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1940年12月中共博兴县委成立社会科,负责保卫工作。1941年1月改为社会部,各区设锄奸干事1人。1941年4月在六区(今阎坊乡)辛集村建立博兴县公安局,撤销社会部,并入公安局,设侦察、执行、秘书三科,局长1人。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区配备公安特派员。1942年各科改股,增干部股、劳改股。1946年夏成立兴福、博城、见桥(今柳舒村)3个公安分局,增治安股,全局137人。1947年秋增设武工队20人。1948年人事股改为协理室,撤销3个分局。1949年春,局驻菜园村,重建兴福、见桥公安分局。1951年春撤销两个分局,建立兴福、见桥、利城公安派出所。1952年撤销利城派出所,5月建立湾头派出所。1953年侦察股改称政保股,撤销劳改股。1954年撤销湾头派出所。1955年6月执行股改称预审股,11月撤销兴福派出所。.1958年秋增设户籍股,各乡配户籍员。10月恢复兴福派出所,建立城关派出所。1965年2月增建小营、阎坊派出所。1966年3月增设陈户派出所。全局46人,正副局长3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局被冲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替代。1973年3月撤销军管组,恢复公安局。1974年增柳桥派出所,局内设消防股。1977年8月增内保股。1980年1月增刑警队,1982年春增乔庄、纯化、庞家、曹王、蔡寨五个派出所。年底所有派出所均改称公安所。1985年冬各股改科,并增政研科和史志办公室。年底,全局设政保、治安、内保、预审、消防、政研6科和看守、行拘2所,有秘书、政工、史志3个办公室及12个基层公安所,有正、副局长4人,共计160人。
检察院 1950年5月博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副县长兼任捡察长。1954年12月改为检察院。1957年9月设批捕、起诉、侦察3组和1办(即办公室)计17人。“文化大革命”初,检察院被冲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管。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检察院。1975年1月按照全国四届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撤销检察院,在公安局内设立检察股,代行其职。1978年10月重新建立检察院,年底12人。1979年调入31人。成立批捕股、起诉股(兼管监所检察)、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兼管信访)。1980年3月增建监所检察股。1981年3月增信访股。1985年改原6股1室为6科1室。即:刑检一科,刑检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监所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全院44人。
法院 1941年春,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县长兼主任,设承审员、书记官、庭长各1人。1942年增顾问1人。1942年11月改为司法科,科长1人,增看守员、统计员各1人。1949年全科7人。1950年10月成立博兴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行政组,另有检查员1人。1950年下半年成立博兴县人民法庭(简称镇反法庭或军事法庭),县长兼庭长,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各区均设分庭,区委书记或区长兼庭长,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理反革命案件。1951年夏撤销镇反法庭。1953年春成立第一(驻陈户区)、第二(驻兴福区)巡回人民法庭。并增设普选试点人民法庭。同年,法院总人数增至13人。1956年第一巡回法庭改为龙居区人民法庭,第二巡回法庭改为兴福区人民法庭,各庭设审判员2人。1958年秋撤销兴福、龙居人民法庭。1961年新设乔庄、小营、兴福3处人民法庭,全院共计15人。1967年3月至1973年7月,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管。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秘书组、接待室和寨郝、纯化、小营3个人民法庭,全院14人。1977年2月增至18人。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0年3月新设兴福人民法庭。将原纯化人民法庭改为陈户人民法庭。1981年4月将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3年1月增设执行庭,庭长、执行员各1人,1984年4月增设博兴镇人民法庭。1985年全院共44人。
司法局 1941年春,博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1942年12月改为司法科。1947年1月司法、民政两科合并为民政科,代行司法行政业务。1949年1月重新建立司法科。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移交法院代管。1980年12月成立博兴县司法局,设办公室、公证处、法津顾问处,正、副局长2人,秘书、科员6人。1982年增加军转干部8人,全局共计16人。1985年设秘书股、基层调解股、法律宣传股、山东省自修大学博兴法律专业管理站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局25人,全县12个乡镇各配司法助理员1人。
第二节 人民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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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940年12月中共博兴县委成立社会科,负责保卫工作。1941年1月改为社会部,各区设锄奸干事1人。1941年4月在六区(今阎坊乡)辛集村建立博兴县公安局,撤销社会部,并入公安局,设侦察、执行、秘书三科,局长1人。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区配备公安特派员。1942年各科改股,增干部股、劳改股。1946年夏成立兴福、博城、见桥(今柳舒村)3个公安分局,增治安股,全局137人。1947年秋增设武工队20人。1948年人事股改为协理室,撤销3个分局。1949年春,局驻菜园村,重建兴福、见桥公安分局。1951年春撤销两个分局,建立兴福、见桥、利城公安派出所。1952年撤销利城派出所,5月建立湾头派出所。1953年侦察股改称政保股,撤销劳改股。1954年撤销湾头派出所。1955年6月执行股改称预审股,11月撤销兴福派出所。.1958年秋增设户籍股,各乡配户籍员。10月恢复兴福派出所,建立城关派出所。1965年2月增建小营、阎坊派出所。1966年3月增设陈户派出所。全局46人,正副局长3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局被冲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替代。1973年3月撤销军管组,恢复公安局。1974年增柳桥派出所,局内设消防股。1977年8月增内保股。1980年1月增刑警队,1982年春增乔庄、纯化、庞家、曹王、蔡寨五个派出所。年底所有派出所均改称公安所。1985年冬各股改科,并增政研科和史志办公室。年底,全局设政保、治安、内保、预审、消防、政研6科和看守、行拘2所,有秘书、政工、史志3个办公室及12个基层公安所,有正、副局长4人,共计160人。
检察院 1950年5月博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副县长兼任捡察长。1954年12月改为检察院。1957年9月设批捕、起诉、侦察3组和1办(即办公室)计17人。“文化大革命”初,检察院被冲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管。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检察院。1975年1月按照全国四届人大制定的宪法规定撤销检察院,在公安局内设立检察股,代行其职。1978年10月重新建立检察院,年底12人。1979年调入31人。成立批捕股、起诉股(兼管监所检察)、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兼管信访)。1980年3月增建监所检察股。1981年3月增信访股。1985年改原6股1室为6科1室。即:刑检一科,刑检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监所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全院44人。
法院 1941年春,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县长兼主任,设承审员、书记官、庭长各1人。1942年增顾问1人。1942年11月改为司法科,科长1人,增看守员、统计员各1人。1949年全科7人。1950年10月成立博兴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行政组,另有检查员1人。1950年下半年成立博兴县人民法庭(简称镇反法庭或军事法庭),县长兼庭长,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各区均设分庭,区委书记或区长兼庭长,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理反革命案件。1951年夏撤销镇反法庭。1953年春成立第一(驻陈户区)、第二(驻兴福区)巡回人民法庭。并增设普选试点人民法庭。同年,法院总人数增至13人。1956年第一巡回法庭改为龙居区人民法庭,第二巡回法庭改为兴福区人民法庭,各庭设审判员2人。1958年秋撤销兴福、龙居人民法庭。1961年新设乔庄、小营、兴福3处人民法庭,全院共计15人。1967年3月至1973年7月,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管。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秘书组、接待室和寨郝、纯化、小营3个人民法庭,全院14人。1977年2月增至18人。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0年3月新设兴福人民法庭。将原纯化人民法庭改为陈户人民法庭。1981年4月将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3年1月增设执行庭,庭长、执行员各1人,1984年4月增设博兴镇人民法庭。1985年全院共44人。
司法局 1941年春,博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司法处。1942年12月改为司法科。1947年1月司法、民政两科合并为民政科,代行司法行政业务。1949年1月重新建立司法科。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移交法院代管。1980年12月成立博兴县司法局,设办公室、公证处、法津顾问处,正、副局长2人,秘书、科员6人。1982年增加军转干部8人,全局共计16人。1985年设秘书股、基层调解股、法律宣传股、山东省自修大学博兴法律专业管理站及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局25人,全县12个乡镇各配司法助理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