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及清初,赋出于地,役出于丁。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博兴以人丁13468人应征银2902.766两为定额。清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县内的丁赋并入田赋合征,称地丁银。地丁银为国家规定的正供。正供之外尚有雀鼠耗、烧耗等带征。
民国元年(1912年),博兴县额征地丁银29943.386两,实征29424.512两。其征收的标准为:每地丁征银1两,再加耗银1钱4分,共收京钱4800文,征讫以后,将京钱照当地市价买银解司。
民国3年(1914年),地方征税,由银两改为银元计算,每地丁银1两折合银元1元8角。此外附加4角为省地方税,共计2元2角。每洋1元折合铜元2600文,制钱按九五折,百姓交纳铜元或制钱。
民国20年(1931年),地丁银每两合银元4元征收,全县年征收29424.28元。
民国期间,田赋时有预征,并且附加名目繁多,有军事善后特捐、临时附捐、灾赈特捐、教育附捐等项。民国6年(1917年),各项附捐高达14元,为正税的6倍多。民国24年(1935年),全县田赋附加共征83685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政府改变税收办法,实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1941年到1942年间,田赋征实按田赋正税和附加税额每元折实增加1倍;粮食征购不付现款而支法币储存券;粮食征借无既定利息和还期。实际变成了田赋附加。
抗日民主政府取消苛捐杂税,实行公粮征实和田赋征款。
公粮 1940年-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实行省甲乙两种负担办法征收公粮,即估计财产确定税收负担和陈报土地折合中亩按比例征收。1942年改按产量与人均占有量混合确定累进,并把单纯按产量改为按地段产量进行征收。1944年改为划段平均产量按累进比例征收。1945年后,全县土地划分等级,折合标准亩(每亩150市斤)按征收亩累进比例征收,最高负担率不超过总产量的35%。
田赋 抗日民主政府征收田赋是在陈报人口、土地的基础上与公粮同时计算分别征收。1941年实行省税收条例暂行规定,根据地的田赋按标准亩固定征收,游击区按官亩,在敌占区则按旧银两计算。1943年因货币不稳定改征粮食。1944年征收部分现款。1948年一律改征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粮、田赋改称农业税。
农业税税制、税率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依照前三年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全年一次计算,春、秋两季征收,以麦粮为标准粮,杂粮七折。1958年统一农业税制,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规定不同的征收比例,博兴县平均税率为15%。1959年,简化纳税手续,改为以粮食交纳,货币计算。1961年,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税税率调整为11%。1979年,在坚持平均税率和征收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各公社间负担畸轻畸重进行了调整:寨郝公社为15%;曹王公社、兴福公社、城郊公社、店子公社、湖滨公社、庞家公社为11%;陈户公社、蔡寨公社、乔庄公社、阎坊公社、纯化公社为10%。1980年起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在365斤,人均分配收入40元以内,免征农业税3年不变,以支援贫困社、队农民发展生产。1983年取消此规定。1985年,全县一律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折征代金。对确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鳏寡孤独和困难户、灾歉户,实行减免农业税的政策。
农业税地方附加 博兴县1958年为正税额的15%,1961年后降为10%。
农业税征收价格 农业税折合标准粮以市斤为计算单位。随着粮食价格的提高和小麦比例的增加,征收标准也随之提高。1958年每市斤标准粮0.10元,1961年为0.116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5年调为0.20元。
实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业税收除个别年份外逐年增加。1954年为38.4万元,1985年为146.2万元,提高2.8倍。但由于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1957年,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12.25%,占财政收入的20.39%,到1985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0.88%,占财政收入的16.76%。
几个年份农业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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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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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31.2 │12.25 │20.39 ┃
┠──┼───┼───────┼──────┨
┃1962│24.8 │9.94 │33.04 ┃
┠──┼───┼───────┼──────┨
┃1965│98.5 │2.16 │31.10 ┃
┠──┼───┼───────┼──────┨
┃1972│93.5 │1.85 │19.34 ┃
┠──┼───┼───────┼──────┨
┃1978│82.7 │1.37 │14.30 ┃
┠──┼───┼───────┼──────┨
┃1983│119.8 │0.78 │17.04 ┃
┠──┼───┼───────┼──────┨
┃1985│146.2 │0.88 │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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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收
视图
明及清初,赋出于地,役出于丁。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博兴以人丁13468人应征银2902.766两为定额。清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县内的丁赋并入田赋合征,称地丁银。地丁银为国家规定的正供。正供之外尚有雀鼠耗、烧耗等带征。
民国元年(1912年),博兴县额征地丁银29943.386两,实征29424.512两。其征收的标准为:每地丁征银1两,再加耗银1钱4分,共收京钱4800文,征讫以后,将京钱照当地市价买银解司。
民国3年(1914年),地方征税,由银两改为银元计算,每地丁银1两折合银元1元8角。此外附加4角为省地方税,共计2元2角。每洋1元折合铜元2600文,制钱按九五折,百姓交纳铜元或制钱。
民国20年(1931年),地丁银每两合银元4元征收,全县年征收29424.28元。
民国期间,田赋时有预征,并且附加名目繁多,有军事善后特捐、临时附捐、灾赈特捐、教育附捐等项。民国6年(1917年),各项附捐高达14元,为正税的6倍多。民国24年(1935年),全县田赋附加共征83685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政府改变税收办法,实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1941年到1942年间,田赋征实按田赋正税和附加税额每元折实增加1倍;粮食征购不付现款而支法币储存券;粮食征借无既定利息和还期。实际变成了田赋附加。
抗日民主政府取消苛捐杂税,实行公粮征实和田赋征款。
公粮 1940年-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实行省甲乙两种负担办法征收公粮,即估计财产确定税收负担和陈报土地折合中亩按比例征收。1942年改按产量与人均占有量混合确定累进,并把单纯按产量改为按地段产量进行征收。1944年改为划段平均产量按累进比例征收。1945年后,全县土地划分等级,折合标准亩(每亩150市斤)按征收亩累进比例征收,最高负担率不超过总产量的35%。
田赋 抗日民主政府征收田赋是在陈报人口、土地的基础上与公粮同时计算分别征收。1941年实行省税收条例暂行规定,根据地的田赋按标准亩固定征收,游击区按官亩,在敌占区则按旧银两计算。1943年因货币不稳定改征粮食。1944年征收部分现款。1948年一律改征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粮、田赋改称农业税。
农业税税制、税率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依照前三年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全年一次计算,春、秋两季征收,以麦粮为标准粮,杂粮七折。1958年统一农业税制,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规定不同的征收比例,博兴县平均税率为15%。1959年,简化纳税手续,改为以粮食交纳,货币计算。1961年,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税税率调整为11%。1979年,在坚持平均税率和征收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各公社间负担畸轻畸重进行了调整:寨郝公社为15%;曹王公社、兴福公社、城郊公社、店子公社、湖滨公社、庞家公社为11%;陈户公社、蔡寨公社、乔庄公社、阎坊公社、纯化公社为10%。1980年起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在365斤,人均分配收入40元以内,免征农业税3年不变,以支援贫困社、队农民发展生产。1983年取消此规定。1985年,全县一律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折征代金。对确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鳏寡孤独和困难户、灾歉户,实行减免农业税的政策。
农业税地方附加 博兴县1958年为正税额的15%,1961年后降为10%。
农业税征收价格 农业税折合标准粮以市斤为计算单位。随着粮食价格的提高和小麦比例的增加,征收标准也随之提高。1958年每市斤标准粮0.10元,1961年为0.116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5年调为0.20元。
实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业税收除个别年份外逐年增加。1954年为38.4万元,1985年为146.2万元,提高2.8倍。但由于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1957年,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12.25%,占财政收入的20.39%,到1985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0.88%,占财政收入的16.76%。
几个年份农业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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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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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31.2 │12.25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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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4.8 │9.94 │3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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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98.5 │2.16 │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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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93.5 │1.85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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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82.7 │1.37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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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9.8 │0.78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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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46.2 │0.88 │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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