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经济检察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4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4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建院初期,即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未设专门机构。重新建院后,成立经济检察股。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决定。至1984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5起31人,其中立案查出的12起1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8367.21元。1985年检察院加强经济检察科办案力量,一年内排查出案件线索26起,当年结案8起8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起2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6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