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县内就有户籍管理机构。清光绪年间曾颁布户口调查章程。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和1909年(宣统元年)曾进行过户口调查。1915年(民国4年)8月23日,颁布警务厅户口调查规则,县治户口编制规则。1933年7月,乡村建设实验县政府第一科设户籍室,各乡学设户籍处,户籍处设户籍主任。村闾长兼任户籍员,联庄会员兼任户籍警,发给执照行使职务。1936年1月曾颁布户籍登记细则。1938年后,实行保甲制。日伪警察所和汉奸队,经常以查户口为名,搜捕共产党的工相人员和参加抗日工作的村干部、积极分子,抢劫民财,骚扰人民。1946年7月,国民党县政府建立警察局,设户籍室。主要是盘查限制人民群众与共产党的联系,抓捕共产党人。
人民公安机关在建国前就开始户籍管理。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全县进行户口登记,普遍建立户口册本。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姻、收养等申报制度。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正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县公安局具体指导和掌握全县户口管理业务。制订实行农村户口工作计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共户口迁移的统计制度。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户口登记由县公安局主管,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同年,县公安局成立户籍股,人民公社设户籍员。具体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登记,负责人口统计,管理重点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四类分子,管理户籍档案等。1961年12月,撤销户籍股,户籍管理工作归治安股。农村户口管理登记工作由公社文书代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冲击,造成户口管理混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户口条例”和历年来国务院公安部文件指示精神,由县公安局治安股主管户籍工作,乡镇文书代管户籍。县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户籍由城关派出所负责管理,县城暂住人口登记也由城关派出所管理。
第四节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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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内就有户籍管理机构。清光绪年间曾颁布户口调查章程。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和1909年(宣统元年)曾进行过户口调查。1915年(民国4年)8月23日,颁布警务厅户口调查规则,县治户口编制规则。1933年7月,乡村建设实验县政府第一科设户籍室,各乡学设户籍处,户籍处设户籍主任。村闾长兼任户籍员,联庄会员兼任户籍警,发给执照行使职务。1936年1月曾颁布户籍登记细则。1938年后,实行保甲制。日伪警察所和汉奸队,经常以查户口为名,搜捕共产党的工相人员和参加抗日工作的村干部、积极分子,抢劫民财,骚扰人民。1946年7月,国民党县政府建立警察局,设户籍室。主要是盘查限制人民群众与共产党的联系,抓捕共产党人。
人民公安机关在建国前就开始户籍管理。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全县进行户口登记,普遍建立户口册本。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姻、收养等申报制度。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正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县公安局具体指导和掌握全县户口管理业务。制订实行农村户口工作计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共户口迁移的统计制度。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户口登记由县公安局主管,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同年,县公安局成立户籍股,人民公社设户籍员。具体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登记,负责人口统计,管理重点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四类分子,管理户籍档案等。1961年12月,撤销户籍股,户籍管理工作归治安股。农村户口管理登记工作由公社文书代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冲击,造成户口管理混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户口条例”和历年来国务院公安部文件指示精神,由县公安局治安股主管户籍工作,乡镇文书代管户籍。县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户籍由城关派出所负责管理,县城暂住人口登记也由城关派出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