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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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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警察
〔旧警察〕 邹平县自晚清裁撤绿营后设立警察。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冬,邹平警察总局有巡兵2棚,后增为6棚(每棚10人)。后巡兵改为警士,警额60人。1918年(民国七年)编为县警察队,警额100人。1927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有巡官、书记、巡长、巡士、夫勤等80人。 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齐东县巡警局置巡官、巡警41人。1911年(宣统三年),裁巡警局改称警察事务所,置巡官、书记各1人,巡警24人。1917年,警察所置一等警佐、二等警佐各丨人,巡警16人。1927年9月,改警察所为临时保安队,置队长1人,分队长2人,马步兵207人。1928年与警备队合编称警察所。同年6月、取消警察所,成立公安局,有警员198人。1930年,公安局缩编为87人。 1946年7月,国民党邹平县警察局成立。有警官20人,警员15人,长警390人,勤杂15人,共计440人。8月,国民党长山县警察局成立,有警官20人,警员10人,长警310人,勤杂8人,共348人。1947年7月,国民党齐东县警察局成立,有警官20人,警员10人,长警100人,勤杂9人,共139人。主要任务是配合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搜捕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敲诈勒索残害人民。1947年6月,邹平县警察局仅剩104人。长山县警察局仅剩9人。1948年,三县县境解放,国民党警察局也随之结束。 〔人民警察〕 建国后,县公安局担负全县依法惩治反革命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任务。1957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警察条例,公安部队改称人民武装警察队,公安派出所增设治安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队伍分为刑警、治安警、武警、消防警、交通警等5个警种。1985年,全县警察队伍共有230人。其中刑警21人,治安警129人,武警27人,消防警25人,交通警28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人民警察担负了保卫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艰巨任务,作出了突出的贡献,1981-1985年,全县干警中荣立三等功的就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