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契税 资料库:博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博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article/2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6/section/1/article/2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契税
清顺治四年(1647年),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以买卖价格每银1两纳税3分。清乾隆元年(1736年)改为买契每两银纳9分,典契纳4分5厘。清宣统三年(1911年)税率为:买契从价9%,典契6%。 民国时期,典买土地或房屋立契约后,在6个月内照章纳税。取得贴发国民党政府财政厅印契,其买契税率为田、房价值的6%,典契税率为3%。无论买契或典契每贴契1张交纳纸费5角,注册费1角,地方教育附捐2角。博兴县每年契税比额约在500元。民国19年(1930年),收数畅旺。民国20年至民国23年(1931年-1934年),共收契税2.16万元。 1947年2月,按照渤海行署《修正契税暂行办法》规定,买卖土地,按中中亩每亩征收60元北海币。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制订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纳税。1954年征收契税,到1956年,共征收契税2.9万元。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只对房屋征收,1965年至1982年间,因房屋买卖减少,一度停止征收,1983年又恢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