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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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策法规

1988年,沾化县结婚年龄为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是年,全县晚婚率为29.2%。
1990年8月14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沾化县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细则》,对实行晚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周;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享受以上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增加婚假、产假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提前上班者视为加班。1995年3月2日,制定《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三结合”中的骨干作用。4月10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意见》,在全县全面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11月4日,印发《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9年1月8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沾化县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细则》,对1990年《试行细则》进行补充修订,大力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规定女性初婚为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或只要一个孩子的女职工增加产假4周。认真落实《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严格生育证审批制度,做到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申请表四一致。当年全县晚婚率35.1%。2000年起,对退二胎生育指标的计生光荣户进行表彰奖励。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优待费120元。
2002年9月28日,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对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2003年,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妇联等23个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落实力度。县计生协会牵头制定印发《沾化县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的意见》,在全县集中推行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工作,保险金额由乡镇财政负担50%,村负担30%,个人负担20%。2004年7月,县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2006年4月25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关于实行县直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归口管理的意见》,对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和改制及重组企业职工的计生管理工作做出规定。2007年,全县逐步建立起“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和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家庭奖励费、晚婚晚育奖励费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事业费连年递增,保证了乡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农村及城区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正常性事业发展等重点需要的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