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消防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2/article/1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消防
〔消防机构〕 建国前,县内没有消防管理机构。建国后党和政府对消防工作十分重视,消防监督工作由县公安机关实施。1980年3月,省公安厅批准建立县消防中队。消防队员实行义务兵制度,分3个班,27人,配备消防车2部。1985年3月,县供销社系统的6个油棉加工厂和县棉花储备库经省公安厅批准建立了7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共140人,业务受县公安局消防股领导。消防器材设备有干粉灭火机、泡沫灭火机、消防专用机动泵、消防栓、消防枪等13种。1985年10月,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设股长1人。 〔消防工作〕 县公安局遵照中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每年在麦收、秋收以及春冬和重大节日期间,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人人防火。组织公安干警配合有关单位对厂矿企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开展三、四次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在一些较大的厂矿企业部门建立义务消防队,购置消防器材和设备,建立健全以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厂矿企业单位的防火责任制度,采取定人定位防火措施。生产大队、生产队订有防火守则、场间防火制度等。县消防队建立后,承担全县的灭火任务。1984年5月13日,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工作方针改为“以防为主,防消结合”。县内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警察认真贯彻新条例,1980-1985年共发现火警974次,重大火灾出车65次。1985年6月25日,县饮食服务公司因电路超负荷起火烧毁餐厅及平房13间,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扑救,防止了大火蔓延。 〔烟花、爆竹生产的管理〕 建国后,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加强安全管理。但在生产和销售上仍有失控和管理不严现象,发生严重伤亡事故。1981年10月,好生乡山旺村苗培明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开鞭炮厂,违犯安全生产规程,引起爆炸。炸塌厂房,炸死4人,伤9人。集市销售鞭炮引起爆炸也屡见不鲜。为了保障爆竹生产和销售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在生产上,严格批准手续,严格执行生产规程,禁用氯酸钾盐类和混合氯酸钾钙类生产鞭炮。储存运输亦严格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建立统一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措施。1982-1985年,主要生产爆竹的杨堤、太平、朱塘、杨家、临河等10余个村的650个鞭炮制作户,从未发生伤亡事故,销售单位和个体商贩也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