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根据1943年2月山东省战时推行委员会《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壮士、革命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5月26日山东省军区、省政府《关于民兵伤亡之抚恤办法》、1950年10月15日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从1952年开始,凡具备烈士条件的指战员材料报省人民政府申批烈士称号。截止1985年底,境内共有革命烈士2196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8人,抗日战争时期707人,解放战争时期1209人,抗美援朝时期136人,对越反击战3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92人,另有无籍烈士41人。并将61人著名烈士和10人女烈士,在县烈士陵园中分别介绍和陈列事迹和遗物。县政府分别在陈户店、王桥村、王文村、裴袁村建立革命烈士塔、亭,在博兴县城六路东端北侧建立博兴县烈士陵园,为烈士树碑立传。民政局1976年-1978年组织专门力量,搜集资料编写《博兴县革命斗争简史》近10万字,专门撰写了张静源、王博昌、刘棠、张福林、李天佑、王竹川等8位烈士传记文章;1980年又补充整理了21名烈士革命历史简介(初稿)。1981年下半年,县民政局组织6名干部编写《博兴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对全部烈士进行调查核对,将其准确姓名、籍贯、生卒时间、入党入伍时间、所在部队、英雄事迹、称号、牺牲地点、安葬地等项内容汇集成《英名录》全册。并在烈士陵园内陈列展出。对教育后代发扬革命传统,积极参加“四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节 革命烈士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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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根据1943年2月山东省战时推行委员会《山东省抚恤抗日阵亡壮士、革命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5月26日山东省军区、省政府《关于民兵伤亡之抚恤办法》、1950年10月15日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从1952年开始,凡具备烈士条件的指战员材料报省人民政府申批烈士称号。截止1985年底,境内共有革命烈士2196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8人,抗日战争时期707人,解放战争时期1209人,抗美援朝时期136人,对越反击战3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92人,另有无籍烈士41人。并将61人著名烈士和10人女烈士,在县烈士陵园中分别介绍和陈列事迹和遗物。县政府分别在陈户店、王桥村、王文村、裴袁村建立革命烈士塔、亭,在博兴县城六路东端北侧建立博兴县烈士陵园,为烈士树碑立传。民政局1976年-1978年组织专门力量,搜集资料编写《博兴县革命斗争简史》近10万字,专门撰写了张静源、王博昌、刘棠、张福林、李天佑、王竹川等8位烈士传记文章;1980年又补充整理了21名烈士革命历史简介(初稿)。1981年下半年,县民政局组织6名干部编写《博兴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对全部烈士进行调查核对,将其准确姓名、籍贯、生卒时间、入党入伍时间、所在部队、英雄事迹、称号、牺牲地点、安葬地等项内容汇集成《英名录》全册。并在烈士陵园内陈列展出。对教育后代发扬革命传统,积极参加“四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