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代,民、刑不分,民事案件按刑事案件的办法解决。凡服制分产、钱债、继承田宅、户役、犯奸、斗殴、立嗣等先由刑名初审后,移送县令处理。
    民国期间,民事诉讼沿袭清代民律,手续繁琐,法官与律师因缘为奸,徇情枉法,索贿受贿,中饱私囊。
    建国后,民事案件以婚姻、债务、继承房屋土地等纠纷较突出。1950-195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779起。其中,婚姻案件228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2.3%;债务案件119件,占4.28%;继承案件111件,占4%;土地案件62件,占2.2%;房屋案件44件,占1.6%;抚养、赡养案件25件,占0.9%;山林水利案件5件,占0.18%;赔偿案件3件,占0.1%;其他纠纷案件122件,占4.38%。贯彻婚姻法运动中,人民法院支持广大妇女正当要求,处理了大量的在旧婚姻制度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婚姻,并严厉惩办了虐杀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1958年以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民事纠纷被视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反映。审判民事案件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把某些财产权益纠纷错误地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待。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时,片面强调维护集体的利益。1958-1960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02起,其中房屋纠纷案13件,离婚案1038件。1961-1963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149件,其中房屋纠纷95件,离婚案182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无人过问,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1969-1970年共查理民事案件80件。有的房产纠纷竟拖了10年得不到解决。	
    1974年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受理民事案件166起,审结156起,处结数达90%。1975年,学习荣城、临朐等地的先进经验,采取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的办案方法,对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进行突击清理历时34天,将30余件疑难案件清理完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离婚案件、房屋地基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增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基本做到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可靠,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判决易执行,调解无反悔。1977-1985年的9年中,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298件,判决结案的339件,调解处理的1806件,调解数占结案数的84.2%。
    人民法院从1950-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834起,其中离婚案7953起,占73.41%;离婚财产案45起,占0.42%;赡养案135起,占1.25%;抚养案95起,占0.88%;房屋案654起,占6.04%;宅基案159起,占1.47%;赔偿案181起,占1.67%;继承案396起,占3.66%;债务案234起,占2.16%;山林水利案63起,占0.58%;土地案80起,占0.74%;其他案件839起,占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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