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5&rec=567&run=13

第七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1989年8月,成立消费者协会。先后建立健全65个联络站,290个消费指导监督站,全县15个乡镇(办事处)均设立投诉台、举报箱,设12部投诉电话。1992年起,在全县开展无假冒伪劣商品商店和消费者满意单位活动,评出地级无假冒伪劣商品商店5个,地级消费者满意单位1个;县级无假冒伪劣商品商店62个,县级消费者满意单位12个。1997年4月,富国、齐瞿阝等5个乡镇700余户农民,因使用济南市明水化肥厂生产的180吨明泉牌小麦专用肥,造成211.67公顷小麦减产,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并多次与厂家联系,积极协调,最终达成由该厂赔偿用户28.8万元损失的协议。至是年底,共受理各类投诉126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0余万元:接待来访、接受咨询3570余人次,支持消费者起诉5起。投诉商品主要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农药、化肥、种子、酒、化妆品、皮鞋及其他日用品。
1998年,围绕“一切为了农村消费者”主题,开展消协工作。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宣传活动,向社会群众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收到良好效果。全年共计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案件处结率达100%。1999年,在全县16个工商所设立消费者投诉电话,为4个工商所安装“3·15”投诉热线,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6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8万元。在“3·15”期间举行大型宣传活动,突出“安全、健康、消费”主题,散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材料1万余份,现场接受投诉12件。2000年,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1045起,接受来信来访527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万元。在全县行政村中建立投诉指导站280个。“3·15”期间,围绕“明明白白消费”主题,散发宣传材料2.7万份,张贴宣传标语200余张。组织电信、邮政、保险、农机、生资、种子等企业单位开展咨询活动,当日受理投诉69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40起。2001年,强化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开通“12315”申诉举报特服电话,在全县建立4个投诉联络站,180个投诉指导站,发展消费者协会会员1969名。“3·15”期间,开展以“绿色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散发宣传材料2万余份。全年受理投诉案件286件,接待来信来访600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02年,工商局新组建“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在工商所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形成纵连市工商局,横连县劳动局、公安局、物价局等15个部门单位的申诉、投诉纵横互动网络,使“12315”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110”。4月1日,该中心接到富国镇麻庵村28户农民举报,其购买的复合肥施用后,80余亩麦苗出现不同程度的枯萎、死亡现象。接诉后,工作人员3次到厂家协商,使厂家赔偿农民损失6000元,每亩麦田赔偿小麦67公斤,合人民币75元,给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复。全年,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34件,结案33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万元。
2003年,工商局牵头,与县消协、县文明办对三华家电通讯器材中心等10户“消费者满意商店”和10户“文明经营户”进行联合表彰,并通过报纸、电视台进行宣传,对全县工商业者“诚信经营”,打造“诚信沾化”起了推动作用。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22起,结案率100%。
2004~2007年,工商局从完善“12315”服务功能入手,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水平,在红盾信息网上设立“12315”投诉举报箱,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接待管理,增设录音电话受理投诉,在非工作时间确保有诉必接,消费维权申诉受理实行“无间隙”服务,要求投诉案件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强化措施构筑全方位消费维权平台,在农村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首选160个村(居)委员会作为试点单位,统一制作牌匾,发放制式文书和有关法律法规手册,并培训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农民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