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律师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律师
1980年12月,县法律顾问处建立,有工作人员4人。1981年4月开始受理业务,解答群众法律询问,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1981年10月,首次为乐礼造纸厂担任民事代理,为其追回淄博皮件厂欠款19620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1983年开始为厂矿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1985年已为9个厂矿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经常为他们进行法制演讲。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为被告辩护中,坚持一人办案,多人看卷,集体讨论把关,保证了办案质量。还利用辩护人的特殊身份,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遵守狱规,配合了政法机关的工作。1981-1985年,法律顾问处共接待人民来访3674人次,办理经济事务14次,担任民事代理24件,为刑事辩护50件,处理非诉讼事件56件,解答法律询问127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42件,进行法制宣讲7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