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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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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监狱
清代至中华民国期间,监狱设在县城内。监狱由典吏署主管,关押行监未决犯,并设班房负责看管。历年羁押总数200-500人。1913年(民国2年),县公署废清制“典吏”,改称管狱员、看守。设监狱员1人,看守所长1人(由监狱员兼看守所长);下置一等看守。男看守、女看守若干人。男女分监羁押。1934年,邹平实验县设立自新习艺所,下设管理人员、教习、看役若干人。 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设看守所,有看守人员2个班共20人。1945年前,看守所址随县政府公安局迁移,曾住焦桥乡的刘家桥、韩店乡旧口。1945年10月至1948年,看押人犯随公安局住过城北马庄、城西郭庄、城里。1947年,看守所曾在桓台县新庄子、髙青县的河西村。1948年5月迁入邹平城里,以基督教堂做监狱。建国后,看守所建房10间作监室。1967年,在县医院东建看守所。1975年10月迁至城里县委机关旧址东侧。有监室210平方米,可容人犯100人。内分若干监室,人犯分间羁押。 看守工作由公安局预审股主管。另专设看守所长,看守工作人员若干名,严格按照看守章程履行职责。多年来,看守干警严格防范措施,翻修监室,整理设施,搞好安全预防工作。认真执行法规政策,教育人犯遵守狱规、认罪服法。1980-1982年,看守所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1982年看守所被评为省劳改劳教工作系统先进看守所,受到省公安厅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