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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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1988年,县委、县政府继续重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和培养提拔干部,将优秀教师提拔安排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岗位上。教育部门95%以上的各级领导干部,均由优秀教师提拔而来。从优秀教师中选举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教育界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1991年,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首次为任教30年以上的282名中小学教师颁发《教师荣誉证书》,以褒扬老教师为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至2007年底,全县教育部门共有中共党员1119人,其中县属单位437人,乡镇682人。共当选县第7~11届党代会代表77人次,县第12~16届人代会代表108人次,县第3~7届政协委员77人次。受到国家部委表彰13人次,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主管部门表彰49人次,市(地)委、市政府(行署)及市(地)教育主管部门表彰121人次。有1788名教师获得《教师荣誉证书》。

二、生活待遇
1988年,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从1987年10月起,为中小学教师提高标准工资,即在原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长10%。全县提高标准工资的教师共2103人。同年,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办理“农转非”手续,以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是年,共办理教育部门“农转非”手续521户1025人。
1991年,按照地区《关于退休公办教师增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对满30年教龄的公办退休教师的退休补贴费,在省规定的标准上再提高5%。1996年,按照地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任教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范围及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其退休金按100%发给。1998年5月,按照省人事厅、教委、财政厅要求,对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
2002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本人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校读书不满 18周岁的子女,以及因病、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同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全县共为264户539人办理“农转非”手续。至2003年底,共办理教育部门“农转非”手续907户1729人。2004年起,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逐步实施和城镇居民就业难问题的日益凸现,多数农村户口的教师家属不再选择“农转非”。 同年起,全县实现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农村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基本解决。
2006年4月起,按照县人事局《关于调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工资的25%提高至35%。共为县属单位971名在职教职工和194名离退休人员办理增资手续。按照县人事局《关于将地方福利补贴和物价生活补贴纳入县财政工资代发范围的通知》要求,将乡镇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共148元,以及乡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列入县财政代发工资范围。全县教育部门共为3636人(其中大高439人、古城284人、下洼565人、富国737人、泊头361人、冯家486人、黄升333人、下河163人、利国165人、滨海103人)办理地方福利补贴、福利费县财政代发手续,为189人(其中大高38人、古城24人、下洼33人、富国15人、泊头30人、冯家5人、黄升36人、下河3人、利国3人、滨海2人)办理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县财政代发手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每月150元执行,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50%;死者系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30%;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20%。全县教育部门共为290名病故人员的家属(共计339人)办理困难遗属补助。同年9月1日起,按照县财政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至2007年,县属学校教师的工资发放、工资标准的提高、基本工资晋档、工资套改、职务补贴、福利补贴、住房补贴等情况,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同(见第九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一章人事·第四节工资福利),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受地方财政制约,补贴部分与县属学校尚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