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县知事掌理诉讼。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审理案件实行纠问、控告两种形式,认定事实和搜集证据,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法定的依据。人民群众深受官府衙门刀笔诉讼之害。县令与典吏沆瀣一气,贪赃枉法,冤狱枉案连绵不绝。
民国初期,司法审判仍由县知事兼理。案件由承审员主办,送县知事审核,判决由县知事与承审员酌定。承审员往往借机勒索酬金,甚至以罚金抵刑期。1928年,建立地方法院,后又改置承审处。名为司法独立,实则行政仍然独揽。诉讼程序繁琐,诉讼费用高昂,状纸抄缮费、传票送达费、证人到庭费等名目繁多。民间流传“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贫穷百姓多因无钱,而不能诉讼申冤。1930年邹平实验县政府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倡导口头起诉。1935年,审理刑事案件122起,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阶级统治的地位,改良只是形式上改进,实质上没有起到多大作用。
“七七”事变后,国民党县政府设军法处。刑事审判以镇压抗日军民和搜捕杀害共产党人、抗日分子为首要任务。审判案件滥施酷刑,残杀无辜,大肆残杀、迫害共产党人和翻身农民。1948年,国民党军队败退前夕,国民党县政府密令还乡团组织,大肆杀害革命干部群众,仅邹平县就被杀300余人。国民党县长李桂登在邹平县城南门外,一次活埋63人。
解放初期,县民主政府司法科,彻底废除肉刑,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审判原则,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案方法,试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担负起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光荣职责。1950年秋,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办了一批抗拒“土改”和阴谋暴动的不法地主、土匪、恶霸,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同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稳、准、狠地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头子。同时依照政策惩办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50-1953年底,共惩处各种刑事罪犯925人,其中反革命罪犯631人,占68.3%。有力的打击了敌人,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办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3年,处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94起。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1955年人民法院按照既严肃又谨慎的原则,执行“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正确、合法、及时的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案件。重点打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第一次镇反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次年春,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1955年9月-1956年3月,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46起,443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20起,占各类刑事案件的34.7%。1956年对镇反运动后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是年,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12起,1957年审结反革命案件41起。
1958年,在“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员办三书”(侦察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四就一马”(就地侦查、就地逮捕、就地起诉、就地审判,马上送达执行),“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苦战一百天,达到五无县”(无杀人、无抢劫、无强奸、无盗窃、无纵火)等“左”的口号影响下,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关系被破坏。同年秋冬,提出审判案件“放卫星”,一个审判员一天审结案件9起,一个晚上预审6起,案件审理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58年邹平县审结刑事案件675起。1961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法定的程序制度。1962年冬,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刑事审判正确贯彻中央“少杀、少捕、少管制”政策,1964年审判刑事案件60起。
“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的组织机构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混淆了是非,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受迫害,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73年6月,恢复法院后,依法惩处大量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由于“文化大革命”“左”的影响,也错判了个别案件。如城关镇韩坊大队颜廷勇1975年4月至1976年4月间,先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投寄书信5封,反映“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反对“反击右倾翻案风”,支持“四?五”天安门事件,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1976年秋被逮扑,1977年4月23日被判处死刑,4月29日执行枪决。1978年12月25日予以平反昭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点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依法公开审判,召开不同规模的宣判大会40余次,宣判犯罪120人,到会听众170余万人次。1985年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5起,91人。
人民法院自1977-1985年9年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00起,其中反革命案件占1.6%,严重刑事案件占40.3%,经济案件占10.5%,一般刑事案件占47.6%。
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建国后共进行了4次较大的复查案件工作。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后,清理复查了镇反当中错捕、错押、错判案件。1956年,复查了镇反结束后判处的刑事案件533起,纠正了其中的错误。1963年复查了1958-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046起,1086人,纠正了17起,18人。1979年,根据中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指示,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大案件442起483人,改判149起151人。纠正面占复查数的33.7%。其中所谓“反革命”案件68起71人,改判的60起63人,占88.3%。一般刑事案件374起412人,改判89起97人,占23.7%。对判处的历史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复查处理。
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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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县知事掌理诉讼。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审理案件实行纠问、控告两种形式,认定事实和搜集证据,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法定的依据。人民群众深受官府衙门刀笔诉讼之害。县令与典吏沆瀣一气,贪赃枉法,冤狱枉案连绵不绝。
民国初期,司法审判仍由县知事兼理。案件由承审员主办,送县知事审核,判决由县知事与承审员酌定。承审员往往借机勒索酬金,甚至以罚金抵刑期。1928年,建立地方法院,后又改置承审处。名为司法独立,实则行政仍然独揽。诉讼程序繁琐,诉讼费用高昂,状纸抄缮费、传票送达费、证人到庭费等名目繁多。民间流传“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贫穷百姓多因无钱,而不能诉讼申冤。1930年邹平实验县政府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倡导口头起诉。1935年,审理刑事案件122起,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阶级统治的地位,改良只是形式上改进,实质上没有起到多大作用。
“七七”事变后,国民党县政府设军法处。刑事审判以镇压抗日军民和搜捕杀害共产党人、抗日分子为首要任务。审判案件滥施酷刑,残杀无辜,大肆残杀、迫害共产党人和翻身农民。1948年,国民党军队败退前夕,国民党县政府密令还乡团组织,大肆杀害革命干部群众,仅邹平县就被杀300余人。国民党县长李桂登在邹平县城南门外,一次活埋63人。
解放初期,县民主政府司法科,彻底废除肉刑,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审判原则,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案方法,试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担负起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光荣职责。1950年秋,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办了一批抗拒“土改”和阴谋暴动的不法地主、土匪、恶霸,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同年10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稳、准、狠地惩办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头子。同时依照政策惩办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50-1953年底,共惩处各种刑事罪犯925人,其中反革命罪犯631人,占68.3%。有力的打击了敌人,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办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3年,处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94起。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1955年人民法院按照既严肃又谨慎的原则,执行“少杀长判”和“今后从严”的方针,正确、合法、及时的审判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案件。重点打击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第一次镇反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次年春,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1955年9月-1956年3月,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46起,443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20起,占各类刑事案件的34.7%。1956年对镇反运动后审判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是年,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112起,1957年审结反革命案件41起。
1958年,在“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员办三书”(侦察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四就一马”(就地侦查、就地逮捕、就地起诉、就地审判,马上送达执行),“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苦战一百天,达到五无县”(无杀人、无抢劫、无强奸、无盗窃、无纵火)等“左”的口号影响下,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关系被破坏。同年秋冬,提出审判案件“放卫星”,一个审判员一天审结案件9起,一个晚上预审6起,案件审理质量下降,错案增多。1958年邹平县审结刑事案件675起。1961年,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法定的程序制度。1962年冬,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刑事审判正确贯彻中央“少杀、少捕、少管制”政策,1964年审判刑事案件60起。
“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的组织机构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混淆了是非,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受迫害,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73年6月,恢复法院后,依法惩处大量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由于“文化大革命”“左”的影响,也错判了个别案件。如城关镇韩坊大队颜廷勇1975年4月至1976年4月间,先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投寄书信5封,反映“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反对“反击右倾翻案风”,支持“四?五”天安门事件,为邓小平受诬陷鸣不平。1976年秋被逮扑,1977年4月23日被判处死刑,4月29日执行枪决。1978年12月25日予以平反昭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以公开审判为重点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依法公开审判,召开不同规模的宣判大会40余次,宣判犯罪120人,到会听众170余万人次。1985年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5起,91人。
人民法院自1977-1985年9年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00起,其中反革命案件占1.6%,严重刑事案件占40.3%,经济案件占10.5%,一般刑事案件占47.6%。
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建国后共进行了4次较大的复查案件工作。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后,清理复查了镇反当中错捕、错押、错判案件。1956年,复查了镇反结束后判处的刑事案件533起,纠正了其中的错误。1963年复查了1958-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046起,1086人,纠正了17起,18人。1979年,根据中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指示,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大案件442起483人,改判149起151人。纠正面占复查数的33.7%。其中所谓“反革命”案件68起71人,改判的60起63人,占88.3%。一般刑事案件374起412人,改判89起97人,占23.7%。对判处的历史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复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