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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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管理


1988年前,县内居民一向吃原盐或自制碱土盐(含硝、镁等杂质的盐产品)。1991年后,沾化盐场和李家盐场建成投产,沾化成为全省重要产盐县(区)之一。由于原盐和自制碱土盐中不含人体所需的碘化钾(简称“碘”)成份,人们的日常生活膳食结构中几乎都不含碘,人体长期缺碘得不到补充或自然摄碘量不足,造成各种碘缺乏危害现象。盐业主管部门为切实保护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广大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依法维护沾化盐业市场秩序,大力推广普及合格碘盐,尽快实现全县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阶段性目标,根据盐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盐业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1994年8月,沾化县盐务局成立盐政科,编制共5人,配备进口紫色“达契亚”客货两用轿车1部,具体负责全县盐业执法稽查工作,防止自产原盐(无碘盐)、私盐、劣质盐冲击食盐市场。沾化盐场和李家盐场只允许生产原盐,不得私自加工生产其他盐产品;县内生产的原盐只能用作小工业或两碱工业用原料,不得私自改变原盐用途,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原盐,确保专盐专用;原盐的质量必须达到工业盐GB5462-92“优级”或“优一级”国家标准。食盐的采购运输,由县盐业公司专车运输。,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食盐的购进,由县盐业公司(或称食盐批发企业)负责从国家指定的食盐定点厂(无棣精洗食盐厂)组织购进,未经县盐业公司授权、委托,并出具《准运证》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采购食盐,否则,以私盐论处。食盐的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盐业公司独家批发专营。沾化行政区域范围的食盐经销网点的设置,必须经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设立;食盐的零售,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由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县内各食盐经销网点,必须到指定进货地点购入食盐;所经营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合格碘盐;零售价格,必须按国家指定的零售价格销售;食盐不得跨区(邻县)零售;由县盐业批发企业购入的腌制盐、畜牧用盐要专盐专用,不得充当“入口食盐”销售;不得私自购销私盐、无碘盐、劣质盐,否则,取消食盐零售资格,依法没收非法盐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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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 │
│ 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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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组建县盐政执法稽查大队,执法人员10人,下设2个稽查中队,每个中队配备“一汽佳宝”牌面包车1部、食盐送销运输车1部、手机1部。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要求持证上岗。2002年3月,根据省、市公安和盐务局联合执法统一部署,盐政执法纳入沾化“110”联动系统,专门成立公安、盐政“110”联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盐务局,由公安机关派出2名干警常年参与联合执法行动。2002年3月至2003年底,累计查获县内县外各种涉盐违法案件71起,其中查办来自下河、下洼及无棣五营涉盐大案3起;依法处理涉案人员40余人,其中,由公安部门刑事拘留2人,判刑1人;依法查获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运输工具共计28辆;依法查获各种私盐、劣质盐等共计147余吨;累计上交财政罚没收入3万余元。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种涉盐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巩固了全县食盐专营成果和食盐市场良好秩序。2007年,全县查办涉盐案件共计46件,查扣劣质盐140吨。

2002~2007年沾化县查办涉盐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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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查办案件(起) │查扣私盐(吨) │查扣劣质盐(吨) │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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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6 │— │60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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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45 │— │87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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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0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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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53 │69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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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46 │— │205.8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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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46 │— │140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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