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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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价格管理

1988年,放开肉、蛋、菜、糖等主要副食品和名烟名酒价格,提高棉花等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用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扩大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范围。同年,市场物价暴涨,按上级要求,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适当集中价格管理权限,建立“特批”制度和提价申报制度。对凡是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除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特批”以外,一律不许出台涨价项目,或出台可能推动市场物价上涨的其他措施。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控制。企业在控制幅度内提价时,要事前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等紧俏商品,企业提价前要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制度,统一价格;对农药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控制厂销价格;加强对棉花价格的管理;整顿铝壶、药品价格;对火柴实行最高限价。1990年,调整牛奶、自来水、棉纺织品、金属材料等20余类商品价格,提高洗衣粉、肥皂的零售价格和邮政资费标准,放开行业用粮价格,提高民用煤价格;全年零售物价指数为2.6%,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6%目标以内。1991年,提高城镇粮油及相关制品价格,调整水泥、铁锅、民用液化气价格,放开食糖、卷烟等120多种(类)商品价格和理发、洗浴、照相、洗染4个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粮食、白酒、绸缎等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取消治理整顿期间所采取的控制价格的各项临时措施。
1992年,适度疏导价格矛盾,整顿价格秩序。提高市场民用燃料和生活用煤的销售价格,取消财政对燃料经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同时发给每个职工每月5元的煤价补贴;放开粮油销售价格,财政不再给粮食经营企业价格补贴。1993年,先后放开煤炭、机电等1023种(类)商品价格,将棉纺织品、啤酒、水泥十多种商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放开供应城市居民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财政由暗补改为明补,给职工每人每月发放5元补贴;同年11月,由于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为增强对粮油价格的管理,恢复为国家定价。1994年,较大幅度地提高国家定购的粮食购销价格和棉花、蚕茧的收购价格;提高电力、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自来水价格;对农用化肥实行计划内外并轨,完善主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管理办法。1995年,再次对物价调控目标实行责任制度,并对20多种居民生活用品执行国家限价政策,加强药品等商品的价格管理。1996年,对牵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米袋子”“菜篮子”价格加大调控力度,制定制止餐饮、服装业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细则,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全县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升6.9%,比全年计划控制目标低3.1个百分点,物价涨势得到有效遏制。
1997年,贯彻“把握大局,稳中求进”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先后调整桑蚕茧、电力、药品、电煤、自来水、工程供水、化肥价格,实行粮食保护价,进行医疗收费改革试点,出台出租车价格管理办法;以“清费、制乱、减负”为目标,市场价格总水平明显回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首次出现负增长。1998年,加强对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政策的检查落实;调整药品、农膜、电力、自来水等商品价格。2000~2003年,物价部门把价格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优化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先后调整小麦、玉米订购保护价格及蚕茧的收购价格,并适当拉开品质差价,实行棉花价格由政府指导的市场价格机制;调整药品、成品油、医疗服务、电信、招投标等价格和服务标准。配合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统一农村电价(每千瓦时0.52元)。2003年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餐饮、宾馆、贸易、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收费实行了减免政策。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教育、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医疗、工商、城建、民政等系统的收费标准,降低或取消收费项目200多项,市场物价止跌回稳,扭转了物价连续下降的局面。

2004年,市场物价持续上涨,创1997年以来涨幅最高年,年度物价上涨3.9%。其中,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指数上涨幅度最大,年度涨幅为11.4%。2007年底,全国各大中城市出现涨价风暴,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此时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县物价局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市局部署,县物价局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规范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