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实施监所检察。未设专门机构,也无专职人员,需要检查时,抽调检察干部进行。1956年贯彻强制改造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政策。1959年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政策。1981年1月试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试行办法”,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开展起来。

    〔时限检察〕
    检查看守所对人犯的羁押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检查发现久押不决的积案,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监所检察试行办法实行后,注意了对超过诉讼时间的检查。经常深入监所,对每一人犯进行登记,及时掌握诉讼进度,发现将要超过或超时案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催办。

    〔外执犯检察〕
    对处缓刑、假释、管制、免诉罪犯的检察,主要是监督执行情况。并协助派出所建立治保组织和监视改造组织,落实监视改造措施,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1964年依靠群众办案,实行群众专政,对个别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的罪犯,进行回访考查,1982年开始每月对四类罪犯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普遍检查。至1985年,外执罪犯共247人,其中表现好的119人,表现一般的113人,表现差的15人。检查后将发现的问题,纠正的意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促进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

    〔看守所检察〕
    1956年以来,坚持对看守所定期检查制度。每年检查3-10次。由公、检、法、民警中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监号观察犯人的动态,查阅犯人卷宗,听管教干部的反映和犯人的申诉,了解犯人情况,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意见及时进行纠正。对看守不严,管教松弛,互通案情,影响审讯和殴打犯人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81年4月后,对看守所的检查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平均两个月检查一次,监所秩序井然。

    〔又犯罪检察〕
    1981年开始办理对又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主要有劳改犯人又犯罪案件、劳教前犯罪应当追诉案件,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需要追诉案件。1982-1983年受理又犯罪案件2起2人,均属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起诉后均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10月,有2名犯人在湖田劳改队服刑期间,主动交待余罪,完全属实,经批准作了免于起诉处理。

    〔刑事执行监督〕
    检察院重建后,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经过检查发现,对于不捕直诉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后,不能按时收监,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判决书等问题,及时提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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