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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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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政机构
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设财政科。民国6年(公元1917年),博兴县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有管理员1人,学务款产员1人,董事4人。民国12年,学务款产员取消,置事务员2人,另在教育局内设董事会,所有教育款项,归该会保管。 民国18年(1929年),财政管理处改为财务局,设局长1人,课长2人,课员1人,录事1人。 民国19年1月改财务局为财政局,改董事会为监察委员会。 民国22年(1933年),改财政局为县政府第三科,置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册报员1人,录事1人。监察委员会改为地方财政委员会,委员长由第三科科长兼任,直至民国34年(1945年)。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粮科,管理财政事宜。 1947年,财粮科分设为财政科和粮食局。财政科下设供给、行政财务、税收会计三部分,办理全县财政收支。 1950年财政科增设税收股,继而成立税务局,财税分设。 1953年,财政科与保险公司合并,称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下设预算、农税、保险、契税四股。 1957年,税务局并入财政科。 1958年,改财政科为财政局,局下设预算股、税征股、农税股、会统股、秘书股。 1961年,财税分设,置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科内设秘书、预算、企财、农财四部分,办理财政事宜。 1966年,财政、税务合署办公。 1968年,财政科、税务局、商业局和工商局合并为博兴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是年11月,撤销财贸组,成立博兴县财政经济管理站。1969年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合并,为博兴县财政金融局。 1973年,财税与金融分开,建立博兴县财税局。1975年改称县财政局。局内设预算、税收、企财、农税、政工股,并设专职监察员1人。 1983年12月,财政、税务分设为二局,财政局下设人事秘书股、预算股、预算外资金管理股、企业财务股、农业财务股、行政财务股,共计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