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落实老干部待遇】 资料库:邹平县情资料库 章节:邹平年鉴(2004-200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1/article/1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7/section/1/article/1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落实老干部待遇】


    2004-2009年,全县老干部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委提出的"学赶
全国前十强,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奋斗目标,以"亲情服务"为主线,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
待遇,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全县老干部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为营造"和谐邹平、幸福邹平"做出了
新的贡献。2004-2009年,县委老干部局四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敬老模范单位";2005年12月,县委
老干部局被评为"全省老干部工作亲情服务年活动先进单位";2008年10月,县委、县政府被省委、省
政府评为"全省老干部工作先进单位"。
    突出老干部政治待遇落实,老干部思想稳定。一是认真落实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2004-2009年,
召开的全县重要会议都邀请有关老干部参加,每年组织驻县城的县级实职离退休干部县内参观两次、
组织担任过县级实职的离退休干部赴外省参观一次,春节前县几大班子主要领导都对县级实职离退休
干部进行走访慰问。二是高度重视老干部党支部建设。2004年,制订了《邹平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
作制度》和《邹平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考评细则》,与组织部联合制订了《关于开展争创全国、 全
省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的意见》(邹组发【2004】 1号),使老干部党支部工作做到了有章可
循。2005年12月,依托县老年大学,建立邹平县委老干部党校。2009年底,全县单建老干部党支部53
个,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3766名。2004年12月,西董镇老干部党支部荣获"全省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称号,术传信同志被评为全省优秀离退休干部党员。2007年7月召开的全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经
验交流会上,县教育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退休干部党员曲克祥同志受到表彰,曲克祥同志作为唯一
一名个人代表做了典型发言。2008年10月,李庆宝同志荣获"全省离休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称号。三是
加强老干部阅读材料的征订工作,使老干部老有所学。2004-2009年,年均达到1700份以上,被省委老
干部局评为《老干部之家》宣传发行先进单位。
    完善"三个机制"(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老干部生活待遇落
到实处。一是财政支持,离休干部工资待遇实现政企拉平。我县制定了《关于增加企业和部分差额拨
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邹老干【2004】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136名企业离休干部的三次按职务调整的工资按新标准发放。按照《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
放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邹政办发【2002】40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按照基
本工资的35%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二是财政支持,解决老干部医疗待遇难题。配合县医保处就离休干
部定点医疗问题到外地进行了参观考察,制定并实行了离休干部就医与个人帐户挂钩的医疗管理办法。
为确保困难企业、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有关部门成立认定小组对企业状况进行了严
格认定,由县财政依照认定结果每年按统筹额的100%、60%、30%进行补贴。从此全县健全了离休干
部 "三个机制",实现了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三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提高老干部其他待
遇。两次联合转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邹老干【2004】4号和邹老干【2008】
2号),分别在2004年1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和600元。
县府办印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邹
政办字〔2008 〕70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邹政办字〔2008 〕87号),按照文件规定:自2008年7 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病故为本人生前 20个月基本离休费。2009年,协调劳动部门按
滨劳社【2009】66号文件规定及时调整了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
离休人员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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