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县参议员推选,民主选举县参议会。建国后选派和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民主普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1981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
代表资格 40年代,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徒刑剥夺公民权及嗜食毒品者外,凡年满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参议员。建国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凡年满18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选举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不可能实行普选。参议员只能由抗日根据地各抗日团体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县人民政府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人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驻军部队及非本县机关代表,由各上述单位自行选派;农村代表由选民选举或推选;其他方面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1966年以前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镇(公社)选出的代表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84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表人数,为差额选举。
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县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镇只设选举委员会。第二,进行普选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县选举办公室和乡镇均设立选民登记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并协同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的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住县城的县直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均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安排划分选区。代表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经过反复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县正式代表和乡(镇)正式代表。第四,在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1月召开。从1980年10月上旬开始筹备选举工作。10月3日组织有关人员到选举试点诸城县学习选举工作经验。回来后即着手筹建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县人民代表工作是从1980年11月1日开始,县、社(乡)成立选举委员会,建立由170多人组成的县社选举办事机构,培训选举工作骨干8450多人。全县共有人口479949人,年满18岁以上的274271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的39人,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的89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315人,外流无法联系的233人,参加登记的选民273645人。全县共划分81个选区,初步推选代表候选人3171名,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酝酿协商,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61人,选举代表232人。参加投票的选民266150人,占全县应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的97.3%。当选代表中,农民140人,占代表总数的60.2%,工交财贸职工、文教卫生、科技人员41人,占17.8%,干部44人,占19%,解放军代表2人,占0.8%,其他5人。代表中有妇女45人,占总数的19.4%,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代表4人,占总数的1.6%,代表年龄最大的83岁,年龄最小的20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从1984年3月16日至5月31日进行。全县总人口421204人,应有选民256830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的20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1人,无法行使选举权的708人,实际参选252983人,参选率98.24%。本届采取差额直接选举法进行,共选举县人民代表232人,其中男175人,占75.4%,女57人,占24.6%。其中党员118人,占50.8%,团员17人,占7.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15人,占6.5%,群众82人,占35.4%。其中工人10人,占4.4%,农民123人,占53%,军人2人,占0.8%,干部48人,占21%,知识分子40人,占17%,其他9人,占3.8%。
第五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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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县参议员推选,民主选举县参议会。建国后选派和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民主普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1981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
代表资格 40年代,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徒刑剥夺公民权及嗜食毒品者外,凡年满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参议员。建国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凡年满18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选举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不可能实行普选。参议员只能由抗日根据地各抗日团体推选。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县人民政府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人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驻军部队及非本县机关代表,由各上述单位自行选派;农村代表由选民选举或推选;其他方面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
1966年以前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镇(公社)选出的代表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84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当选代表人数,为差额选举。
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县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镇只设选举委员会。第二,进行普选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县选举办公室和乡镇均设立选民登记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并协同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的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住县城的县直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均由县选举委员会统一安排划分选区。代表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经过反复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县正式代表和乡(镇)正式代表。第四,在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1月召开。从1980年10月上旬开始筹备选举工作。10月3日组织有关人员到选举试点诸城县学习选举工作经验。回来后即着手筹建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县人民代表工作是从1980年11月1日开始,县、社(乡)成立选举委员会,建立由170多人组成的县社选举办事机构,培训选举工作骨干8450多人。全县共有人口479949人,年满18岁以上的274271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的39人,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的89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315人,外流无法联系的233人,参加登记的选民273645人。全县共划分81个选区,初步推选代表候选人3171名,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酝酿协商,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61人,选举代表232人。参加投票的选民266150人,占全县应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的97.3%。当选代表中,农民140人,占代表总数的60.2%,工交财贸职工、文教卫生、科技人员41人,占17.8%,干部44人,占19%,解放军代表2人,占0.8%,其他5人。代表中有妇女45人,占总数的19.4%,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代表4人,占总数的1.6%,代表年龄最大的83岁,年龄最小的20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从1984年3月16日至5月31日进行。全县总人口421204人,应有选民256830人,其中被剥夺选举权的20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1人,无法行使选举权的708人,实际参选252983人,参选率98.24%。本届采取差额直接选举法进行,共选举县人民代表232人,其中男175人,占75.4%,女57人,占24.6%。其中党员118人,占50.8%,团员17人,占7.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15人,占6.5%,群众82人,占35.4%。其中工人10人,占4.4%,农民123人,占53%,军人2人,占0.8%,干部48人,占21%,知识分子40人,占17%,其他9人,占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