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1644—1911年)博兴县分4乡:东姑乡、西姑乡、贝邱乡、向顺乡。乡以下分社,社以下为庄。乡设乡长、社有社长,各庄设一“地方”,负责管理和催征田赋,协助官府办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成立,县境分为7区,各区领乡镇若干。民国19年(1930年),各区设区公所,区长1人、助理员数人办理地方自治事宜。一区博城、二区东鲁、三区陈户、四区兴福、五区利城、六区民有镇(龙河村)、七区博昌镇(史口)。区下为乡镇,满百户者为乡,置乡长1人。户口多而有集市者为镇,置镇长1人,均设所办公。全县233乡(镇)。乡镇下5家为邻有邻长,5邻为闾有闾长。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党政府推行保甲法,废闾邻,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处”,设联保主任一人。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于民国30年(1941年)实行区村制,将全县划为10个区,区设区公所,由正副区长、文书和民政、财粮、文教、武装、治安等专职干部组成。区下实行中心村制,次年改为行政村制。村设村政委员会,由村长、财粮、自卫团长各1人组成。1945年9月,全县恢复原来的7个区,仍为区村制。1948年民主建乡。区下设乡政府,置乡长、副乡长、文书各1人。乡以下村级政权照旧。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各乡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政府是基层政权。
1956年3月,原蒲台县5个区、46个乡镇并入博兴县,全县12个区,124个乡。11月调为37乡镇,1958年9月归并为15个乡。是年11月撤乡,建立人民公社18处,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1963年设10个区60处公社,1968年撤区并为14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设办公室和农林、水利、工业、副业、财粮、文教卫生、武装保卫、监察等专职干部,人民公社为基层政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1980年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等专职干部若干人。机构设管委会办公室、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武装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业办公室、教育组、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文化站等职能部门。公社辖各村生产大队,大队设正副队长、妇女队长、民兵连长、会计、治安员等。
1984年5月,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全县12处公社442个大队改为4镇8乡,442个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秘书1人,设办公室、民政组、财政组、教育组、文化室、广播站、计划生育办公室、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水利站、农机站、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村设村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数人组成。
第四节 基层政权
视图
清代(1644—1911年)博兴县分4乡:东姑乡、西姑乡、贝邱乡、向顺乡。乡以下分社,社以下为庄。乡设乡长、社有社长,各庄设一“地方”,负责管理和催征田赋,协助官府办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成立,县境分为7区,各区领乡镇若干。民国19年(1930年),各区设区公所,区长1人、助理员数人办理地方自治事宜。一区博城、二区东鲁、三区陈户、四区兴福、五区利城、六区民有镇(龙河村)、七区博昌镇(史口)。区下为乡镇,满百户者为乡,置乡长1人。户口多而有集市者为镇,置镇长1人,均设所办公。全县233乡(镇)。乡镇下5家为邻有邻长,5邻为闾有闾长。
民国25年(1936年),国民党政府推行保甲法,废闾邻,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处”,设联保主任一人。博兴县抗日民主政府于民国30年(1941年)实行区村制,将全县划为10个区,区设区公所,由正副区长、文书和民政、财粮、文教、武装、治安等专职干部组成。区下实行中心村制,次年改为行政村制。村设村政委员会,由村长、财粮、自卫团长各1人组成。1945年9月,全县恢复原来的7个区,仍为区村制。1948年民主建乡。区下设乡政府,置乡长、副乡长、文书各1人。乡以下村级政权照旧。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各乡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乡政府是基层政权。
1956年3月,原蒲台县5个区、46个乡镇并入博兴县,全县12个区,124个乡。11月调为37乡镇,1958年9月归并为15个乡。是年11月撤乡,建立人民公社18处,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1963年设10个区60处公社,1968年撤区并为14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设办公室和农林、水利、工业、副业、财粮、文教卫生、武装保卫、监察等专职干部,人民公社为基层政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1980年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等专职干部若干人。机构设管委会办公室、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武装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业办公室、教育组、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文化站等职能部门。公社辖各村生产大队,大队设正副队长、妇女队长、民兵连长、会计、治安员等。
1984年5月,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改变政社合一体制,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全县12处公社442个大队改为4镇8乡,442个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置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秘书1人,设办公室、民政组、财政组、教育组、文化室、广播站、计划生育办公室、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水利站、农机站、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村设村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数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