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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丧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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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丧葬改革
建国前,境内一直沿袭封建丧葬习俗,富有人家实行隆重土葬,重棺厚敛,大操大办。建国后政府提倡严肃、简朴、节约办丧事,倡导开追悼会。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不少村庄建立了公墓。1967年建立县火葬场,开始推行火葬。至1974年全县火化尸体46具,火化率为0.3%。1975年在寨郝乡南门村搞火化试点后全县推广火葬。1976年火化尸体2340具,火化率为72.7%。1978年建立县殡葬改革委员会,公布《博兴县殡葬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逝世后,必须火化,不得土葬。在干部、职工带动下,殡葬改革进展较快。凡自愿执行火葬者,免交运尸费,火化费予以优待。1978年全县火化尸体2559具,火化率为86.3%。博兴县被评殡葬改革先进单位。8月下旬全省殡葬改革现场会在博兴县城召开。1979年县火化场添设运尸车2辆,半自动化火化炉两座。1980年前后,忙于经济改革,忽略旧习俗改革,旧的丧葬习俗一度回潮,1983年火化率降为62.2%。1984,县、乡政府,将殡葬改革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召开会议强调“平坟头促火化”,推行“五不见”(不见坟头、不见土葬、不见请客送礼、不见披麻带孝、不见摆供祭灵),“五代替”(戴黑纱代替带孝、送花圈代替送礼、火葬代替土葬、开追悼会代替祭灵、建纪念堂代替坟墓)。至1985年建立“红白理事会”446个,村级劳动人民纪念堂89处。村里人死了,红白理事会负责操办丧事,骨灰盒存入纪念堂。是年火化率达到88.8%。 博兴县1967至1985年火化情况一览表 ┏━━━━━┯━━━━┯━━━━┯━━━━┓ ┃ 年 份 │死亡人数│火化人数│火化率%┃ ┠─────┼────┼────┼────┨ ┃1967-1974 │ 14683 │ 46 │ 0.3 ┃ ┠─────┼────┼────┼────┨ ┃ 1975 │ 3309 │ 2243 │ 67.78 ┃ ┠─────┼────┼────┼────┨ ┃ 11976 │ 3358 │ 2840 │ 84.57 ┃ ┠─────┼────┼────┼────┨ ┃ 1977 │ 3492 │ 2649 │ 75.9 ┃ ┠─────┼────┼────┼────┨ ┃ 1978 │ 2966 │ 2559 │ 86.3 ┃ ┠─────┼────┼────┼────┨ ┃ 1979 │ 2947 │ 2120 │ 72 ┃ ┠─────┼────┼────┼────┨ ┃ 1980 │ 3420 │ 2308 │ 67.5 ┃ ┠─────┼────┼────┼────┨ ┃ 1981 │ 3305 │ 1593 │ 48.2 ┃ ┠─────┼────┼────┼────┨ ┃ 1982 │ 2972 │ 2039 │ 68.6 ┃ ┠─────┼────┼────┼────┨ ┃ 1983 │ 2869 │ 1783 │ 62.15 ┃ ┠─────┼────┼────┼────┨ ┃ 1984 │ 2765 │ 2554 │ 92.4 ┃ ┠─────┼────┼────┼────┨ ┃ 1985 │ 2888 │ 2564 │ 8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