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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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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机构
清代,县内没有专职民政机关,县知事总揽政务。 民国初年,县公署设民事科。1928年(民国17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下设4科,由第一科主管民政。科长由县政府秘书兼任,民政科内设科员、录书。1934年,县政府改设5科,第一科主管民政。设科长1人,科员4人,办事员1人。 1939年10月,邹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民政科。1940年4月,邹平、长山两县抗日民主政府分别设民政科。1945年10月,抗日民主政府改为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干部编制5-8人。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1人。1958年区公所撤销,成立人民公社,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生产队设民政委员。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机构陷于瘫痪。1967年,县民政科改为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1968年,民政组撤销,业务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1969年,恢复民政组。1972年,改为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公社设民政助理员,农村以管区为单位建立民政网,设网长1人。1981年,县人民政府设民政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1-2人,下设办公室、优抚组、社会组和安置办公室。1985年撤销民政网,在乡镇增设民政员1人,从农村中选聘,不脱产。村民委员会设民政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