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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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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3-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共审理刑事案件209起,其中镇压汉奸案48起,占23.1%,枪决3人。1945年秋,在县城西召开宣判大会,处决11名反革命分子。1946年农历4月6日晚,在押反革命犯郭普泉聚众越狱,除击毙外,全部处以死刑。建国后,重点镇压恶霸、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县共判处死刑犯一大批。1955年肃反运动中,又判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保证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1958年后,刑事审判重点除反革命案件外,还有放火、杀人、投毒、抢劫、暴乱及大量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等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打乱了正常的刑事审判程序,办案质量差。1979年7月国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健全刑事审判程序。1983-1985年,全国开展“严打”刑事犯罪第一、第二次活动,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275起,320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各种徒刑,并召开宣判大会4次,枪决死刑犯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