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博兴县按照《山东省保护树株章程》的规定,盗取他人树株轻者议罚,重者押缚示众;损坏他人树株,每株罚其补种20株。有的村庄群众还自发立约保护林木。
建国后,政府重视林木保护。1950年-1954年,各区乡村先后成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开展群众性护林工作。1962年,县人委印发护林布告和《博兴县村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普遍制订护林公约,建立护林组织,加强林木保护和抚育的责任制。严禁毁林开荒、乱砍 滥伐,对护林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对乱砍滥伐者除追回原物和按价赔偿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法律处分”。1963 年冬-1965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共发放林权证64296份,明确林木权属。“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护林组织解散,毁林严重。1978年后,护林防盗重新加强。1982年10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振兴林业,加快绿化的决定》,进行林业“三定”,确定林木权属,颁发林权证。1983年春,县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制度,规定采伐50株以下者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林业局备案,采伐50株以上者由县林业局审批。采伐每株檩材交育林基金5角,每方梁材交育林基金10元。并按采伐量每株预交更新费2-3元。逾期不更新者不予退回。同年秋推行林业承包责任制,林木管护进一步加强。
第一节 护林防盗
民国时期,博兴县按照《山东省保护树株章程》的规定,盗取他人树株轻者议罚,重者押缚示众;损坏他人树株,每株罚其补种20株。有的村庄群众还自发立约保护林木。
建国后,政府重视林木保护。1950年-1954年,各区乡村先后成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开展群众性护林工作。1962年,县人委印发护林布告和《博兴县村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普遍制订护林公约,建立护林组织,加强林木保护和抚育的责任制。严禁毁林开荒、乱砍 滥伐,对护林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对乱砍滥伐者除追回原物和按价赔偿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法律处分”。1963 年冬-1965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共发放林权证64296份,明确林木权属。“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护林组织解散,毁林严重。1978年后,护林防盗重新加强。1982年10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振兴林业,加快绿化的决定》,进行林业“三定”,确定林木权属,颁发林权证。1983年春,县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制度,规定采伐50株以下者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林业局备案,采伐50株以上者由县林业局审批。采伐每株檩材交育林基金5角,每方梁材交育林基金10元。并按采伐量每株预交更新费2-3元。逾期不更新者不予退回。同年秋推行林业承包责任制,林木管护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