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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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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队伍 民国时期路面养护,靠征集民工有季节性的修固。
建国后,县内公路养护实行远修近养的政策,冬闲,公路部门组织沿路村对公路加强养护。1954年开始在主要公路沿线建立养路工房,到1959年先后建立养路工房8处,有专业养路工42人,1982年实行包修、包养、包质量的责任制,效果较好。1985年全县有12个道班,58名职工,负责119.4公里的路面养护与管理,人均2.05公里。
养护工具 60年代境内路面多系土路,碎砖土沙或灰土修筑。养护工具,主要是铁锨、扫帚等。70年代沥青公路逐渐增多,养护工具也逐步向机械化发展。1985年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有压路机4台,撒布机2台,翻斗车12辆。油罐车3辆,拌合机1台,铲土机1台。
路旁绿化 民国时期,路旁植树甚少,1954年公路站开始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数量不多。1955年以后本着随修路随绿化的原则,组织沿线村镇在公路两旁植树。1956年以后,公路行道树单行改植双行,并对早期栽植的树木进行更新换代。到1959年,全县公路已有行道树48000株,矮林14000墩,张义公路全线绿化。主要为柳、杨树。1985年博兴公路有树里程79.2公里,占总里程的59.5%,乡村道路也有部分绿化。
公路养路费征收 建国后,政府十分重视公路保养,对养路费的征收,制定了一整套政策。1959年,博兴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征收养路费的通知”,明确了征收方法和征收费率、费额,营业汽车按营业收入总额的6%征收,厂矿企事业车辆,统按每月每吨75元征收,畜力车有营业收入者按收入总额的1.5%计征,无固定营业收入的,按骡马单套1.5元,每增加1套增1元,牛车单套0.9元,每增加1套按0.6计征,人力车按营业收入的1.5%计征,无营业收入者,每辆每月征收0.7元。
1985年,对养路费作了调整: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货汽车、重型汽车、大型拖板车、拖车及城市出租汽车,按营运收入的15%计征。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联营、个体、联户等工商企、事业的车辆及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均按月核定吨位计征。客、货汽车每月核定吨位征收115元,挂车每月每1核定吨位征费58元,拖拉机每月每1核定运输吨位征费45元,畜力车每月按半套征费3元,单套及套半征费6元,双套以上征费12元(每头骡或马折1套,每头驴或牛折半套)。农村乡镇的拖拉机20马力以上,全年按8个月征费(即每季交2个月),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全年按4个月交费(即每季交1个月)。汽车停驶,于月底前将牌证交公路站封存,方可免征下月养路费。

博兴县几个年价养路费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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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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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32730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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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4905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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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44478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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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65644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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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70424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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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88416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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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24366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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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66695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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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48213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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