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民事调解


    解放前,乡村中民事调解多有德高望重、公道正义之人充当“说事人”。30年代,民间纠纷,主张调解“息讼”。乡学、村学中均有调解人员专司此责,主要靠人情道德,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民事调解工作。1952年中央司法部规定,在乡一级行政机构设立调解组织。邹平县在建立乡行政委员会的同时,全县56个乡有44个乡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306人。建立村调解小组226个,调解员623人。1954年后,调解组织与生产组织结合起来,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农业社建立调解小组。1956年,邹、长合县后,101个乡全都设立调解委员会组织。
    1958年行政体制改革,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调处委员会。次年10月,又分设。公社设调解委员会,生产大队设调解小组,生产队设调解员。全县18处公社,660个基层核算单位,普遍建立调解组织,计有调解委员会34个,调解小组645个,调解人员2808人。当年调处民间纠纷2275件。1962年根据中央公布的《人民公社调解工作试行办法》整顿与加强调解组织。大队设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7人组成。全县调解人员共计5512人。1963年,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17485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被诬为“抹煞阶级斗争,复辟资本主义的工具”而被取消。
    1973年6月恢复建立法院。7月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恢复调解组织,1974年县内恢复和建立调解委员会712个。1975年发展为867个,调解处理民间纠纷3331件。1979年全县829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734个,占应建数的88.5%。同年下半年,各公社都配备司法助理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1976-1979年,全县共处结民间纠纷27965件,其中法院处理624件,仅占总数的2.23%,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占总数的97.7%。
    1980年12月司法局建立后,乡镇司法助理员归司法局管理。1984年司法局成立调解股。至1985年底,全县17个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18人,村级调解委员会858个,调解人员1002人。1985年下半年在工矿企业中建立调解组织17个,调解人员51人。从而组成了县、乡、村三级民事调解网。基层调解人员每年冬季由县乡两级组织培训,基层调解股负责组织、指导。
    1984年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乡司法助理员任站长,另外招聘2-3名有法律知识、办事公道,有能力的人组成。1985年底,全县建法律服务站17处,工作人员33人,开展法律咨询、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代出各类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等业务。1981-1985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16690件,其中婚姻纠纷2570件,继承遗产纠纷1520件,赡抚纠纷2518件,房屋宅基纠纷4216件,债务纠纷607件,生产纠纷2294件,损(伤)害赔偿纠纷1567件,其他纠纷1398件。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