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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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1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县政府制定《沾化县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经县人大十二届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是年始,在搞村庄地籍调查的同时,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1993年该工作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而停止实行,全县10乡(镇)310村收取有偿使用费37.5万元。

1992年始,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贯彻国务院55号令,与台胞简阿永先生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出让沿海滩涂47.9公顷,成为滨州地区当时独资额最多、面积最大的一宗。
1992年,县政府对樊桥、东杜、薛巴三村的25.18公顷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建设商贸、住宅区。集体的土地征为国有后,再按规定划拨或出让给用地单位。征地的所有费用,由征地单位全额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包干使用,土地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征地工作。1992~2003年,全县共出让土地89宗,面积161.308公顷,收取出让金26861.6452万元(含棉纺厂改制评估地价)。
1994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步入规范。是年,对集体所有的三荒土地,在原来平均分配种植或撂荒的情况下,进行承包拍卖试点。河贵乡7户农民,取得26.67公顷荒地15年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永丰、河贵二乡拍卖346.7公顷荒地,72户农民获得30年的使用权。1996年,永丰、利国二乡拍卖荒地4706.7公顷,其中耕地2733公顷,5462户农民获得30年土地使用权。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第二条第四款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是年全县共计征用土地8041.1亩,其中耕地7396.9亩;批准用地372宗、计514.6亩,其中出让8宗、计149.7亩,划拨22宗、计167.1亩,集体建设项目用地52宗、计86.3亩,宅基地290宗、计111.5亩。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施行,推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县共批准建设用地618宗,面积共计为194.7193公顷。按照省、市要求,积极参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制定《沾化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业工作小组,将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