帮助抗日军人家属组织起来,实行贷款,组织代耕、包耕,解决他们生产中的困难。 1946年,县政府规定对主力部队军人家属每人优待粮食30斤,地方部队军人家属与抗日工作人员家属每人优待20斤,对敌占区的抗日军人家属则利用各种关系告知,发给应有的优待。此次共优待主力部队军人家属621户,1788人,用粮51698斤,发款4940元;地方部队军人家属127户,332人,用粮6749斤;抗日工作人员家属22户,75人,用粮1510斤。同年,渤海行政公署印发抗日军属光荣证和抗日军 属优待证。规定凡抗日军属均可持证到公共 卫生机关免费治病,到国营商店或合作社购 买商品,享受九五折价优待,到各战时邮局 免费投寄信件。 建国后,全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50年代初,县内党政军民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主要采取“代耕”、“帮耕”、“帮工”等优待形式。合作化以后,逐渐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制度又改为优待粮款的办法。同时,供销社做到对烈军属、残废军人购货优先,或服务到门,节日前公社安排人员帮助孤老烈属推磨、洗衣,并指派贫下中农社员与孤老烈属作伴过年。对烈军属、残废军人的吃、穿、烧、病,经常检查,及时解决。 代耕 建国初期,县政府规定对缺乏劳动力、自己耕种有困难的烈军工属的土地将一部或全部固定给互助组或几户耕种,或由群众自愿出劳力、牲畜,为优待对象耕种。1952年,邹平县共成立1452个代耕组,享受代耕的有715户,其中以粮代耕的有119户,大拨工的有113户,包工包产的有160户,代耕土地22644亩,平均每个劳力每年负担5个半工日。齐东县的台子、西码头、九户、黑里寨(今属高青县)4个区共有烈属228户,享受代耕的有119户,代耕土地1778亩。军属3593户,享受代耕的1617户,代耕土地16134亩,享受代耕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45.4%,代耕土地占拥有土地数的23.8%。1954年,邹平县共有烈军工属3111户,人口16998人,土地55884亩。其中享受代耕优待的有1538户,代耕土地13340亩。全县负担代耕的劳动力18979人,负担代耕的牲畜14499头。 优待劳动工日 1955年,县内对烈军工属的优待由代耕制转为优待劳动工日制。优待劳动工日数量,以保证烈军工属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水平为标准。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优待的劳动工日由烈军工属所在的农村生产队负担。60年代初,国家遇到暂时经济困难,农村对烈军工属的优待制度也一直未有改变。1959-1965年(其中缺1960年),全县共有优待对象51039户,254997人,其中享受优待劳动工日的有18421户,66765人,占享受优待总人数的26.2%。优待劳动工日1347025个,每人平均优待工日20.2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受到影响,但农村生产队对烈军工属的优待劳动日的制度未变。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优待对象的优待标准仍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水平。1981年,全县有优待任务的大队832个,其中有658个大队仍实行劳动日优待,全年共优待劳动日978311个。 优待粮款 1981年,农村对优待对象的优待又改为以优待粮款为主要方式。全县832个优待对象单位,有163个大队改为优待粮食,有11个大队改为优待现金,全年共优待夏粮119234斤,秋粮133600斤,现金4904元。1985年4月,实行优待粮款乡镇统筹,统一安排。烈属、病故军人家属,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之外,每户每年优待现金160元;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现金350元;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烈属,除乡镇统筹现金实行补助外,由户口所在村供给细粮400-500斤。是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3500户,120500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享受优待的共有4530户,全年共优待现金1071200元,其中烈属707户,103700元;军属3099户,867400元;残废军人442人,60500元;复员退伍军人282人,39600元。 定期定量补助 建国后,对在战争年代为革命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和孤老病残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内务部对定期定量补助作了规定。1959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297人,补助款7944元,荣复军人补助9897元。1962-1965 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户数4309户,人数为7677人,享受补助现金246072元,平均每人享受补助32.05元。1979年,国家调整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一般农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10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 特殊困难补助 建国后,各级政府对优抚对象遇到的特殊困难及时给予补助。主要有临时困难补助,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医疗费补助,房屋修理补助等。1957年,全县对因婚丧嫁娶或特殊原因而造成一时困难的烈军属,共补助2092人,补助现金16761元,补助烈军属治病医疗费2241元,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费9442元。1959年,补助医疗费1791元,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1951元。1964年春节前,全县各公社共检查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家属7125户,对其中615户因生活有困难,及时给予解决,共补助小麦2600斤,现金3500元。同时,送春联8600幅,猪肉3400斤,白菜10000斤,粉皮与粉条520斤,大葱2500斤。45个公社悬挂烈士谱,举行纪念活动。全县青年、民兵、妇女、学生、教师为烈军属作好事15210人次。1966年,对生活贫困烈属、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均实行医疗费减免或医疗补助。1974年,全县补助减免优抚对象医疗费11000元,1975年补助18000元,1979年补助12600元,1981年补助10000元。每年度医疗减免费由县拨到公社,公社根据情况自行掌握。一般由本人申请,大队评议,公社审批。 房屋维修补助,每年都有较大开支。每遇自然灾害,对优抚对象的修房困难,给予临时补助。1979年,全县共发放修房补助款53970元,补助373户。1981年,帮助320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1214间,补助款30000元。 〔抚恤〕 1938年(民国27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发《抚恤委员会组织条例》。1940年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规定陆军官佐、士兵及军属、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阵亡、因公殉命和积劳病故,或战时受伤和因公受伤,均依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和平时两种抚恤标准,给予遗族一次抚恤金和年恤金。伤残者按规定享受年恤金。抚恤金发下,多中饱各级军官私囊,死难士兵的家属只能得到很少的抚恤。 1944年,渤海行署颁发《优待抗属抚恤条例》。县抗日民主政府对在抗日斗争中死伤的革命军人、干部的家属给予了抚恤优待。 建国后,人民政府遵照《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烈士家属进行抚恤。建国初期抚恤以粮食为主。1952年专署曾三次拨款9200万元(旧币),粮食26657斤,全县享受抚恤的烈军属1265户,4740人。同年,开始对在革命战争中受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实行残废抚恤。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每等又分甲、乙两级。抚恤年限分为终身供给,减半供给或一次付清,抚恤以粮食和现金支付。1953年,改以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合并称残废抚恤金。1955年,抚恤标准调整。1959年,县政府对115名在战争中失踪的军人家属进行追恤,拨款11480元,补发未曾抚恤的烈属追恤款8120元。1961年,全县享受抚恤金的共有749户,2169人。1962年,全县享受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1961户,6320人;失踪军人家属35户,86人;病故军人家属61户,188人。抚恤标准战士级牺牲的500元,病故的400元,参战民工牺牲、病故的为470元。1961-1966年,全县共支出抚恤款452698元,对烈士家属的照顾,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水平。 “文化大革命”初,民政机构被冲击,抚恤政策受到很大影响,一些优抚对象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文化大革命”后期,情况始有好转。1974年,全县共发放优抚款28.45万元,减免优抚对象医疗费11000元。1975年,减免优抚对象医疗费13000元。1977年,共发放优抚款36.95万元,优抚煤300吨。1979年,全县共支出优抚款77.31万元,救济布50000尺,减免优抚对象医疗费12600元。1981年,对优抚对象进行定补调整。烈属由原来的1069人,增加到1192人。享受抚恤的牺牲、病故、失踪烈士家属共1388户,7817人。 1984年7月1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全县全年共支出残废人员抚恤金23.46万元。1985年,县政府按照县内具体条件和上级增拨款额,推行乡镇统筹资金优待。定期抚恤标准为: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2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2元。病故军人家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7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7元。对于孤老对象可按略高于病故军人家属标准酌情发给。全县共抚恤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1514户,6552人,抚恤款107.12万元。抚恤革命残废军人442人,抚恤金20.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