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收益分配

视图

档案浏览器

封建剥削 土地改革之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手段残酷,方式多样,主要有如下三种。
地租:境内有三种方式:①劳役地租,即农民到地主家干活抵顶地租,又称“力租”。 ②实物地租,有定租(即不管丰歉年景,交固定实物),分租(按实际收成分成交租,有3.5:6.5,或4:6等)、活租(收获后面定地租数量)。③货币地租,即农民不交实物,而用货币顶还地租。无论哪种地租方式,对农民的剥削程度都是相当严重的。如收租用大斗大称,借粮用小斗小称,大、小斗量差约10%。这三种地租方式还可互为转换,完全以地主的意志为转移。
雇工:有佃农、长工、月工、短工、童工等剥削形式。有的农民遇到严重困难,向地主或高利贷者典押田产度荒。被典押的田地,地主仅给田价之半,并规定在二、三年 内还钱赎田,过期无力赎田,田即归地主所有。长工,穷苦农民长年给地主干活,出卖劳力,年终领取微簿工钱或少量谷物(一般为150公斤左右)。有的农民给地主扛活数十年,到老死还是一无所有。不少地主还在农忙季节雇用一些月工、短工或零工,符出的代价最少,而所干的活却最重。童工主要为地主干零杂活,出卖廉价的劳动。有的只管吃,无工钱。
髙利贷:多数地主兼放债,对农民高利盘剥。一是谷物借贷,借一还二,借一还三;二是银钱借贷,出门3分利、4分利,有的5分、6分以上,到期还不上,则“利滚利”、“驴打滚”;三是典当抵押,不少农民因天灾人祸或养家糊口急需用钱,被迫无奈只好把实物交给地主,仅得实价的三分之一,到期不赎,实物则归地主所有;四是卖青苗,有的农民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迫将未熟的庄稼按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卖给地主、高利贷者;五是“活卖”、“典借”,农民以土地为抵押向高利贷者借钱或粮,到期无力偿还,则将土地卖给高利贷者。或者土地虽然仍旧自己耕种,但必须向高利贷者按年交租,如交不上租者,土地归放债者所有;六是劳役盘剥,无地无房产的农民,遇荒年借债,以出卖廉价劳动力偿还。髙利贷计息方法也多种多样,“欠月按足月计”、“月不过五”,即每月初五后偿债者,均按全月计息;月末还钱者,连下个月的利息算上。实物典当还要支付“箱存费”。“做工还钱”者一般5-6个工才抵顶1元钱的债务。高利贷的利息率最高达100%或200%,真谓骇人听闻!
另外,境内还有寄庄粮(即租地一年缴租三年,或买地不买粮,地主占地,农民纳税)、虚田实租、预付地租、逾期加成等剥削方式。
众多贫苦农民因受封建地主和高利贷者压迫和剥削,长年穷困燎倒,糠菜半年粮,遇到荒年则卖儿卖女,背井离乡。1944年,湖滨乡付桥村有74户(占总户数的40%)农民因难以偿还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借贷,只得把土地全部干过给地主,长年给地主种地纳粮。该村有4人活活饿死,61户(占总户数的33%)外出逃荒要饭。
194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改革的决定》,“扶助农民减轻地主封建土地剥削”,实行减租减息。12月,中共渤海区党委派出“双减”工作团来博兴帮助三、六区135个村庄开展减租减息、民主反霸斗争。按照“二五减租”(减去租额的25%)和“分半减息(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的政策,教育农民一面减租减息,一面交租交息,适应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1942年共减租3417石(粮),减息368843元(法币)。三、六区不少村庄成立了雇工工会,有组织、有领导地向地主开展增加工资、罢市和借粮斗争。一般雇工年工资在150-400公斤粮食之间,经过说理斗争,不少地主被迫让步,提高工资10-30%,折粮60-175公斤;有的还增发衣服、手巾、鞋袜等。同时,抗日民主区、乡政府还组织群众向罪大恶极誓与人民为敌的地主恶霸开展清算和说理斗争,通过声讨、揭发、检举其罪恶事实,逼迫他们退出脏款、脏物。1943年三、六区共清算出粮食3815.13公斤,现款190960元。纯化村清算出粮食3188公斤,款75909元。
个体收益分配 土地改革后,个体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其收入除向国家上交一定数量的农业税(一般每亩10-15公斤粮食)和本村少量公益金外,其余全部归己。

1961-1985年全县农业经济收益分配表
年度总收入各项费用税金积累或提留社员分配
总额人均(元)
单位:万元
19611202.0754.030.032.6618.018.5
19621016432.024.0250534.016.0
19632088584.0102.0135.01267.038.8
19641324490.050.056.0728.022.9
19653020863.0114.0206.01837.043
19662421.9859.095.6146.31321.036.9
19672666.2957.098.0162.01449.939.3
19682311.2809.096.0139.01267.233.4
19692490845.095.0149.01401.035.8
19703080979.1113.6235.41751.943
19713794.21282.5114.7322.92074.150.6
197240101476.0113.5325.72094.852.3
19734487.31552.8119.6400.92414.056.5
19743508.61384.289.1236.01799.341.6
19754724.61749.5124.54752375.654
197649662096.2112.8423.12333.952.6
197755032499119508237753
197855992654104523231860
197966392974107792276671
198065392852113624295075
1981801431001256374152106
198212760307514310408502214
198318588395318045713998343
198425755642226084418229459
1985271697283417120418265481

集体收益分配 初级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定产,耕畜,大农具作价,一并折股入社,保留农户股金。合作社的收入分配权由社委会决定。在完成农业税,留下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按照人口、劳力和土地农具股份统一分配,其土地农具股份分配不低于社员分配总量的30%。1954年粮食总产比1952年增长8.89%,农副业总收入3209万元,人均分配65元,分别比1952年增长10.73%和22.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耕畜农具股份,生产队实行“三包”(包产、包工、包投资),开展多种经营。土地完全归集体所有,不再执行土地分红,牲口、大型农具均按照1960年上级有关“入社时社员投到集体的生产资料,作价款额仍归户主”的规定,将其全部转入社员个人往来帐,以后每年分配时偿还20%,此支出从集体公积金中扣出。劳动力按照男女整半评定底分(最高每天10分),逐人规定一年的劳动天数,出勤记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收入归己。同时集体积极完成农业税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统购任务。集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费,总金额不得超过集体总收入的20%。1956年粮食总产比1954年增长4.53%,农副业总收入3471万元,人均分配67元,分别比1954年增长8.16%和3.08%。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取消记工分制度,“办大食堂”,吃饭不要钱,执行所谓供给制,不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髙。1960年粮食总产量比1956年降低49.59%,农副业总收入1177万元,人均分配25元,分别比1956年降低66.09%和62.69%。
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 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60条)规定以生产 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恢复记工分制度,按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原则分配。社员仍保留少量自留地。“文化大革命”中,推行大寨 “经验”,实行“政治”工分,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国家、集体和个人收益分配长期徘徊。1972年粮食总产比1965年增长20.96%,农副业总收入4010万元,人均分配52.3元,分别比1965年增长32.78%和21.62%。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除完成国家农业税,交足乡(镇)村所规定的提留外,其余全部归个人所有。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踏上了新台阶。1985年粮食总产比1978年增长14.82%,农副业总收入27169万元,人均分配481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3.85倍和6.7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