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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民国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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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末、民国司法机构
警察局 明、清县衙设刑房。知县直接审理案件,经承1人,助手2-3人,并配壮、快、捕、皂四班,各班有班头1人,兵卒若干。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撤刑房,建保甲局,年末称巡察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巡察局,设巡官1人,统领巡队兵若干。清宣统元年(1909年),增区官,巡官为副。 民国3年(1914年)新建警察所,县民政长兼所长,区官为一等警佐,巡官为二等警佐。民国17年(1928年),撤警察所,建立公安局。址在关帝庙,置一、二两科,各配科长1人,警士若干,分为十班。民国19年(1930年),添巡官1人,警士5个班,两科设事务员、书记多人,共51人。民国25年(1936年)7月改公安局为保安局。民国26年(1937年)将保安局改为警察局,址改在旧城大隅头以东路北。民国28年(1939年)1月日军占领县城,民国县政府迁至院庄,警察局初移至湾头村,后由国民党山东保安独立第八旅(周胜芳部)军法处执法队取代。 法院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立初级审判厅,知县任审判长。民国元年(1912年),博兴县公署增设帮审员1人。民国17年(1928年)成立民国法院。置审判官19人,检查官1人,并配书记员、录事、承发员、检验员若干,法警4人。民国20年(1931年)法院设民事调解处,院长兼主任。民国25年(1936年)撤销民国法院,业务并入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1939年1月日军占领博兴后无审判机构,保安第八旅执法处代行其职。 司法处 中华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建立司法科,分管司法行政和民事纠纷调解业务。原县署班役改为司法警察。民国19年(1930年)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设警长1人,警目4人,警士28人。民国25年(1936年)改为司法处,至28年(1939年)1月日军侵占县城解散。 附:日伪司法机构 警务局 民国28年(1939年)1月日军占领博兴县城后,建立伪博兴县警务局,设警务、保安、经济、司法特务四股和检察室,配局长、股长、督察员等若干人。 警察所 1940年警务局改名警察所,址在旧城大隅头以北路东,原4股改为4系,计14人。1942年3月特务系内设剿共班三、四十人。先后在北关北极宫、东关天齐庙、“渡边桥”、柳桥建立警察分所,分别驻警察16-30人。推行“治安警察法”、“保甲制度和户口清查规划”,维持日伪统治,剿共班配合宪兵队和三角部队从事“反共剿共”活动。 新民会 由日军宣抚班改建而成。会长(伪县长兼),次长、秘书若干人。下置总务科、自卫科和训练班。1942年设立突击队,中队长1人,领4个班。1945年该队40多人纯系特务组织,刺探抗日根据地情报。 宪兵队 日军博兴宪兵队常驻一个班,10-20人,设队长1人,分特务、经济、警务、庶务4课,直属张店日军宪兵司令部管辖。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督日伪地方政权机构和伪军政人员,培养和训练特务,镇压抗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