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纪律检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7&A=2&rec=108&run=13

1951年1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1956年3月,改为监察委员会。主要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销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审诉和控诉。当年对81名违纪党员,本着既严肃又谨慎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处分。
“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监察机构被取销。1979年5月,恢复建立县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违反党的纪
律的行为作斗。1981年,县纪委主要抓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的学习,严肃党纪,搞好党风建设和政策落实,制止用公款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63件。1982年,主要清查处理干部违纪建私房,违纪搞“农转非”,用公款大吃大喝、滥发奖金实物。并且清查了与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有联系的人和事,涉及90人,重点审查15人。1983年,配合整党试点工作,继续清理“三种人”(跟随林彪、江青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以保证党的纯洁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和战斗力。
1984年2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中共邹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名为中共邹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升为副县级单位。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常委7人,委员15人,下设办公室、检查科、审理科、信访科。在县直单位党委和各乡镇党委设纪检书记,党组设纪检组长,各支部设纪检干部。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