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国家抚恤 资料库:博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博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article/4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article/4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前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军工厂工人,实行一次性抚恤:每人发棺木1口,白布13.5尺,抚恤粮60公斤。以后其安葬费和抚恤金合计在600万元(旧币)之内,并发450-600斤抚恤粮。1940年-1950年全县共计抚恤牺牲病故人员857人,发放棺木18口,棺木费309.6万元(旧币),抚恤粮13650万公斤,抚恤金390545万元(旧币)。1951年-1952年全县抚恤203人,发放抚恤粮26775万公斤,抚恤金128354万元(旧币)。1952年-1955年三次调整提高抚恤金标准。1956年-1959年县民政局对在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和牺牲已久而没有抚恤和抗美援朝战争之前失踪的革命军人计1400人发放抚恤金215000余元。
    1979年、1980年、1984年和1985年抚恤金标准进行过4次调整提高。1985年执行的抚恤标准规定:凡是1984年4月1日后牺牲的生前有工资收入者按40个月的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标准低于军队23级(正排级)干部工资者,按军队23级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抚恤金额的三分之一。被批准为烈士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增发应领抚恤金额的四分之一,在发放抚恤金同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按照国家民政部1982年8月13日下达“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1983年5月23日-31日在阎坊公社进行试点,后在全县开展换证、补证工作。共查出误上英名录的病故军人18人,错称烈士者3人,漏登烈士24人,无籍烈士40人。暂缓办证者57人。建立健全了烈士档案。1980-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4.6万元。
    残废抚恤  1943年,本县执行山东省战时推行委员会规定对荣誉军人,每年发抚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全县共有残废军人631人,年发抚恤金10万元左右。1946年残废抚恤金标准改为一等60公斤猪肉,二等35公斤,按当时当地猪肉价格发给北海币。
    建国后,残废抚恤金的等级标准按因公因战不同情况规定,根据残废者有无固定收入分在职(固定收入)、在乡(无固定收入)两种类型发放。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后,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6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进行7次调整提高抚恤标准。
    1955年-1959年民政局对境内470名退伍老红军、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发放供养抚恤金26.19万元。1962年对二等以上包括在职三等荣军388人(其中在职67人,在乡321人)换发抚恤证书。1965年在乡三等以上残废军人改一次性抚恤为长期抚恤。1972年对残废军人全部换发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印制的抚恤证书,全县残废抚恤对象925人,其中在乡残废军人827人(特等1人、一等18人、二等甲81人、二等乙213人、三等甲269人、三等乙245人),民工民兵残废者10人(二等甲1人,二等乙4人、三等甲3人、三等乙2人),在职残废军人82人(一等1人,二等甲10人、二等乙29人、三等甲21人、三等乙21人),工作人员5人(二等甲1人、二等乙2人、三等甲1人、三等乙1人)。1981年对833人残废军人(在乡763人,在职70人)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1976年至1985年全县平均年发残废抚恤金32.525万元,享受一等以上生活护理的残废军人13人,年发护理费0.6695万元。建国后,累计实发抚恤金1666.9万元。
    对残废军人除发放抚恤金外,还给予其他福利待遇。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粮、油、副食品定量补助;特、一等残废军人增加护理费待遇(增发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特、一等人员在乡的15户50人全部从1984年9月“农转非”,病故后其家属均享受优待和补助(按病故军人家属对待);从1979年11月起县内在乡残废军人普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特、一等和二、二等分别每月发给5元和3元、2元;1985年7月起县内残废军人普遍增发生活费补贴,特、一等每人每月12元;二等、三等分别每人每月6元、4元;残废人员乘车按半价购票,享受看病、购物优先待遇,其子女入学优先照顾,1957年1958年,国家拨款3860多元帮助40余烈属和残废军人子女入学。

    博兴县牺牲病故抚恤标准1955年1月1日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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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抚恤人员级职           │    │      ┃
┠────┬──────┬────┤牺牲│病故  ┃
┃  军队  │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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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级以上│13级以上    │        │650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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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级以上│ 1416级     │ 13级   │450 │ 360  ┃
┠────┼──────┼────┼──┼───┨
┃营长以上│ 1718级     │ 45级   │35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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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连级 │ 1922级     │ 69级   │280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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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长级 │ 2324级     │1011级  │23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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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士  │ 2529级     │1213级  │18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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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兵民工│15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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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兴县残废抚恤标准(1950年12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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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    │ 二等     │  三等      ┃
┃                  │特等│一等├──┬──┼──┬───┨
┃  项目            │    │    │甲  │乙  │甲  │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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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职抚恤金    │400 │300 │200 │150 │100 │ 80   ┃
┃战├─┬─────┼──┼──┼──┼──┼──┼───┨
┃  │在│残废金    │300 │200 │150 │100 │400 │300   ┃
┃  │乡├─────┼──┼──┼──┼──┼──┼───┨
┃  │  │抚恤粮    │1300│1000│900 │600 │6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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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职优待金    │300 │200 │150 │100 │180 │ 60   ┃
┃公├───────┼──┼──┼──┼──┼──┼───┨
┃  │在乡优待粮    │1500│1100│900 │600 │6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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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民兵民工抚恤粮│1000│800 │600 │500 │6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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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给年限       │终身│终身│在乡抚恤粮│在乡残废金抚┃
┃                  │    │    │优待粮供给│恤粮一次发清┃
┃                  │    │    │二年后减半│            ┃
┃                  │    │    │供应终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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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抚恤粮系指小米,可按市价折成现金计算。

    博兴县残废抚恤标准(1984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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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在乡残废抚恤金│在职残废抚恤金┃
┃        ├───┬───┼──┬────┨
┃等级    │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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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等   │ 570  │581   │13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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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498  │454   │118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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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甲  │ 390  │350   │ 98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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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  │ 296  │268   │ 84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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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甲  │ 180  │180   │ 70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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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乙  │ 140  │140   │ 6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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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 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的款项是全年应领数。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